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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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 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 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 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

2、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 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 等收入群体行列。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第四条 竞争性分配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省级评审立 项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 他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 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 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 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 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 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兼顾乡村振兴重点

3、帮促村和一般村 实际,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 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 动均衡发展。(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 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 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 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 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 村寨发展,以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 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

4、 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 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按规定 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中央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 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 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 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 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 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第五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5、(一)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修建楼堂馆所。(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五)弥补企业亏损。(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 关的支出。第六条保持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中现行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 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 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 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 管理相关的支出。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 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

6、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宗等行 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加强资金监管和绩 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 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 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将立项计划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 字化管理系统。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 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 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第十条实行项目库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 和省有关规定,建

7、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 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 前纳入项目库,可按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 除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 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 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 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后,项目应当严格按计 划实施。若县以上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 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 财政

8、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 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 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 一步加强衔接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统筹的 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原则上应继续安排用于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 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织自建自营。第十四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 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9、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 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 认,提高监管效率。第十五条 强化公开透明,由衔接资金给予扶持对象、 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 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 主动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衔接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 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一旦发现截留、挤 占、挪用或骗取衔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 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等五部 门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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