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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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深住202335号 二四年四月八日 为了加强对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治理,建立健全专家库治理制度,保证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行业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深圳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治理。 其次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由深圳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治理。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治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深圳市物业治理

2、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物业治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深的物业治理专业理论学问和实践工作阅历,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适当放宽); (二)熟识物业治理及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安康,能够担当评标工作。 第五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实行单位推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举人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举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举书,并附有符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3、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成员实行监视和治理 (一)对申请人或被推举人进展培训、组织考试和评审,打算是否承受申请或者推举,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被推举人颁发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二)定期组织专家进展物业治理、招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学问的培训、讲座和业务沟通; (三)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具体记载专家成员参加评标活动的详细状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展考核。专家因身体安康、业务力量、信誉、离开物业治理行业等缘由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 第七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承受物业治理招标人邀请,担当物业治理招投

4、标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依法对招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 承受参与评标活动的劳务酬劳;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二)客观公正地进展评标,每次评标完毕后,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评标阅历或感言,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汇报材料; (三)自觉抵抗违规的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帮助、协作专家库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

5、合以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治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 (一)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派代表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治理招投标办公室专家库中电脑随机抽取; (二)与招标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的; (四)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 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治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深圳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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