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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海棠区民政局责任清单目 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公益性公墓(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三)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工作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区财政 局协调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的资金保障问 题。4低收 入家 庭区民政 局负责统筹全区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体系实施,完善 相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我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 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做 好与扶贫开发以及教育、医 疗、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 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单 位信息共享;加强组织协 调,
2、定期通报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建 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 作督办制度,负责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三亚市人民政 府关于成立困 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三府办 (2019)170 号)某村委会居 民李某因病 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向户 籍所在地或 居住地村委 会处提出社 会救助申请, 区民政局负 责审核、审 批;区乡村振 兴局负责提 供边缘户、监 测户排查情 况;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负责审核审 批住房救助; 区医保局负 责提供医疗 救助。区医保 局落实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工作。区乡村 振兴局负责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 策
3、与城乡困难群众制度的 衔接工作。区住建 局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 居住需求,协助做好转办的 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有关事 项。5年福补 老人利贴区财政 局协调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海南省老龄工 作委员会办公 室.海南省民政 厅海南省财政 厅7关于提高百 岁老年人长寿 补助金省级补 助标准的通知(琼老龄办发 (2017)40 号)、 三亚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三 亚市高龄老人 津贴发放管理 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 40号)张某某满80 岁可到居委 会填写海棠 区长寿老人 津贴申报登 记表,提交 户籍、身份 证、社保卡、 一寸照片,之 后居委会审 核盖章提交 区民政局审 批发放。区民政 局高龄津贴补助受
4、理、审核及 审批。6困境 儿童、 事实 无人 抚养 儿童、 孤儿 补贴区财政 局协调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海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 困境儿童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 见(琼府(2017) 85 号,三亚市民政 局关于发放困 境儿童生活补 贴的通知(三 民字(2018) 76 号)儿童监护人 至户籍所在 村(居)委会 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相关 材料,村(居) 委会儿童主 任核实情况 后,将申请材 料报送至区 民政局,申请 办结后,通过 财政专用系 统给儿童发 放生活补贴。区民政 局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散居孤儿补贴受理、审 核及审批。7流浪 乞讨 人员 管理区民政 局协调市救助站,联合市公安 局海棠
5、分局、市综合行政执 法局海棠分局及区卫建委 等部门,保护救助流浪乞讨 人员。三亚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 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 的意见(三府接到群众电 话反映或城 管巡查发现 流浪乞讨人 员后,现场巡 查人员了解市公安 局海棠 分局调查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相 关信息,依法查处流浪乞讨 人员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 行为则送市救助站进行保 护救助。办(2017) 254 号)。流浪人员基 本信息,并联 系城管、公 安、民政及卫 建部门。将了 解到的信息 提供公安部 门进行信息 核查甄别。需 要医疗或日 常饮食方面 救助的由民 政府们排专 人负责,且民 政部门联系 市救助站协 调流浪人员
6、的后续管理 救助。若发现 疑似精神障 碍类或重大 病症患者人 员,则由卫建 部门安排基 层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初 筛排查,并报 送指定的医 疗机构进行 确诊审定,同 时报送公安 部门核实信 息。公安部门 对其信息核 查无违法行 为后,由城管 及公安部门 负责接往市 救助站,对流 浪人员进行市综合 行政执 法局海 棠分局负责巡查工作,发现有流浪 乞讨人员逗留,及时劝离; 对不听劝阻或多次劝阻无 效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 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能查 清地址的由区民政部门与 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联 系接回妥善处理。区卫健 委对发现报送的疑似精神障 碍类或重大病症患者人员, 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初筛
7、排查,并报送指定的 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审定,同 时报送公安部门核实信息, 区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市救 助管理站进行救助。管理救助。8国内 收养 登记市公安 局海棠 分局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 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 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 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 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 签订协议。收养登记工 作规范第十四 条、民政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 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弃婴相关 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 83号)甲在路边发 现一名疑似 被遗弃儿童, 第一时间向 派出所报案, 发现地派出 所出警核实
8、现场情况,并 将孩子送至 医院,检查儿 童身体情况。 发现人如有 意愿且符合 收养条件,可 以向发现地 政府民政部 门申请收养 该儿童。区卫健 委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 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 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 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 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弃婴的救治工作,并全面掌 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 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 况。区民政 局(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 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 类型的要求;(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 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 虚作假的后果;(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 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四)将当事人的信
9、息输入 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 查;(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 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 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 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 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 当复印结婚证。9社会 团体 法人 登记(成 立、变 更、注 销)区民政 局负责社会组织事后财务监 管工作及社会组织年度的 年审工作并公示年审的结 果。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50 号)第十条通知符合年 度审查的社 会组织,收取 审核材料,聘 请第三方进 行审查,出具 是否合格的 结果,进行公 示结果。区行政 审批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行 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流 程、开展场地及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发放
10、社会组织证 书。甲想成立一 个社会组织, 先去登记部 门填写核名 申请书,再去 自己所经营 业务范围的 业务部门做 出文件批复。 根据业务主 管的批复,填 写后续表格, 及场地检查, 是否合格发 放证书。各相关 业务主 管单位 (无法确定)是否同意做为该社会组织 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 相关文件。通过递交登 记部门的材 料(社会组织 核名申请书) 同意是否做 为该社会组 织的业务主 管部门,出具 同意文件的 批复。10办企单成变 民非业位近区民政 局负责社会组织事后财务监 管工作及社会组织年度的 年审工作并公示年审的结 果。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1号)第通知符合
11、年 度审查的社 会组织,收取 审核材料,聘 请第三方进 行审查,出具 是否合格的 结果,进行公 示结果。更、 销)区行政 审批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行 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流 程、开展场地及消防安全检 查工作,发放社会组织证 书。八条甲想成立一 个社会组织, 先去登记部 门填写核名 申请书,再去 自己所经营业务范围的 业务部门做 出文件批复。 根据业务主 管的批复,填 写后续表格, 及场地检查, 是否合格发 放证书。各相关 业务主 管单位 (无法确定)是否同意做为该社会组织 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 相关文件。通过递交登 记部门的材 料(社会组织 核名申请书) 同意是否做 为该社会组 织的业
12、务主 管部门,出具 同意文件的 批复。11重度 残疾 人护区村, 棠 居会 海各1委村(居)委会初审。将审查 结果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 后盖章连同材料报区残联。三亚市民政局、 三亚市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做 好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 贴发放管理下 放工作的通知(三民字 (2020 )249 号)张三本人或 是其法定监 护人,法定赡 养人、抚养义 务人到某村 (居)委会申 请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将 身份证复印 件、户口本复补困生补 理虬难活贴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将审核意见及 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印件、残疾证 复印件、低保 证或建档立 卡复印件、社 保卡复印件
13、等材料递交 到村(居)委 会,并填写 三亚市重 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审批 表或三亚 市困难残疾 人护理补贴 审批表。某 村(居)委会 对张三申请 材料进行初 审,并将审查 结果在村 (居)委会公 示5日,公示 期满无异议 签署审核意 见并加盖公 章,制作花名 册连同申请 材料报送区 残联进行审 核。若是补贴 资格初审不 合格,村(居) 委会书面告 知张三并说 明理由。区残 联收到张三 材料后10个 工作日内做 出补贴资格 审核意见,连区民政 局区民政审定。审定合格材料 由区民政会同区残联报区 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材料一并 转送区民政, 若是补贴资 格审核不合 格,区残联书 面告知村 (居)委
14、会并 说明理由。区 民政局收到 材料后10个 工作日内做 出审定意见, 若是审定补 贴资格不合 格,将申请材 料退回区残 联,审定合格 材料则由区 民政会同区 残联报区财 政部门申请 拨付资金到 张三社保卡 内。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职权名称:一、监督检查公益性公墓)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公益性公墓。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 常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条 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日常检查;(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监督检查措施(一
15、)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进行处理。(二)公益性公墓单位自开始使用起,每年度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对公益性公墓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 核查等方式进行。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 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 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 港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
16、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 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 施。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 区民政工作的规划和措 施,研究提出中国(海 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 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民政 事业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民政工作 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民政事业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制定本区基层自治组织 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的政策并指导组织实 施;指导基层自治组织 和社区社会组织专职工 作者的培训和表彰工 作;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 监督指导村(居)务公
17、开 和民主管理工作。制定本区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 设、社区服务的政策并指导组织实 施。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 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 作。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村(居)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工作。4协调、指导全区社会工 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 者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建设。协调、指导全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二)查实举报问题时,公益性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 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 结果签字确认。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公益性公墓单位违反殡葬管理 条例、海南省
18、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行为 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权名称: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一、监督检查对象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 张以上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 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 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
19、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 开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 等方式对养老机构开展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 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 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进行处理。(三)查实举报问题时,养老机构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 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 字确认。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 .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养老机构年度检查的通 知,要求
20、养老机构接受检查。2 .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 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年检过程中,可要求养老机构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 补充说明。3 .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 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 .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 查结果。5 .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养老机构进行限 期整改。6 .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养老机 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 改处理的程序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
21、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罚:(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 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六)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 关活动的;(七)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 合法权益行为的;(A)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
22、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 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权名称:三、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监督检查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履行以下检查监督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四)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 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
23、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三、监督检查方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 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 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五、监督检查程序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 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
24、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 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 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合格”和 “不合格”结论。六、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情节 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3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
25、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赞助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3 .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4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资助的;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
26、受、使用捐 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职权名称:四、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工作)一、监督检查对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 及时性;(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 性和及时性;(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六)其他
27、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人监督检查措施(一)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2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3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 他法规规章的行为。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
28、 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二)实施检查。1 .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2 .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后处理。组织村(社区)落实本地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六、监督
29、检查处理(一)区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 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二)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 助资金、物资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 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的处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最低生活保 障审批及资 金发放服务
30、凡持有海南省户籍证明且持有 三亚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 的海南省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三亚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 状况符合三亚市相关规定条件 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区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 障。区民政局2特困供养人 员审批及资 金发放服务凡持有海南省户籍证明且持有 三亚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 的海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 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 无人员”可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区民政局3临时救助审 批及资金发
31、 放服务凡三亚市户籍人口、持有海南 省居住证且居住在三亚市的非 三亚市户籍人口、居住在三亚市 且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三亚市户 籍的外地户籍人口、外籍人员, 其困难发生地在三亚市辖区范 围,符合三亚市临时救助条件 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区民政局4城乡低收入 家庭审批服 务具有三亚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收 入低于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1至L5倍之间(含1.5倍),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 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 倍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5组织指导全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工作,城乡特困人 员供养工作,临时救助 等社会救
32、助活动。组织指导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 作,城乡特困对象供养工作,临时 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指导全区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工作。指导全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6负责本区行政区划调 整、区划勘界、地名命 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 及界碑维护等有关管理 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划调整、界线变更、 界线勘定和调处边界纠纷工作。开展本区乡村道路、桥梁等实体地 名的命名及标识牌的设置和维护, 毗邻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界 碑联检维护。开展辖区道路、桥梁、重要自然地 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 志设置及管理工作。完善地名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配合 市民政局做好地名数据库
33、建设和管 理工作,将国家地名信息库更新完 善工作服务等。7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 和婚俗改革等工作;负 责全区殡葬行业的管理 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工 作;负责弃、孤儿童的 送养、收养和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管理,农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负责流浪未 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 作。负责全区国内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俗 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区殡葬行业的管理和丧葬习 俗的改革工作。负责弃婴的国内收养工作,孤儿国 内送养、收养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 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 保障工作。8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 化工作,指导
34、社会捐助 工作,承担孤儿、特困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或者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 城乡低收入家庭。5老年人福利 补贴凡具有三亚市海棠区户籍、年满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区民政局6困境儿童、事 实无人抚养、 孤儿凡是三亚市海棠区户籍且符合 国家政策内的困境儿童、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孤儿,均可申请儿 童生活补贴。区民政局7提供中国公 民办理收养 登记咨询服 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为中国公 民提供办理收养登记咨询服务。区民政局8国际社工日 主题宣传活 动弘扬社会工作精神,传播社会工 作理念,普及社会工作知识,推 动社会工作走入社会、走进大 众、走向基层
35、。区民政局9慈善捐赠与 慈善救助咨 询服务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 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区民政局10儿童福利服 务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 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 策解答服务。区民政局11养老服务相 关政策咨询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 询。区民政局12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为公民解答社会团体相关信息 及流程的咨询和业务办理。区民政局13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登 记为公民解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相 关信息及流程的咨询和业务办 理。区民政局14婚姻登记 服务咨询为群众提供婚姻登记咨询服务 和政策解答。区民政局供养人员、残疾人等特 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 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36、残疾人 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 理工作。9负责指导落实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制度工作职 责。对申请办理残疾证的资料进行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资料上报市残联。对区残联报送的两项补贴申请材料 进行审定。10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 年度审核和管理,会同 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社会 组织的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社会组织的 登记、变更、注销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审核和管理。每 年3月-5月对在我区登记的社会组 织进行财务制度年度审查,并对审 计结果给予“合格”或“不合格” 的评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社会组织的 违法行为。
37、11负责贯彻实施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法规和 标准。协调推进、促进 督导、监督管理养老服 务工作,发展养老服务 业,承担老年人福利和 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法规和标准。协调推进、促进 督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发 展养老服务业,承担老年人福利和 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1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 作。负责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上报的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13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工 作。负责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上报的 居家托养服务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14残疾人证管理。负责辖区内残疾人证申请、迁入、 迁出、补办、
38、换领、注销的审核工 作。1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 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务。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 的工作及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 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最低 生活 保障区民政 局负责统筹全区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体系实施,完善 相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我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 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做 好与扶贫开发以及教育、医 疗、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 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单 位信息共享;加强组织协 调,定期通报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建 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
39、作督办制度,负责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三亚市人民政 府关于成立困 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三府办 2019)170 号)某村委会居 民李某家庭 经济困难,向 户籍所在地 或居住地村 委会处提出 社会救助申 请,区民政局 负责审核、审 批;区乡村振 兴局负责提 供边缘户、监 测户排查情 况;区医保负 责购买居民 医疗保险及 医疗一站式 报销;区教育 科技局负责 审核其子女 的教育救助; 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负 责审核审批区医保 局落实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工作。区乡村 振兴局负责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 策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 工作。区教
40、育 局负责落实教育救助制度,加 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 障、困境儿童保障等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衔 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 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区 人社局负责 审核审批就 业救助;区财 政局负责审 核救助资金 发放情况;区 卫健委负责 建立家庭健 康档案及签 约家庭医生。区住建 局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 居住需求,协助做好转办的 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有关事 项。区财政 局协调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的资金保障问 题。区人社 局负责落实就业救助制度,资 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 人员等救助对象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协助做好申请或 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 缴纳、享受社会保险信息的 核对工
41、作;协助做好政府部 门转办的就业帮扶有关事 项。区卫健 委负责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留守 儿童、妇女和老人,建立健 康档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 和健康管理服务;配合医疗 保障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开展医疗教助一站式即 时结算。2困n贝助养 特人救供区民政 局负责统筹全区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体系实施,完善 相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我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 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做 好与扶贫开发以及教育、医 疗、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 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单 位信息共享;加强组织协 调,定期通报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
42、况,建 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 作督办制度,负责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三亚市人民政 府关于成立困 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三府办 (2019)170 号)某村委会李 某家因年满 60周岁、无 子女、无法定 赡养人、无劳 动能力导致 庭经济困难, 向户籍所在 地或居住地 村委会处提 出社会救助 申请,区民政 局负责审核、 审批;区乡村 振兴局负责 提供边缘户、 监测户排查 情况;区医保 负责购买居 民医疗保险 及医疗一站 式报销;区住 房和城乡建 设局负责审 核审批住房 救助;区财政 局负责审核 救助资金发 放情况;区卫 健委负责建 立家庭健康 档案及
43、签约 家庭医生。区卫健 委负责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留守 儿童、妇女和老人,建立健 康档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 和健康管理服务;配合医疗 保障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开展医疗教助一站式即 时结算。区医保 局落实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工作。区乡村 振兴局负责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 策与农村特困制度的衔接 工作。区财政 局协调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的资金保障问 题。区住建 局切实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 居住需求,协助做好转办的 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有关事 项。3临时 救助区民政 局负责统筹全区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体系实施,完善 相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 障工作协调
44、机制;负责我区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 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做 好与扶贫开发以及教育、医 疗、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 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单 位信息共享;加强组织协 调,定期通报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建 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 作督办制度,负责引导社会 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三亚市人民政 府关于成立困 难群众基本生 活保障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三府办 2019)170 号)某刑满释放 且无户籍人 员李某向居 住地村委会 处提出社会 救助申请,区 民政局负责 审核、审批; 区司法局提 供该人员的 基本情况;区 乡村振兴局 负责提供边 缘户、监测户 排查情况;区 财政局负责 审核救助资 金发放情况。区医保 局落实好涉及有需要医疗救 助的困难群体相关工作。区司法 局负责加强未成年人、残疾 人、老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 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 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残疾人、老年人、未 成年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法 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给予法律援助,维护其合 法权益。上报刑满释放人员 名单,协助民政局做好刑满 释放人员救助工作。区委政 法委上报符合临时救助戒毒人 员名单,协助民政局做好戒 毒人员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