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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京建物202383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各区县治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立部、财政部住宅.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京建物2023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各区县治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依据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
2、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4、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监视和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外与单幢
5、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方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出售公有
6、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共同打算,由市住
7、房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
8、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预售商
9、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治理区域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
10、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修理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
11、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并根据首次开户方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托付开户银行购置一级市场国债,制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局部)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准时向分户账面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
12、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储到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治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 本方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展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治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
13、,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状况。 其次十二条 住宅共
14、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展修理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峻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局部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状况。 其次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
15、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根据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
16、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根据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展分摊。 其次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
17、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区、县房改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七条 住
18、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区、县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
19、改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区、县房改治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合理使用,鼓舞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展评估及对工程进展监理。 其次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
20、)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状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
21、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组织代修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定; (四)区、县建委(
22、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3、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属于物业效劳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划至业主
24、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后,业主补建、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主信息变更等日常业务由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将代管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区、县设账治理,并定期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该区、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状况。 第三十七条 市
25、住房资金治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
26、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开户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代管期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市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期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
27、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依照本方法中商品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治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及北京市建立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关于公布北京市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232号)同时废止。 - end - 篇
28、2:珠海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珠海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治理、使用和监视。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物业共有局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
29、主共同共有或者局部业主共同共有的局部,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共用或者局部业主共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心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效劳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管工作。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
30、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监管的相关工作。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治理原则。 其次章 交存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仅有一个业主的,可以参照本方法的标准自愿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局部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当依法交存物业专项修
31、理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方法由相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已交存资金的业主全部。 业主应当根据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未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米; (二)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三)非住宅物业交存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物业治理区域内配建的车位、车库、地下室的业主交存的该局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车位、车库、地下室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 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根据本方法标准一次性代为交存,并在销售时一次性向业
32、主收取。 没有出售或者由建立单位保存的物业单位,由建立单位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属于预售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据新建物业的建筑物总面积,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二)属于现房销售的(含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地下室),建立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据新建物业的建筑物总面积,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建立单位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珠海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单相应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确权
33、等手续。 建立单位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后,凭专户监管银行出具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账折,向业主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建立单位支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有权拒绝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本方法施行前尚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业主可以采纳一次性或者分期的方式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宜采纳同一种方式交存。 采纳分期方式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未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根据每月0.
34、3元/平方米、配置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根据每月0.4元/平方米的标准分期交存。 物业属于城市更新工程的,城市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含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方案,明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主体、方式、时间等内容。 业主分户账面余额缺乏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组织应当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续筹后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不得低于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金额。 业主应当将续筹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业主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方式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镇街推举的业主代表拟定续筹方
35、案,并征求业办法见。 第三章 治理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监管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展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本市专户监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化治理系统,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增值、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进展统一治理。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专户治理协议,就专户监管银行供应的上述效劳事项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视效劳内容进展商定。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根据物业治理区
36、域实行由上至下的四级账户核算。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治理区域设立二级账户,按幢设立三级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四级账户。 业主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公众效劳平台查询账户余额。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物业主管部门、业主、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使用、账面余额的查询。 以下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结存: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
37、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余值。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帮助市物业主管部门,供应物业治理区域内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物业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转让。业主申请办理物业的过户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公众效劳平台查询业主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 业主未依法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过户登记或者抵押登记。 物业灭失,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返还业主,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
38、决策、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导致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
39、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相关业主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无商定的,依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单幢或多幢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多幢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某单元物业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内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地下室,其共有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由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车位、车库、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比
40、例分摊。属于业主共同全部的车位、车库、地下室除外。 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以支付分摊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局部;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未出售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以拥有的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费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常规使用,应当根据以下流程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依据业主要求和物业实际状况,拟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修理方案”)。修理方案应当包含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标准、费用预算、分摊明细、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当依据需要对招标文件、托付施工
41、单位、施工组织、监理、竣工验收、决算等事项做出安排;单次费用预算超过十万元的,修理方案经有资质的造价询问机构审核后,在镇街的指导下,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修理方案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将表决结果在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集体争论打算或者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三十日以上;相关业主表决通过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七日以上。公示应当拍照留存备查。 (三)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将
42、修理方案、表决结果等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特别状况,备案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单次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超过五十万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进展二次核查,核查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区物业主管部门发觉备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持物业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核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五)专户监管银行接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核拨单后,依据工程进度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拨至施工单位账户。 (六)修理工程完成后,物
43、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在镇街的指导、监视下,对修理工程进展竣工验收。阅历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将镇街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决算报告在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七)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准时将分摊明细表送交市物业主管部门,由专户监管银行在业主分户账户中列支。 物业治理区域内存在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流程提出应
44、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一)报告 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将相关应急使用状况、修理费用总预算等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街。 (二)确认 物业所在地的镇街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实地查勘现场,必要时可以请有关部门予以帮助。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查勘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进展核准。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应当持镇街的核准结果,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不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单次费用预算超过五万元的,申请前应当经有资质的造价询问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造价询问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单次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超过五十万的,由市修理资金治理办公室进展程序性复核,复核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三)修理及资金划拨。 提出申请应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业主代表,在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