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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泰价房2023121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建立局,市区物业治理企业: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治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治理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现将泰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泰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泰州市一般住宅物业治理效劳等级 泰州市一般住宅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标准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建立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 效劳 收费 治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建立厅,市政府办公室。 泰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2023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40份 泰州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治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治理企业,对物业供应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
3、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立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靖江、泰兴、姜堰、兴化等市及高港区物价局会同建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工程、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性效劳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效劳费。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性质和供应效劳的内容、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的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类高档化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效劳收费,满意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
4、劳和代收代办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立局,依据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发生的物业治理公共效劳及其收费称为前期物业治理和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物业治理企业或建立单位应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治理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商定,并同时商定物业治理效劳的详细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未经核准不得预收效劳费用。 建立单位自主托付物业治理
5、企业实行小区物业治理的,应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治理协议。建立单位或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时申请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治理企业的申请后,应会同建立部门依据房屋开发企业承诺建立的住宅小区环境条件和物业治理硬件设施核定相应的效劳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立单位或所托付的物业治理企业关于一般住宅前期物业, 理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的书面请示。书面请示的内容包括一般住宅小区的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住宅户数,物业效劳的标准,恳求核准的收费
6、标准等。 2、建立单位对物业治理企业的托付书(原件)。 3、建立单位关于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硬件条件的陈述和承诺(原件)。 4、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物业治理企业供应公共效劳的具体工程和效劳标准,效劳承诺和违约责任(原件)。 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收费标准请示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所报符合条件的资料核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标准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治理企业的,其一般住宅小区的效劳等级应事先征得建立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等级收费标准应在中标后5日内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投标
7、过程及价格行为的监视和治理,准时订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一般住宅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在商定后5日内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治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各价格、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引导和标准,促进相关各方合理商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可
8、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商定。 包干制是指在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治理企业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物业治理区域外的垃圾清运、处置等费用); (四)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
9、用; (六)物业治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一般性修理、保养费用和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一般住宅最高不超过8%。 第十八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治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详细分摊方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
10、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需要,分期交付住房的一般住宅小区,先期入住的业主按规定标准的60%交纳前期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差额局部由开发建立单位补偿物业治理企业。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使用人拒绝缴纳的由业主缴纳。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托付实施专人治理的机动车停车效劳收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状况确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效劳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治理费用原则确定;业主(使用人
11、)不拥有车位全部权或使用权,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治理企业治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 其次十一条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以及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他物业从事经营活动应经业主大会的托付,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入应按业主大会的打算进展安排和使用。 其次十二条 物业治理企业通过竞标或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治理效劳并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实施物业治理的企业收取内容一样的费用。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
12、取的有关费用,不得直接向物业治理企业收取。物业治理企业承受托付代收有关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效劳合同,由物业治理企业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物业治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费用时应出示托付单位的托付书,出据收费单位的收费发票。 其次十四条 物业治理企业可以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收费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的住房主体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阁楼等附属用房不在计费面积以内。 其次十五条 物业治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治理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效劳内容、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公摊费用应在经营场所或效劳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修理基金的支出状况,承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