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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二八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治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治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构造使用安全而进展的治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治理、危急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治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治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治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
2、理局是房屋安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危急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治理的详细事务。 建立、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房屋安全治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立、国土房管、规划、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治理
3、部门予以帮助。 国土房管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治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治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立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治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治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协作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治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治理的领导和催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作做好房屋安全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治理 中
4、的作用,鼓舞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帮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治理工作,进展行业自律和监视。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治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急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治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治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其次章 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 房屋全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全部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楚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5、。租赁房屋另有商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治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构造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标准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干净,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展定期检查。发觉隐患的,准时依照规定进展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提出安全治理意见。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影响房屋安
6、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转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立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急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构造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或者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定期检查其治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觉有安全隐患的(来自:),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依据物业效
7、劳合同的商定组织鉴定、修理。 第十五条 进展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 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立、施工等单位应当实行有效的安全爱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状况的,建立、施工等单位应准时修复,排解危急。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治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理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
8、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治理 第一节 房屋安全鉴定托付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准时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根底、主体构造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连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难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构造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造、转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立、施工等单位在
9、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其次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其次十二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
10、不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急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担当;不是危急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托付人担当。 其次节 代为鉴定 其次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觉房屋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可以准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把握的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展登记并准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展登记并进展调查核实。 其次十四条 房屋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托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准
11、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托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打算书,并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 人实行治理措施排解隐患的,应当准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托付房屋安全鉴定。 其次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协作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治理 其次十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
12、单位,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治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治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治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其次十八条 进展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与,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别简单的鉴定工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展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其次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鉴定业务标准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准时送达鉴定托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