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1213632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7.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XX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贝I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校全体学生。其他未有学 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在深 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有或纪 律处分。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 准确、程序规范,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2、;(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一)未经批准,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随便调换床位、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私自更换锁 具、破坏锁具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给予警告处分。(三)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 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容留 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 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点蜡烛等造成安全隐患者,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在宿舍内违

3、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电器不当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七)在宿舍内不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规定,乱拉乱扯电 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窃电行为者, 除按电力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A)在宿舍内私自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强 腐蚀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九)从窗口往楼外乱扔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砸伤人者,参照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引起其他严重后 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十一)在公寓内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上

4、述规定 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餐厅秩序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一)不排队买饭,乱插队、起哄、拥挤、敲打餐具不 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浪费粮食、水电、随地乱泼脏水、乱倒剩饭菜不 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三)辱骂餐厅工作人员,挑起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内公共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者,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正常上课,给予警告处 分。(二)顶撞、不尊重老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老师 无理取闹,侮辱、谩骂老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殴打 者,给予开除学籍。(三)衣着不整进入教师、办公室、实训室等公共场所,或在

5、上述公共场所就餐、打闹、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给 予警告处分。(四)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涂写、刻划者,给予警告 处分。(五)在校园内纵火或因乱拉电源线等原因引起火灾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六)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 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 记过处分;醉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班主任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 核并办理处分手续;开除学籍者,

6、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 出生年月、学籍号、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作出的处分决定,明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在调查取证清楚后2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 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 凡由两个以上班级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学 生工作处牵头,相关部门及

7、班主任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查 清事实,按规定权限处理。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送达学 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及家长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 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第四章学生的申诉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 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8、,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工作处经复查,认为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 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区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一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区级教育 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十二条 学生

9、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其 他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投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当事学 生教务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本人检查、证 明材料等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归档。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学校取消其该学年所有评优、 奖励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和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宣布之日办理离校手续, 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 细则相近条款予以处分。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以上

10、” “以下”均包含 本数或本级别。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此前 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六)开除学籍。第五条 处分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般为1年。受处分期间,对本人所犯 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学校可按期解除处分;表 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自受处分之 日起至毕业前,视情况而定。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 请,所在班级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按处分权限逐级审批办 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

11、或 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 深刻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 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 的。(-)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四)屡次违犯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 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第八

12、条 本细则所列举违纪行为,触犯法律者,交由公 安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凡受到公安或司法 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 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或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13、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其 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者,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 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不听劝阻,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罢课、 罢餐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扰乱正常的教学和公共秩序,带头闹事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出版和传播非法报刊,或组织、参加非法组织,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外进行 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A)利用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诽谤、污蔑者,给

14、予记 过以上处分。(九)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 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或非法占有占用国家、 集体、他人财物,弄虚作假获取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诈骗、抢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偷窃、私自仿制公文、印章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 品和密级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

15、 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给予与偷窃 者同级处分。(五)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及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 数收回。第十一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损坏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他财物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本条规 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再犯者,从重处分。第十二条 在校内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 下处分:(一)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16、出谋划策、挑动别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内外人员进行打架斗殴或报复他人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受伤者的相关费用及损失。 拖延赔偿者,加重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视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若提供者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

17、规范、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公约,举止不当,有悖道德者,视其性质和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阅、传播、观看、制作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淫 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四)介绍、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谈恋爱或男女之间非正常接触经教育不改,造成 较大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其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互联网有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一)侵犯计算机

18、软件著作权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 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违法犯罪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制作、传播妨碍社会治 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不服从学校管理,违反互联网用户守则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手机或其他设备,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网络上传播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违反社 会公德的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互联网发布未成年人抽烟、酗酒

19、、打架斗殴、 滥用毒品、性行为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并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上课期间不按规定使用通讯、视听、游戏等工具 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使用未经备案的手机,一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三)在休息日使用手机,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 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 人自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饮酒、哄闹等扰乱 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者,给

20、予记过 以上处分。(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 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五)经查实携带香烟、烟具等抽烟所需物品,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抽烟,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一学期之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一)达6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二)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对监考老师无理取闹、攻击谩骂,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殴打者,给予开除学籍。(四)窃取、传播考试试题或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五)私改学籍档案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