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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程管理方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程管理,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工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建档立卡农户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 贫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财农(2021) 19号)、省财政厅省 乡村振兴局省开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局关于印发xx省财政衔 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x财农2021) 115号)、x
2、x省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扶领通 20208号)、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贫工程资金绩效管理常见 问题及绩效目标编制样例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工程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工程(以下简称“财 政衔接资金工程)O衔接资金工程要按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管理方法有关要求执行。是 指国家、省和市各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所支持的工程,主要包括衔接资 金工程、以工代赈资金工程、少数民
3、族开展资金工程、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工程、国有贫困林 场资金工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工程以及其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补 助资金工程等。第二条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工程。实行县级审批、报省市级备案、乡镇实 施、乡级报账全覆盖。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其主要负责人为财 政衔接资金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开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残 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程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乡村振兴领 导小组报告工程管理有关情况。第三条工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
4、原那么:(一)县抓落实、乡镇(街道)实施、村级配合、工作到村、 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第四条 工程主要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开展。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 村开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工程。第五条 乡镇(街道)须根据本区域开展与巩固脱贫攻坚年和乡村振兴衔接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脱贫村和非贫困村等实际建立完善工程库, 并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第六条 严格坚持“四个不摘”要求,完善巩固开展长效机制,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不断夯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二章工程申报和审批第七条 工程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工程申报指南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第八条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要,拟定工程上报工程实施单位。第九条 村级拟定上报的工程要求有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第一书记、民生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签字认可,在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 10天)结束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第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程库建设工作。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原那么上从巩固拓
6、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程库中选择。 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须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需要和参照申报 指南,在当年年初提前认真谋划工程和建立工程库,同时对提供的工程信息在公告栏进行公 示并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入库。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XX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资金使用 范围,从县级工程库中择优选择工程,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工程计划。工程实施单位、乡 镇(街道)根据县级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的要求,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按照时间节点从建立的 工程库中选定工程上报。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
7、单位、乡镇(街道)申报同类工程覆盖多个村,申报工程时明确每个村扶持的户数和人数(特别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户数、人数)、工程建设内容及 规模、资金量。第十三条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对选定上报的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 和论证,要充分考虑上报工程可操作性、实效性,涉及有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驻村的必须有 驻村工作队(组)负责人参加并签字,经确定上报的工程要签订工程实施责任书或合同,同 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和利益联结机制。第十四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工程参照补助标准和结合全县市场行情对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第十五条 县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结果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8、由县乡村振兴领 导小组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论证评估,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工程, 并下达工程立项、实施方案和资金文件的批复,经批复的工程县乡共同完成备案。第十六条县级在批复工程时未入县级工程库的一律不批复。第十七条 经县级批复的工程,要求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能擅自调整,更不能改变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第十八条 财政衔接资金用修建机耕道、通组路硬化等工程,工程资金在60万元以 上(含60万元的),由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设 计、预算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原那么上应委托具备 相关工程
9、建设、运营能力的乡镇合作联社或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自建自营,乡镇或村支“两 委”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和处理群众纠纷,工程竣工报账结束后,根据村民主决策,报工程实 施单位开会研究同意,相应提取1%资金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专项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工作,且有佐证资料印证)。所有财政衔接资金补助100万元及 以上的工程,工程实施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议书、实施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报账需审计。 财政衔接资金60万元及以下用于实施小型饮水平安巩固提升工程报县级水务部门论证,委 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预算,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村民民主议 事方式,原那么上应委托具备相关
10、工程建设、运营能力的乡镇合作联社或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 社自建自营,工程建成后必须加强后续管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200万元(含)以下小型 饮水平安巩固提升工程可参照XX省大扶贫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程序,属于政府 采购范围的设施设备必须进行采购。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工程;不得将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与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工程;除续建工程外,已得到批复的工程不得 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它部门重复申报。第三章工程实施和管理第二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
11、家和省级规定依据 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工程,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工程,村级具 备相关工程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 级组织自建自营工程应成立由联系村领导、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工程实 施小组,负责工程实施,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县级在衔接资金工程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 高的基础设施工程,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
12、、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 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终身追究制、质量和平安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第二十三条 工程启动后,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区通过公开栏(墙)、工程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 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 目标、受益农户、监督投诉方式等,同时对工程建中、建后、验收及报账进行公示公告。项 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及资金
13、全面实行“契约式”管理,工程实施单位应与收益单位及农户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确保工程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工程资金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施,原那么 应鼓励和支持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或乡镇合作总社带动实施工程,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 对象进行保底分红的,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提供不低于农户所占入股资金的固定 资产或存款担保,防止工程失败时受益户股金损失。第二十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工程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衔接资金补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工程实施单位交纳工程 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
14、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质 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做好全程管理,工程主管部门将对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启动、资金拨付、验收和报账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一个工程、一个档案”规范装档。第四章工程验收、评估和报账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工程验收主要依 据工程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工程资金投入、绩效目标 完成
15、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第二十九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在30万元(含)及以下和实施方式采取直接补助到户 的,由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组织自行验收并在20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县级主管部 门结合实际抽查30%工程样本进行复核。第三十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在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经工程实施单位初验后申请县级验收,工程实施单位在20个工作日完成报账,同时加强后续资 产移交和管护运营。第三十一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施结束后,由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请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实施单位、
16、乡镇(街道)方可在20个工作日完成报 账,同时将验收报账结果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并由工程主管单位进行后续工程资产移交、 确权和管护运营。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资金文件和工程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设计方案、询价采购依据、招投标相关文件等,财政衔接资金补助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须有专家评审意见,报账需审计。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工程综合效益、项 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原那么上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 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个等次。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时,工程
17、实施单位、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干部、民生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要全程参与,并签字认可。第三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工程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工程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第三十五条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工程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工程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第五章公告公示制度第三十六条 衔接资金工程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 及时公告公示的原那么,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的透明 度,提
18、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第三十七条 公告公示内容。(一)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程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程库的工程,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工程库 予以公告。(三)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工程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 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工程计划批复后, 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 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工程效益等。(四)年度财
19、政衔接资金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 级年度衔接资金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 目标和工程效益等。(五)工程实施情况。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对工程进行公示, 包括工程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 等。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 、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 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 和12317监督举报 。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第三十八条公开方式。在本级政府门户
20、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和工程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工程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 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那么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 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工程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 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 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工程信息可检索、可核 查、可利用。第六章工程绩效管理第三十九条 财政衔接资金工程实行绩效管理。县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工程资金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对工程主管部门编报的工
21、程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 县级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 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 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级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工程 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 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第四十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工程实施情况 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制。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22、工程库建设、工程方案制定、 工程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工程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资金支付、工程实 施进度、工程成效等情况。第四十一条 工程实施单位和工程实施所在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工程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 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工程实施单位、乡镇(街道)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社会组织、民生监督员、群 众代表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工程监管,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工程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 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三条 国家、省和市对财政衔接资金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共xx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共七章四十六条,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