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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治理方法(2023)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治理方法,业经市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立和治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立、爱护和治
2、理。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立治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治理工作。 规划、建立、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物业治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爱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立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详细组织实施由庭院治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进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
3、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 庭院绿化应当到达以下标准: 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依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
4、用地面积的25%,并依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到达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展通透。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立工程工程时,必需根据规定的绿化规划建立指标确定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工程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立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立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根据规划易地绿化。 地下建立工程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
5、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立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立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工程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详细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展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治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密,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干净、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
6、、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方法对庭院绿化工作进展指导、监视、检查。每年五月、九月两次对庭院绿化工作进展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立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展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判,对主要领导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未对庭院进展绿化建立的或未到达标准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应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
7、九条规定,庭院绿化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方案进展建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根据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根据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对门前区域绿化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植物死亡、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栽或修复,逾期不改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实际损失价值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