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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注李1:去除(试行)海珠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文本)(送审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 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 障条例、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级重要 商品储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储备粮是海珠区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食市 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 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食物资储备。批注李2: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本区储备 粮的行政主管部门,床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以 下简称区发改局)、I区财
2、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 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第四条 本区储备粮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对外进行任 何形式的经济担保和清偿债务。批注I李3: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第五条I参与本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隹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加田从事和参与空区储备粮收储、轮换、动 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四)虚报、瞒报、拒报本区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本区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 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利用本区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本区储备粮无
3、 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本区储备粮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 清偿债务的。(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本区储备 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A)拒绝、阻挠、干涉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第四十六条 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承储企业违反 本办法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 贿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相 关法律
4、、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改。=-1=第二章职责划分批注李4: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第六条 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是本区储备粮工作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区储备粮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工作: 拟订粮食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食储备计划;拟定储备粮 企业承储的条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招标、政府 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检查和轮换工作;检查 监督储备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的统计工作; 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办法。批注李5: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区财政局将财政资金 监督职能划转给区审计局。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粮食储备
5、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会 同区发改局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 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 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检查管理鹿犀检阉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八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策规 定,根据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负责 储备粮贷款和资金管理。第三章规模品种第九条本区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略物资, 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 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确定。本区储 备粮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 原则。第十条 本区粮食储备品种以粮食应急
6、需要和市场需求为 导向。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第四章承储管理批注李6: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第十一条 本区储备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由具备条件选 择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储,并签订合同。批注李7:补充法律依据,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保障储备粮安全条件的仓储 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应急响应能力,其承储条 件由区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 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提出。第十三条本区储备粮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周期原则 上参考粮食储存期限确定。承储期间应确保储备粮数量、质量和 储存安全。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
7、原 则安排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及承储采购服务招标。达到承储服务 期限的储备粮纳入当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 排结束承储服务的时间。第十四条承储周期结束前,区发改局应当要求承储企业足 额落实储备粮库存,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对 库存储备粮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 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任务。第五章质量管理批注李8: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完善内容,参照白云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区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工盒 中签),送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第十六条入库储备粮质量由区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 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标准的方可
8、认 定为储备粮。第十七条储备粮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告管理 制度,即由区发改局、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六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 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 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 无事故”粮仓,确保储备粮食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食仓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 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 录储备粮变动及结存情况以备查,并按要求向储备粮管理部门报 送报表。第二十条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
9、,未经区发改局批准, 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 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发改局同意,不得擅自批注李9: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批注李9:采纳局法律顾问建议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安全保管、防 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I第七章轮换管理批注李10:增加公开招标及公开竞价的具体内容,完 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参照白云区 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为广州市财政局关 于规范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穗财 采(2018)96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 食局2016年公告第一章第二
10、条)。I第二十二条本区储备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 业。公开招标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 同研究确定购入最高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在广州市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名录库中自由选择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 企业,中标价格即为库存成本。批注李11:采纳局法律顾问的建议。本区储备粮承储期限结束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销售。 公开竞价是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研 究确定销售最低限价后,由区发改局委托洵资质的中介机构,通 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单位。第二十三条本区储备粮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 轮换。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保
11、 持储备粮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价拍卖销售储备粮;动态轮 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储备粮,在承储期限内,由 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轮换,并对政 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第二十四条本区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局负责 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下达及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区储备粮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在保持储备粮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规模75%以上的 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 月。(二)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时间不超过3 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批注李12:完善内容,参照白云
12、区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区储备粮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轮换计划: 大米、优质稻谷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 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储存期间,若库存粮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 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轮换赛用由承储企业自负I;若达到轮 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区发改局核定,储备粮 可适当延迟轮换。第二十七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区 发改局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 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储备粮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贷款利息以及 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库 集中
13、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所需资金。第三十条 储备费标准参照市的储备费用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第三十二条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参照市的储备 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储备费和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拨、年终 清算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息预拨计划,由 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到承储企业账 户,年终由区发改局组织清算。第三十四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贷款政 策规定,根据区下达的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受理承储企业贷 款,按“购贷销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第三十五条按照计划完成储备粮
14、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 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费用。第三十六条本区储备粮管理业务须按国家粮食局粮食企 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第三十七条承储周期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根据 核定的储备粮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储备亏损的,由 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本区粮 食储备专项经费。储备粮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 每月在库储备粮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 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
15、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 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第三十九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区储备粮数 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 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第四十条本区储备粮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储备粮年度绩效 评价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 储备粮管理规范、高效运行。第四十一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 对本区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第十章动用管理第四十二条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区储备粮 时,
16、由区发改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待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需动用本区储备粮时, 由区发改局专项请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区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 本区储备粮,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 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库 点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按区人民政府指令抛售本区储备粮发生亏损 的由本区粮食储备专项经费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本区粮食储 备专项经赛。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批注李13:采纳局法律顾问的建议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区储备粮管 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改的,储备粮管理 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或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并取消 其承储资格I;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一)对本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本区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二)发现本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 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 的;(三)擅自动用、挪用本区储备粮、改变本区储备粮的品种、 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