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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辽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推 进自治区和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工作部署,加强过渡期通辽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通辽市衔接资金)管理,根据内蒙 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牧厅 水利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 4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辽市衔接资金是指自治区下达我市衔接资 金和通辽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第三条 旗县财政部门
2、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 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重点用于支持各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 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 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 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 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 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 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
3、训、公益岗位补助、安全饮水 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及以下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 保险补助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 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 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 .“十三五”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 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 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 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搬 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 助。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
4、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 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就业帮扶 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 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 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 金占比,2022-2025年度,各旗县收到中央、自治区衔接 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应分别三55%、60%、65%、70%,且中 央衔接资金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支持 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集中资金支持奶 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玉米等特色优势产业后 续长期培育
5、,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 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 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对接和消 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 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 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支 持推进产地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 “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2 .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 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 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 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
6、务通过原资 金渠道支持。3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 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 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4 .自治区及以下衔接资金可支持脱贫旗县的教师、医 生等行业人员与先进地区交流合作提升业务能力水平。5 .分配到旗县的市本级衔接资金可支持乡村建设、乡 村治理以及创新项目管理工作机制。分配到市本级的衔接 资金可支持产业、教育、医疗、就业、消费帮扶、规划、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京蒙和中央定点帮扶项目对接、培训 等。6 .市本级衔接资金可支持各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及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第五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
7、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 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 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 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六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 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 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 法进行测算,因素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任务量)、 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易地搬迁安置区数量、重点地 区倾斜、造林良种使用率、绩效管理水平和考核评价结果 奖励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
8、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上 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按因素法分配 资金时,要与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 合考虑脱贫旗县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国家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旗县,资金 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第八条市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旗 县和非贫困旗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除自治区分配 的市级管理经费外,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全部分配至旗 县;分配到旗县的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强 化旗县管理责任,旗县可在中央和自治
9、区衔接资金中统筹 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 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县乡村振兴规划 相关项目;市本级衔接资金由旗县自行安排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 委、农牧、水务、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 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 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十条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 中央衔接资金指标7日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财政局,财 政局3日内下达
10、旗县;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指标30日内 下达旗县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通辽市人大批准预 算或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告知函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当 年市级安排的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达财政局,财政局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 金分配建议研究审核分配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 政府同意后,在3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旗县财政部 门,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旗县财政部门严格按 照法定时限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国库支付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市级待分配衔接资金的分配意见,未按规定及 时提
11、出分配意见的,由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研究分配意 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意见。第十三条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自治区 和通辽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 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 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 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用地等前 期手续。旗县各行业主管
12、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 审核入库工作,市级将项目入库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 配因素。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各旗县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 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 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第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 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 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第十七条 各地应按照中央、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 加快预算执行,对低于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地区,市 级采取收回、
13、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 并进行约谈、通报。第十八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 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 框架管理。第十九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 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各地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 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 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 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
14、项目的审计、检 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存在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通辽市财政 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通辽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通辽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通财农规2021) 193号)废止。附:7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