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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 生、学校和实习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 量,推进陕西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陕西产业转型升级 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 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 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 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 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组织或者经职业学校批
2、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 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 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 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三条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 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产教融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 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 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 保障学生
3、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完成实 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第四十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 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 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推动扩大学生实习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 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4、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 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 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 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 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 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 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
5、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 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 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 慰。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信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先进制造业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 提供学生实习岗位。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 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 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在测算 分配职业教育相关资金
6、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将实习管 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 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特 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 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第四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一 体化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与下企业锻炼,对参与学生实习 指导和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工信、财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学生 实
7、习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 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 著的实习单位,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 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教育(人社)部门年度质量报告 内容(年度检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职业学校应设立24 小时监督咨询电话,并通过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 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反映情况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 台账,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第五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 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8、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 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 戒O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 本细则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依法依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 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 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制度中,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 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 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第
9、四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 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各类学生认知特点、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 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 质,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须纳 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五条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 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 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六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教育部 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
10、实习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行业企 业等负责其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教育、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 学生实习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 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接纳学生实习。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八条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 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实 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第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 等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
11、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等单位 优先。第十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 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 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 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 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并 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 生实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任 务
12、、实习标准、时间安排、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实习前, 应组织学生体检,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安排实习岗位;开展教 育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 指导制度,学校选派综合素质好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 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第十三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 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 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 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 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
13、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五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 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 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 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掌握学生日常实习情况。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 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 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 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o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 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 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 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按照
14、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护士执业资 格考试的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在教学、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 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 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 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 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 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 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 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
15、理。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 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 使用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 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 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 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第二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
16、危 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 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 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I
17、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 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二十三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 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 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 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 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 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按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
18、档工资标准, 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 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 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 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 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 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 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 实习全过程中,强化实习学生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 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 息定期通报制度,实
19、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原则上 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 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当履行实习协议,遵守职业学 校和实习单位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撰写实习日志,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 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 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 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 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 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在外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自
20、我保护意识。第四章实习备案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行备案制,学校应按隶 属关系,提前1个月将学生岗位实习计划、方案等报举办单 位备案,技工院校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 组织学生实习。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省内实习,按以下要求 进行备案:(一)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省属中职、高职专科 (含民办)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和其他开设高职专业的有关 高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市属中职、高职学校报所在地市教育 局备案,县(区)属中职学校报所在县(区)教育局备案。(二)技工院校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 备案。(三)其他部门、行业企业等举办的职业学校(不含技 工院校)报举办单位备案。第
21、三十二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须经学校举 办单位同意,技工院校应经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同意,按隶属 关系和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将实习学校、 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 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国(境)外实习,应通 过国家驻外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 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具备条件的,经学校举办单位同意,按 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 参与,做好学生实习管理服务工作。第五章实习考核第三十四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 核、结果性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 订具体考核方式和
22、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次,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 标准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 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 行思想教育,对违规行为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本细则和校规校纪进行处理。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 后,按照相关规定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 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 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一)实习计划、实习方案、实习备案表;(二)实习三方协议;(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学生实习日志;(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七)学生实习总结;(A)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第六章安全职责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 权保护等规定。职业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