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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方法(2023)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英杰 2023年五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视治理,掌握和消退职业病危害,爱护劳动者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及治理,适用
2、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指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名目所列的一般和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高毒物品名目所列化学因素;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放射性因素(包括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将职业卫生监视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安全生
3、产监视治理部门是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职业卫生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设置与职业病危害
4、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以下职业卫生治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四)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估制度;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严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在5个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到达50人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治理机构;未到达上述条件的严峻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 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其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学问,催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专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展日常监测,托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进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场所每月进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展一次职业病危害掌握效果分析评价。评价、监测、检测结果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监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
6、者公布。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需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设施,并进展常常性的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顿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选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治理人员检查验收,并指导和监视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必需停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马上实行相应治理措施进展治理,到达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四条
7、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业卫生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安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其资金投入在生产本钱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建立工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进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申报后,因采纳的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进展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转变的,应当在转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的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
8、事故时,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救援和掌握措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患病或者可能患病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准时组织救治、进展安康检查和医学观看。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以下事项进展监视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其维护、保养和检测;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检)测和评(估)价; (三)职业病危害治理;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 (六)与作业场全部关的职业卫生资金投入; (七)与作业场全部关的职业卫生责任制; (八)与作业场全部关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的设
9、立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的配备; (九)与作业场全部关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 (十)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劳动者与作业场全部关的职业卫生培训与教育;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视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实施监视性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监视性抽查检测应当托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担当。 第十九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实行以下临时掌握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掌握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四)其他必要的临时掌握措施。 其次十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建全监管体系。准时受理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 其次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实施重点监视检查。 其次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承受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其次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展职业卫生宣传,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展舆论监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赐予惩罚: (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