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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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 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 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和关于印发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以及财政衔接推 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那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 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 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自 治区和以及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 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衔 接资金使用范

2、围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尽量与其他资金实施的 同类工程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 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 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开展、小额信贷贴息、小 额信贷风险补偿(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除外)、生产经 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 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对由脱贫户自 主实施建设的工程,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 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 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 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3、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 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 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 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等;.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形象照片;9 .工程实施单位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相片;n.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指需要实行工程工程监理 的工程)12 .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审计报告(指 需要审计的工程);13 .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 程管护责任书;14 .工程实施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 报告。(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报账和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 13项材料;

4、工程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 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7项材料;按进度分阶段申请报-10 - 账和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2项和第79项材料;工程完 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2项和第68项、第1013项 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2项、第8 项、第12项和第14项材料。按上级或规定须进行招投标或 政府采购的工程,应同时提供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材料。 采用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的工程, 其申请拨付资金所需材料可参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 目具体制定。(三)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工程报账时提供:衔接资 金报账提款申请报告,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 税务发票

5、,物资设备接收单,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四)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 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 请示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培训人员 详细身份信息,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阶 段性验收单;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五)其他类别工程资金报账时,依据工程主管部门的 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 和工程的监督管理,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 接资金和工程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衔接资金管理方法或11 - 细那么;建立衔接资金使用情

6、况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情况, 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 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 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衔接资金工程 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衔接资金 管理相关信息系统;落实衔接资金工程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 告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 配合审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县 级财政部门反应监管和整改情况。发现工期延误的,行业主 管部门应立即深入分析原因,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催促 实施单位加快工程推进和资金执行进度。第十一条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

7、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第三方组织等 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一)鼓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工程立项、实施过 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吸收受益地村干 部和脱贫人口、边缘致贫人口代表参与。(二)县级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 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 工程进行工程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三)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衔接资金公众投诉举报12 - 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 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那么上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 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8、办理期 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细那么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开展 改革、民宗、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那么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13 - 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二)“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 动搬迁群众开展的工程,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 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 当补助。中央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 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

9、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自治区 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迂专项建设基 金及其他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给予贴息。(三)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 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 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800元/人年。采取就业帮扶车间、 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 劳动力开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 (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一)综合考虑本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 技术支持等因素,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 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10、推动产销 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 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开展壮大 村级集体经济。相关扶持标准应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 营的物化本钱相适应。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衔接资金支 持产业合作经营类工程前,应当充分反映当地群众意愿,并 开展产业类工程带动主体风险评估(生产、经营盈利、带贫 能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领域)工作。具体支持方式 主要包括:1 .对自主开展或实质性参与优势特色产业且到达规定 标准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进行产业以奖代补。 过渡期内,原那么上按深度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 其他脱贫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

11、标准对能带动脱贫户 开展的村级集体经济开展产业工程给予支持。2 .对符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含村 级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的优势特色 产业工程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 的脱贫户申报的小额信贷按规定适当贴息及风险补偿,风险 补偿金从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中支持。3 .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经营主体培育或 采用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施乡村旅游工程、推动一二三产融 合、延伸产业链条、实施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开展等,单 个工程补助补贴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该工程投资总额的50%o4

12、 .支持举办或参与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中央财政安排 的衔接资金除外),农产品展销活动与其他展销会、文化节、 论坛等活动联合举办的,衔接资金仅对农产品展销局部的经 费予以支持。对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储存、物流本钱给予 适当补贴。对进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品牌目录或通过自 治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及经营主体提供生 产技术、经营管理技能培训。6 .支持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开展需要建设产业配套 基础设施。7 .其他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的支 出。(二)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 设施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

13、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进村入户道路、公共基础照明、供水保障、 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小型公益性生 活设施工程的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教 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 渠道支持。(三)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开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 族村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欠兴旺国有农林场巩固开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 相关支出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资金 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 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第四条 对自治区、下达的衔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 应及时告知

14、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分配建 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 当全额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 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收到自治区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 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建议方案。分配方案应 明确扶持对象、工程和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 级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 到请示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制定每一批 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资金下达后60 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录入工程库,并报对应的自治

15、区行业主 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备案。县级落实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情况纳入衔接资金绩 效评价内容。第五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 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推 进和资金支出情况,催促工程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施工,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级财政部门应实 时监控支出进度,催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上年结转结余 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并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结转资金在结转使 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县级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 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结

16、转结余资 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定执行。县级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第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工程管理制度(一)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到户补助和贴息类项 目除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与工程实施主体(扶持对 象)签订工程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作为资金拨付的 依据,明确规定工程实施标准、工程工期、施工进度计划、 付款方式、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的最迟期限、违约追责条款 等重要内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合同(协议)约定, 协调解决问题矛盾,保障施工条件。因施工方原因出现工程 延期或质量问题的,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协议) 条款向施工方追偿。(二)凡属衔接资

17、金安排的工程类和以奖代补类工程,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须组织工程验收。按进度拨款 的工程,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三)凡属衔接资金安排的工程类工程,按规定实行工 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 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后, 经行业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工 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将工程 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合同进行相应处置。第七条衔接资金拨付管理(一)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 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 工程款。(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主

18、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后,财政部门可预拨局部工程启动资金,预拨比例在确保资 金平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自行确认,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 60%o预拨资金在工程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 金总额原那么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90%,剩余局部待工程 验收合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 付。(三)工程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 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 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行 业主管部门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行业主管部 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 或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

19、不作为衔接资金项 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衔接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县级财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 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 统中支付的衔接资金的动态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衔接资金拨付申请以工程实施单位为基本单 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单 位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 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 缺少证明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催促其及时完成资 金拨付申请手续。工程实施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 部门委托单位的

20、,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 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 行认真审核,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 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 见。县级财政部门不再对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三)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 行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完成授权支付或由财政部 门直接完成资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会计核算相 关工作。县级指定乡(镇)负责实施工程的,可由乡(镇)代替 行业主管部门承当

21、工程资金日常管理、工程实施及验收、支 付申请审核等职责,除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不再将相关材料 重复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乡 (镇)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 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催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 .工程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 请单位公章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人签名);.工程建设(扶持)合同书;2 .工程开工令和开工公告;.工程施工开工相片和工程公示相片;3 .承当衔接资金工程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施 工程的批复文件);4 .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 目);.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工程工程监理的工程);5 .工程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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