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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5月21日 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23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23
2、年)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城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
3、包括围墙、电梯、单元门、监控设备、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治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详细负责市城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等),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
4、区内的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会所、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 (三)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潭政办发202363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时间、地点、标准、范围,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展商定。 第十
5、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用账户。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十一条 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拟出售但尚未售出和自留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额交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出售后应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由市物业
6、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详细负责。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移交业主大会治理的,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23年)的规定进展移交。 第十三条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代管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安全、公正、便民的要求,托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储业务。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首期交存的数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
7、由市房产治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方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补交。 已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但尚未交存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账户的,代收单位应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全额交存。 第十六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所得的净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大会打算后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等,除治理所需费用外,应当全部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第
8、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按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
9、、更新和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并且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申请使用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使用建议包括:修理、更新和改造内容、工程预算
10、、涉及业主和组织方式等。 使用建议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 其次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审核、拨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的,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工程进展现场查勘,审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1万元以下的,须经市房产治理局审核,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一次性拨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1万元以上的,经市房产治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拨付50%的预算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依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