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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23) 关于印发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海曙区房管处,各开发建立单位,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了标准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治理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和原宁波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暂行方法,对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进展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市场
2、的公正竞争,依据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前期物业治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由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物业工程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各县(市)、
3、区应设立物业治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查和重大问题的处理。领导小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由辖区建立、物价、城管、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物业治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市建委、价格主管部门还应派人参与。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治理办公室(以下称辖区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物业,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实行协议的方式
4、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一)公开招标或承受邀请的投标人连续两次少于3家的(但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为2家的,应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二)总建筑面积缺乏3万平方米的住宅; (三)总建筑面积缺乏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 第六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效劳企业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建立
5、单位。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治理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分期建立或多家建立单位建立的工程,招标人应统一,招标商定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治理区域相全都。 第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城镇经济适用房、农村拆迁安置房、拟出售的村级进展留用地建立工程等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出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6、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招标申请,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新建物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以上的住宅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以上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必需实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市建立委员会网站上公布,招标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单一业主物业的建立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或自行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以招标方式选聘的,可采纳
7、邀请招标形式。并在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物业治理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工程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程根本状况、物业治理用房和物业治理资金(专项资金)的配置状况等; (二)物业效劳内容及要求,包括效劳内容、效劳标准等; (三)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治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效劳收费方式等; (四)财务治理,包括物业效劳收费模式和标准;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六)招标活动方案
8、,包括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方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返回方式; (九)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说明以及临时治理规约的制订说明; (十)招标人、中标人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辖区物业治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招标人测算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业效劳收费相关规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承受辖区招标办监视。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投标申请人供应
9、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物业治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 (四)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的简历、上岗证书、学历、信用档案、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物业效劳企业报名的,还需提交外地物业效劳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六)获招标人推举的需提交招标人出具的推举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外物业效劳企业在本地效劳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一)3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人1年内所治理的物业工程年度综合考评有不合格的; (三)2年内,投标人不按
10、规定程序退管物业工程的; (四)1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陪标行为的。 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可以推举1家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单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5家时,招标人无推举投标申请人的,由招标人经公证随机抽取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招投标;招标人有推举投标申请人的,除前款招标人推举的投标人申请人外,由招标人经
11、公证再随机抽取4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招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活动,保证金在招标完毕后3日内返还。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人申请人本次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除不行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已确定的投标人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展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12、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其次十条 招标人依据物业治理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工程现场,并供应工程图纸等具体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展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效劳企业资
13、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参与本市招投标活动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与竞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竞标的,其今后的效劳治理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担当,但不能总包给子公司实施。 其次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其次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
14、状况(概况、信誉、治理成果、企业进展方向等); (二)治理组织网络; (三)效劳方案及效劳承诺; (四)效劳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及盈亏分析; (五)近期规划和远期目标的设想; (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增加的附加分证明; (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辖区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辖区招标办应拒收或作废标处理。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15、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并应当根据其次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其次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
16、点公开进展。 第三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7-11名单数,除招标人选派的1名评委外,其余评委应从物业治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依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推举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委参加评标,全部评委从物业治理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物业工程,评委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评委库中抽取,其他县(市)、区的评委可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库中抽取。 评委抽取应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监视下,由公证机构负责抽取并通知,评委名单应密封并严格保密。 抽取的评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程的评标: (一)本人所在企业参与投标的; (二
17、)所在单位下属物业效劳企业参与投标的; (三)所在单位同投标人属同一上级主管部门的;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市物业治理评委库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评委库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库的专家进展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力量、廉洁公正、出勤状况等进展综合考评,准时调整评委库成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采纳综合评分法,依据投标书评分、投标辩论评分和附加得分等状况进展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投标书分值和投标辩论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分值应不低于55分,投标辩论分值应不高于4
18、5分。 除现场辩论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状况下进展。 第三十三条 评标附加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依据开标之日前1年内(以获奖发文之日起计算)投标人治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工程所取得的业绩,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增加治理业绩分: 1、获得全国物业治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4分; 2、获得浙江省物业治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5分; 3、获得宁波市物业治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分; 4、获得宁波市物业治理优秀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2.5分。 投标人的业绩加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其所获奖项最高级别经一次加分中标为限,有多级称号的,不累加,不重复使用。 (二)依据开标之日连续在管
19、的前一年度投标人治理的老小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交付并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小区)面积,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增加社会效益分: 1、治理老小区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的,可增加3分 2、治理老小区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的,可增加2.5分 3、治理老小区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的,可增加2分 4、治理老小区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的,可增加1.5分; 5、治理老小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加1分。 治理的老小区面积应合并统一使用,不得分割屡次使用。1年内,社会效益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一次经加分中标为
20、限,不得重复使用。其他各县(市)、区的社会效益分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投标人要求增加评标附加分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以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中标人的治理业绩和社会效益加分状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开标、评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确定的主持人主持,全部投标人参与,并托付公证机构进展现场公证。开标评标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开标和主标书评审 由招标人及其托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进展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公布有效投标人名称,公证机构将主标书作标记,同时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内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主标书评审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
21、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二)评标辩论及定标 1、公证机构对辩论人员进展资格审查。每个投标人的辩论人员一般为3人,并供应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2、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3、投标人现场抽取辩论挨次号; 4、投标单位按挨次进场陈述、辩论。投标人现场陈述时间在15分钟内,现场辩论实行评委提问的形式进展,评委提问挨次由投标单位抽签确定; 5、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辩论进展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员收存; 6、辩论评分统计完毕后,公证机构现场验证密封的主标书评分表后启封、公布各投标人的主标书得分; 7、统计并公布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值; 8、以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在投标人综合得分全都
22、的状况下,以主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9、招标人托付评标委员会宣布中标人; 10、公证机构宣读公证词; 1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托付的; (二)发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前期物业治理工程,如有投标人被认定为废标后使得投标人缺乏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被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不得再次报名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展主标书评审时,应将全部通讯工具暂交至辖区招标办统一保管,待评审完毕时归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加评标监视工作或者事务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异议内容争论打算。评标委员会
24、认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治理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治理开标评标工作应告知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九条 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立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展公示。 第四十条 招投标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
25、案,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治理备案证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按商定介入工程的前期物业治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惩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严峻影响评标正常程序、非法干预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罚没投
26、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已确定的投标人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的,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或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展谈判的,中止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再次提出招标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后组织招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取消投标人此次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结果,罚没投标保证金。并按宁波市物业效劳企
27、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方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工程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无正值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赐予赔偿。重新组织招标的,取消招标人的推举权和评标资格。 中标人无正值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赐予赔偿,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工程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的,给与通报批判或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
28、主大会授权、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23164号、甬建综2023304号、甬建综2023450号文中关于物业治理招投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程序 2.宁波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 3.外地物业效劳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物业经理人:.pM 篇2: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20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
29、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市政建立环保局: 为了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我省物业效劳行业安康稳步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7日 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建
30、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商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 鼓舞业主、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
31、施物业治理。 第四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 招标 第七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工程建立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进展。同一物业治理
32、区域分期建立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商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治理区域实际内容全都。 第九条 招标人有力量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托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方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同时,建立单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免费公布招标公告,物业效劳企业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查看、办理招标投标事项。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安排、
33、联系方式、投标申请人条件、资格预审方式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治理区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根本状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工程的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构造、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
34、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状况及物业治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治理效劳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行为进展承诺保证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供应,银行保函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解除。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投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
35、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治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 备案时应当通过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电子版或者扫描件: (一)河南省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备案申请表;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五)物业治理区域划分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出具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
36、进展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治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供应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择不少于五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者资格
37、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缺乏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包括招标工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程建立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物业治理条件、物业治理效
38、劳内容或标准、开标评标时间或地点、评标方法、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等内容,应当书面报送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招标人依据物业治理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工程现场,并供应隐藏工程图纸等工程的具体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 其次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展谈判。 其次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治理
39、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房销售备案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三章 投标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治理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其次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测算和投
40、标报价; (三)物业治理方案及其治理效劳承诺; (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
41、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
42、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进展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治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物
43、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治理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市级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名录库。 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名录库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录库的成员,进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力量、廉洁公正等进展综合考评和监视,准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与任何物业治理工程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由招标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同时,至少确定两名后备人
44、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纳综合评估法。 评分标准应当实行百分制的方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各个局部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等状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展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当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展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