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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沙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第一条 为标准本县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福建省物业治理条例、省物价局、省建立厅福建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
2、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工程、标准与效劳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七条 本县辖区内的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纳包干制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企业收费包括物业效劳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放效劳费;其他物业
3、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根据属地治理原则,沙县城区范围内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在政府指导价内协商确定。物业效劳企业效劳内容达不到三级等级要求的,其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详细下浮幅度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效劳合同(协议)中商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收费标准按该住
4、宅物业效劳费标准的2.5倍以内确定。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效劳托付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提交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 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 酬金制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
5、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高层楼宇的电梯、智能电子
6、监控、供水加压设备等的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凡已计入上述物业效劳本钱的公共费用,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另行分摊,其他实际发生的公共费用的分摊,以双方合同商定为准,并由物业效劳企业定期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效劳费,不包含物业效
7、劳区域内的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分摊,详细分摊方法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物业合同(协议)中商定。物业效劳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物业效劳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具体状况。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准时答复。
8、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进展审计。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第十七条 业主或装饰装修公司应当根据建立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明确装饰装修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已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按房屋全部权
9、证登记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全部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的建筑面积收取。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治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商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治理费。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治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缘由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应低于规定(商定)收费标准的50%,详细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差额局部由开发建立单位补偿物业治理企业。(物业经理人
10、:)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 本文提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根据属地治理原则,沙县城区范围内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纳。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可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高层2023元/户、其它类型1000元/户。房屋装修完毕,阅历收未损
11、坏房屋共用部位,未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返还保证金;如有损坏,应恢复原样,装修保证金扣除损失费后返还余额。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垃圾可自行清运,也可托付物业治理企业统一代清运,并应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2. 5元/平方米。 其次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托付实施专人治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效劳收费(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托付经营的停车场地),区分不怜悯况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详细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效劳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使用权的,停车效劳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治理费
12、用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治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效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其次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从维护小区安全动身,需要收取区内住户出入证(卡)、汽车出入证(卡)工本费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车主)根据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后收取,不得强行收取上述证(卡)工本费。 其次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费用的,按不超过托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效劳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效劳费用。 其次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