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出台的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 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 务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 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 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 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 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
2、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 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 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 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 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 管理。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 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须通过广西职业院校学生 实习管理平台开展学生实
3、习的申请和报备工作。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 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 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 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 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 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 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 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 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 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 失的,依法承
4、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有针对性地 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实习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实习协议(见附件);2 .实习方案;3 .学生实习报告;4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 .学生实习日志;6 .学生实习检查记录;7 .学生实习总结;8 .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第五章 安全职责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 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
5、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 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 培训I,制定并让学生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实习期间因工作 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 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职业学校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 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 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和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必须进行安全 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
6、加实习,保障学生实习期间 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 不得参加实习。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 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 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 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
7、 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 险专门确定费率,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办理细则和理赔指 南,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 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 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 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 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 达成协议由实
8、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 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 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 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 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 慰。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
9、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 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第三十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 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 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 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条各市、县(市、区)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 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 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对实习工作成效 明显的职业学
10、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 激励。自治区教育厅每两年评选一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标 杆学校”,作为职业学校内涵建设自治区级标志性成果。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 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 等方面予以倾斜,并明确纳入相关管理制度。第七章监督与处理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协调落实机制,牵头搭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信息平台, 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在线监管。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 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
11、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 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 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 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 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 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 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 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 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
12、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 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 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 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 织进行整改。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 由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 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细则,
13、法律法规规定了法 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 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 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 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 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
14、第五十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 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 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 理实施细则(*号)同时废止。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 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 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
15、度重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 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 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不含技 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 筹指导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教 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 管理和实习报备工作。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 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
16、)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 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 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 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 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 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 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 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 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
17、求、实施实习的 保障措施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 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 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I,使学生、 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集中安排岗位实习人数达30人及以上,学校需与企业协 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30 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 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 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 生实习情况。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 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
18、安排实习。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 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 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职业学校应允许其 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 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学校 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 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职业学校统一组织在广西区内的岗位实习,应由职业学 校申请,经所属
19、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职业学校统一组织在广西区外的岗位实习,应由职业学校申 请,经所属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再由自治 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同时自治区教 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 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 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 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 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 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虬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 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
20、指定单位实习,严禁 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 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 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 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 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 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订单班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 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十三条 严禁职业学校以社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 名义搞变相的岗位实习来逃避本细则的管理。职业学校以社 会实践、教学实习等其他名义
21、组织学生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开 展活动,不得有如下情形:(一)活动强迫学生参与;(二)活动与毕业证挂钩;(三)活动需要在校外住宿但未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同意。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 体,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业学校应当 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级领导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 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 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 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等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 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
22、实习全过程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 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 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第十六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 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
23、(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 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 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 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 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n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
24、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 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 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十九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 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 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 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 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 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 直接支付给学生,原
25、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 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二十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 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 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 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 服务费、实习交通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 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 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 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 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
26、并在实习结 束时向所属学校提交实习报告和相关实习材料。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 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 简报,共同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 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 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 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 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 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 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 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 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 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 理。第二十六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 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