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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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峨眉山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 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 省委经济工作会、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我 市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改善既有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 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乐山 市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乐住建发(2022) 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

2、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 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 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 家战略,进一步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 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七、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电 梯增设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推进,市级部门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共同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相关乡镇(街道)、 社区积极做好“两调一

3、诉”等群众工作,发动、引导符合条 件的住户申请电梯增设,及时开展住户调解;调解不成的, 引导住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务服务。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 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 窗式”受理、审批、办结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使既有住宅 电梯增设项目审批便捷、监管到位、服务更优。(三)宣传引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乡镇(街 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 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提升人 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应发挥带头作用,率先推动本机关(单位、企业)原有 宿舍、住房的电梯增

4、设。八、其他事项(一)实施方案中,涉及所在地未设立街道办事处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对应工作;未设立社区居委 会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所对应工作。(二)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有效期内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并检验合格 的,方能享受本实施方案的财政补贴政策。(三)本实施方案执行中,如上级政策调整,本实 施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 性,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 障安全”和“自筹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为辅”的原则,尊重 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

5、安全。(三)工作目标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支持,做到“能加则加,愿加快加”, 到“十四五”末,推动我市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基 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二、组织实施(一)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 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 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电梯 增设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原开发单 位、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单位、其他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等) 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电梯增设。受委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主体可委

6、托物业服务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依 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二)实施范围1.峨眉山市城区(胜利街道、峨山街道、绥山镇)范围 内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 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2,已列入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 实施方案。3.电梯增设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 规程(DBJ/T033-2014)规定,并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 规划和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不 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三)实施程序L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

7、梯 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 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 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若需占用其他权利人用地的,须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2 .编制方案。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电梯 增设方案,包括增设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 置、费用分摊及后续使用管理保养方式等内容,并遵循“因 地制宜、安全舒适、经济美观”的原则。3 .公示公告。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 位(人),在拟增设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对电梯增设方案进

8、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由社区居委会 对动议表决及公示是否符合要求、公示期是否完成、业主身 份证明与不动产权是否一致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抄报 至街道办事处。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与同意增设 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未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 书面(署名)方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并说明合理理由, 社区居委会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 形成调解结果;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未 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 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社区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利害关系人

9、无正 当理由拒绝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的,在满足前述动议表决的基础上, 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核实并给 出具体意见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开展电梯安装下 步手续办理,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残疾人、失能人员、六十五周 岁以上老年人的(以下统称:三种特殊人员),社区居委会 或街道办事处在调解时予以优先照顾,充分考虑三种特殊人 员的便利需求。4 .部门审查。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市自然资 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方案审查、施工许可等 相关手续。(1)规划方案、设计方案及审查原房屋建

10、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再单独申请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或依托建筑结构增设 的,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持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 编制电梯增设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 应当在专家会审议通过后将方案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 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 见后,以政府内部协作方式同步推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备案。(3)施工、安装相关手续办理。实施主

11、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 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和安装。土建部分开工前,施工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向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申请相关手续,如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由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施工单位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将办理结果以政府内部协作方式同步推送至 市市场监管局。电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5 .施工管理(1)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 单位)对电梯增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包括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可委托监理

12、单位或购买监理 巡查服务。委托了监理单位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监理单 位和巡查服务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对土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 土建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 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质 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安装阶段。(3)安装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井道、连廊等部位聘 请专业机构安全检测,并在安装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确认, 确保达到安装条件。安装单位要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按要求 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电梯安装的

13、质 量负责。鼓励增设电梯加装物联网和应急平层装置。电梯增 设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 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 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负责校验和调试。电梯的安装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4)施工、安装单位要落实用电安全要求;供电企业 负责对电梯负荷涉及用电设施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并指导整 改。(5)施工、安装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及受委托的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及 时报告施工、安装生产的质量管控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

14、法加强监管。6.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 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 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电 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应与具有相应资 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 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四)资质要求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施工、安装单位需具备相应的 施工和安装资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等,应具备相应资

15、质。增设电梯的后期维护、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 质。三、维护管理电梯制造单位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 务。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 作。鼓励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购买电梯安 全责任保险。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相关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对电梯实施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 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 可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协 商未果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协

16、调。电梯维 修、维护和保养费用由电梯业主共同协商后确定分摊比例。四、资金筹措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1 .由业主充分协商后按一致认可的方式共同出资。街道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 费分摊指导意见。2 .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 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且占参与表决人 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 .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 按规定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 .相关业主可按住

17、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使 用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5 .财政补贴资金。6 .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增设电梯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小区显著 位置公布,并接受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五、电梯归属业主共同出资增设的电梯归属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共 同共有(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 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等。相关房屋所有权 人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 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协议约定 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六、财政补贴(一)补贴标准建成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符合奖补条件的,政府给予 15万元/台财政补贴(含中、省级财政补贴)。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别墅等增设电梯的,不享 受政府补贴。(二)资金拨付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 施主体或其委托收款单位(人)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 产事务中心提出财政补贴拨付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 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电梯增设批准文件、 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合格证明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受理并审核后,由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 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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