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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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信政文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治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信阳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1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局部)、已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构造、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

3、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

4、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根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交存; 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根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

5、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

6、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存入专户。 (二)由业主或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三)未售出局部应交的修理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立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立单位足额扣回。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修理资金和代收业主的房屋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屋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专户治理银行、

7、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及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与政府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根据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打算托付政府代为治理的,其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已售公有住房

8、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治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打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

9、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

10、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

11、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三

12、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

13、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

14、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五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

15、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制止利用

16、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费用在修理资金增值资金中列支,并与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其次十八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九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

17、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条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

18、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承受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

19、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五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的通知(信政文202315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wwW 篇2:淮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指南 淮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指南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

20、局物业治理中心详细负责主城区(清浦区、清河区、生态新城区)修理资金使用治理。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查询: 1、查询区域:清河区、清浦区、生态新城区; 2、查询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9号窗口;市物业治理中心(安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8楼)归集科查询; 3、查询需带的证明资料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携带小区业委会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持辖区街道办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3)属于房查阅人须携带原产权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4)业主查询本人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权证; 二、住宅修理资金使用审核流程:审核修理资金使用审

21、批事项受件材料核对资金帐户余额现场查看使用治理科出具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中心领导审核批准首批资金拨付修理工程决算审计按决算审定金额拨付修理工程尾款。 三、住宅修理资金使用申报流程 (1)申请人在申请使用住宅修理资金时应预备好:工程修理方案、修理工程预算(按修理工程供应受益业主房号、明细)和修理工程合同;(2)申请人填写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授权托付书、申请人承诺书、选择修理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申请使用金额缺乏5000元的不需要,若申请使用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修理工程,申请人应通过招标产生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应设置最高限价条款、最高限价应由市物业治理中心通过招标选定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编

22、制,否则该招标过程无效);(3)受理窗口(前台)依据申请修理工程、部位、申请使用金额、涉及的受益业主进展预分摊(按小区、楼幢、单元);(4)申请人领取经预分摊的征询意见书(房改房的申请人供应业主确认状况表)在征得二个三分之二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后,在小区主要入口处公示:工程修理方案、修理工程预算和修理工程合同、征询意见书并将公示的内容拍成远景和近景照片,经受理窗口审核通过后,转送后台办理。 四、住宅修理资金使用审核拨付流程:后台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和现场勘查后,对符合使用规定,我中心依据甲、乙双方修理合同商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拨付首付修理资金。 五、涉及隐藏工程告知流程

23、:申请人应准时告知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使用审核科)到施工现场制作隐藏工程施工记录,为修理工程造价审计供应依据。如申请人未告知施工中隐藏工程状况而造成修理工程无法审计的,责任由申请人担当。 2023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3: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23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 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4 日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及国家原建立部、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专项修理 资金的缴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业主、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

25、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以下各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 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治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

26、供气管线等。 2. 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播送电视等部门负责治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3. 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宅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

27、、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其次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以下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小区(含商住大厦等),购房者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 属预售房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收件前缴存;属现房销售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收件前缴存。 开发建立单位或者购房人在办理

28、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据。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查验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据。 (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商品房屋买受人应缴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先全额预垫缴存,后由商品房屋买受人向开发建立单位全额缴纳。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在办理物业前期登记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预交到专户治理银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预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开发建立单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商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依法由买受人缴存,并应当出示已垫缴住宅专项修

29、理资金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垫缴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一)业主首期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房改本钱价的 2%计算缴存。缴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前。 (二)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到专管账户。缴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内到托付银行缴存。 第九条 留用、空置的房屋满一周年后 30 天内,建立单位应当缴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30、空置的房屋出售时,购房户不再缴纳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实行回迁安置、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商定缴交,没有商定的由被拆迁安置户缴交,缴交时间为在迁居安置之日前缴存。 第三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原则、程序和分摊列支方法 第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和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对有特别要求或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监管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有关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根据有关技术标准

31、必需进展修理的,有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修理;不准时修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报告,房产主管部门应责成物业效劳企业进展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和技术标准向有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

32、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经房产主管部门或负责治理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物业修理单位。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

33、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产主管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第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34、(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同时报告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的情形为: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峻造成渗漏。是指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峻,经屡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是指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难危及人身安全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是指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峻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

35、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状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危及公共安全。是指楼体单侧外立面已经消失脱落,且有连续脱落危急的趋势,已经脱落及有连续脱落危急的面积到达 20%以上。 (五)消防、安全监控等系统消失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是指严峻消失或意外灾难造胜利能障碍,无法进展有效的监控。 (六)其它严峻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1.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小区内公共场所或道路因坍塌

36、、下沉开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3. 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消遣设施(含儿童消遣设施)严峻损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状况的,不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修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马上组织抢修和更新、改造,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工作,其费用按规定报房产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办理列支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

37、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1.用于涉及整个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包括开发建立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受益的幼儿园、学校、街道社区等房屋但不包括开发建立单位给全体业主留用的物业治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 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自物业治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3.用于涉及单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栋房屋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用于涉及

38、局部业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专属相关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开发建立单位尚未售出及留用的房屋应当依其占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根据所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则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宅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39、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宅应分摊的费用,按本条其次项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因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先以受益总建筑面积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分摊到各相关物业,以每平方米所分摊金额核算;再以受益的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从受益业主账户中列支分摊。 第十八条 因对已购公有住

40、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也是以受益总建筑面积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展分摊到各相关物业,以每平方米所分摊金额核算;列支分摊的方法是根据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受益业主和售房单位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立单位担当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担当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一条 依法属于物业效劳费用支出范

41、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二条 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对物业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选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费用计入修理、更新和改造本钱。不聘请监理单位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理。 实施物业治理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42、,对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书面征求涉及的业办法见,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实施物业治理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未实施物业治理但有房屋治理单位的住宅,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房屋治理单位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聘用物业效劳企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

43、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治理和没有房屋治理单位,也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续筹 其次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或者低于首期应缴存额 30%(含等于 30%)的,业主应当准时续缴。 其次十六条 续筹住宅专项修

44、理资金由相关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后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次缴存的金额。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由业主大会打算,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治理的企业或房屋治理单位(包括专业效劳公司)做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打算。 (三)未实施物业治理,也没有房屋治理单位的住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

45、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续缴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打算。 第五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管 其次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托付的商业银行为专户治理银行,并由房管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增值。 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监管专户之日起计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益的详细使用治理方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核算账户的设立。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按物业治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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