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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充分发挥储备粮 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 要作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 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储备粮,是指管委会储备的用 于调节新区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 (小麦、稻谷、玉米等)、成品粮(小麦粉、大米等)和食 用植物油(菜籽油、亚麻籽油、豆油等)。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新区储备粮的管理应严格制
2、度、严格管理、严 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 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新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管委会,未经管委会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新区储备粮。第五条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新区储备粮总体规划和 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新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 市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 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 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瞒、拒绝、阻挠、干涉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3、职责。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 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 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六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规定和新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 划,对新区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措、分配、 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处 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发 行当地支行有关公职人员在新区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4、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按 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新区 储备粮承储资格。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21年12月1日印发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号) 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解释。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 业加强费用补贴等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绩 效目标的编制、监控、自评等工作,对新区储备粮管理、政 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园区经济发展局配合做好新
5、区储备粮的动用工作。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区储备粮财政补贴,按 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加强资金绩 效管理,并负责对新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第七条农发行当地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安排新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 管。第八条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新区储备粮的承储责 任主体,负责新区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 等具体工作,应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完善储备 运营管理制度,对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新区经济发展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 一步靠实承储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6、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 截留、挪用新区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轮换费用、保管费 用、竞价交易费用、检验监测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新区储备粮的仓储 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新区储备粮。新区管委会相关 部门对破坏新区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新区储 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区储备粮经营管理中 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新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 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 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计划第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局根据上级 人民政府下
7、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或根据新区实际需要,制定 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新区经济发展 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储备粮油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根据粮油 实际存储情况下达轮换计划,正常情况下每年轮换不得超过 储备总量的50%,计划执行期为1年。新区储备粮轮换允许 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 月。第十四条 新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 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储 备粮计划,按照利于调控、便于监管、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选定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允许
8、租仓储存。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 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 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 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储备粮轮换、 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 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 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的条件;(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 管理
9、技术人员;(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新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新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三)必须对新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 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 实相符、储存安全;(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 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 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 动态
10、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 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新区储备粮;(二)虚报、瞒报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三)在新区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混存、串换新区储备粮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 点;(五)以新区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 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七)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新区储备粮霉坏变质;(A)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 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 取差价,
11、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第十九条新区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 家标准一等,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 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要加强新区 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储备粮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处置;不能 处置的,要及时报告新区经济发展局。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完善新区储备粮的动 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新区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
12、时 提出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新区储备 粮:(一)新区或部分园区(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动用新区储 备粮;(三)新区管委会认为需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动用新区储备粮,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 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新区管委会 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储备库点、品种、 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 新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紧急情况下,新区管委会直接决定动用新区储备粮并下 达
13、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新区储备粮 的动用命令。新区有关部门及各园区(镇)对新区储备粮动用命令 的实施要积极支持配合。第二十五条新区储备粮动用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会 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 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第五章费用第二十六条 新区储备粮补贴包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补 贴、轮换补贴、轮换价差补贴、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及粮食 检验监测费用补贴等,补贴费用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新区储 备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承储企业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 新区储备粮补贴资金由新区经济发展局 会同新区财政局,按照承储企业储备粮存储数量和下述补贴 标准从粮食风险基金
14、中列支,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 企业核算专户:(一)原粮补贴标准:保管费0.05元/斤年、轮换费 用0.01元/斤年,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额和执行利率据实 补贴;(二)成品粮油补贴实行包干方式,主要包括保管费、 轮换费、设施设备占用费等与储备成品粮油相关的费用,具 体以新区经济发展局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金额为准。第二十八条新区储备原粮轮换价差补贴、竞价交易手 续费补贴、储备粮检验监测费用(一年两次)补贴实行“当 年审核,一年一补”的原则,由新区经济发展局按年度申请, 新区财政局核定拨付。(一)轮换价差补贴: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轮换计 划后,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新区
15、 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审计,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新区财政局 根据审计结果对轮换价差亏损部分据实补贴,盈利部分全额 纳入非税收入并及时上缴国库;(二)竞价交易手续费、检验监测费用补贴:按实际发 生金额据实补贴。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对新区储备原粮轮换价差亏损 和轮换出入库费用实行单独核算。第三十条新区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新区经济发展局 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 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新区 储备粮库存成本。第三十一条新区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新区储备粮油所 需贷款本金由农发行当地支行提供,实行储备贷款与粮油库 存值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 行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 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 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 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新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三)调阅新区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 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检查新区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