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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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 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 10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预 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 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 .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 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

2、位 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 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 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 作经费通过市县部门预算安排。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 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 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 券予以贴息。3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 央衔接资金中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 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 安排一次性交

3、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 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 就业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 .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 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 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 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 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 .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

4、色产业和民族村 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 发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 他相关支出。第三条 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按照省 绩效考评的要求执行,并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 展壮大。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用于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 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的比例,不 得超过其资金总规模的30% (无脱贫村的县市区除外)。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 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 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 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

5、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市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 农业农村、民政、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 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 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第六条各县市区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衔接,要兼 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级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到县市区 的衔接资金规模,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

6、目, 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特殊情况下安排的项目 未在项目库中的,应当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入 库。第七条 各级衔接资金纳入计划(预算)管理,资金安排 由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资金使用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项 目计划文件。各部门不得无计划(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第八条为加快预算执行,市财政局收到中央和省级财 政衔接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衔接资金下达资金使用部门 和所辖区。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应及 时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 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建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市县资金项目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项目实施进 度,及

7、时组织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及时支付资金,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 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应当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 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第十条 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期限内,中央、 省、市下达到石门县(脱贫县)的衔接资金继续纳入财政涉 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统筹整合有关要求使用。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从 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 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

8、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 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乡村振兴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 结合本地实际,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 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 的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 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 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项目承包方为单位的, 转账支付到单位结算账户,不得另行委托支付到个人账户; 项目承包方为个人的,转账支付到个人结算账户,严禁用现 金支付工程款。衔接资金

9、不允许外借、周转使用,不得长期 挂账。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项目日常 管理,建立资金项目台账,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 况。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及时做好项目 档案的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 安全。第十五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市县财政和行业主 管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 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在部门或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 开。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村 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 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 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 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 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第十六条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 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省、市衔接资金管 理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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