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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安顺市城市绿化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曾永涛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安顺市城市绿化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城市绿化治理,促进安顺市城市绿化事业的进展,爱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立部城市绿线治理方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立、爱护和治理。县(
2、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工程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建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立和爱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肯定的游憩设施和效劳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效劳,能为城市供应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意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难和城市公害起到肯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 (四)附属绿地:指
3、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治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立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消遣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掩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城市建立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立和治理养护资金。 第六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指导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住建(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民航、铁路、大路、水利等
4、行政主管部门治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绿化人才的培育、科学技术的讨论及运用,提高绿地植物的生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治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 第八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力量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第九条但凡有条件的单位都应进展垂直绿化。提倡在工程建立中,利用地形进展护坡绿化。 鼓舞单位、公民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十条市和县(区)的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环境爱护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帮助做好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
5、实际,积极创立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鼓舞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在城市绿化治理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彰或嘉奖。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应当
6、确定界限并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展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应借鉴国内外先进阅历,表达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的建立,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和经过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确需转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削减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掌握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
7、绿线的治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视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展。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承受公众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绿地、听从城市绿线治理的义务,有监视城市绿线治理、对违反城市绿线治理行为进展检举的权利。 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需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等标准,进展绿地建立。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九条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
8、批: (一)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 (三)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立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根据根本建立程序审批时,必需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
9、确定后,确需转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立工程必需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立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主干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比例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立工
10、程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其次十一条各单位和居民区现有绿化用地有可绿化空 地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绿化。 其次十二条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立, 可实行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社会集资等方式进展。 鼓舞单位和个人根据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建营利性的或非营利性的城市公共绿地。 其次十三条规划的公共绿地现属集体全部的,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供应苗木,集体单位负责栽植和养护,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全部。 其次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及城市道路绿化建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配
11、套建立费用。 其次十五条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绿化,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设计方案; (二)由建立单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绿化用地面积、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 其次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立工程都应按规定标准准时建立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其次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立、鼓舞,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重视培育相宜本市生长的优质乡土树种和欣赏花木。如需
12、从异地引进的苗木必需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展检疫合格前方能进入。凡在城市绿化建立中移植干径在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树木的,必需经过论证,方可实施。 其次十八条动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按动植物的生态特性分区,满意生物多样性爱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存、生殖、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给游人供应美丽、安全、欣赏、教育和科普等条件。 其次十九条建立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把绿化工程与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立单位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建立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必需清理绿地用地,并在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 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建立工程,半年内不能开工建立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园林绿化行政治理部门的要求,进展简易绿化。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