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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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修订稿)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 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 本方案。一、适用范围市城区范围(指中心城区永安、浮山、温泉三个办事处 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 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适用本方案。二、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 府引导、各方支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民 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三、责任分工(一)市住建局牵头负

2、责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 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二)区住建局负责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 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 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负责组织加装电梯的初步审查 及联合审查,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 导职责。(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审查和验收)、 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管理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安全监 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 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 项,公布

3、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 会监督。(五)街道办事处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服务指导、 公示公告、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业主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支持。(六)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 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设备采 购、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 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 方权利和义务。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 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

4、行筹集。 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电梯完成安装 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 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五、实施程序(一)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应当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 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 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

5、利影响。同一小区 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统一和谐。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 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 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 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区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 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二)初步审查。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燃气、供水及 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 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三)签订协议。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

6、装 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预算及筹 资方案;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四)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 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将加装电梯 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 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 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 益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如协

7、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社区 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 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协调 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现场调解情况进行记录。街道办事处对公示程序、公示内 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业主仍有异议的,应予通过审查。社区居委会积极做好 调解沟通工作,引导相关业主依法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判并承担相关责任。(五)联合审查。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向 区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1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

8、托书;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施工方案;3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区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审查和验收)、市场监督管 理、城管管理执法、电力、燃气、供水等单位及街道办事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 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区住建局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 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延期

9、,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 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六)施工监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与建筑结构、 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的电 梯。区住建局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电 梯安装单位需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 检验。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 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电梯项目 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七)日常管理。实施

10、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 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 责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 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六、其他事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 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 动产登记。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0年10月 20日印发的咸宁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咸政办函(202042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 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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