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3(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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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3(3篇)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2023篇一 1、 客户带看出门时,留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 客户下订金时,须准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准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消失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准时发飞信告知。 3、 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需清楚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 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 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

2、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 合同期满,退房时应留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状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准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展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治理费。 8、 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展水电检查,避开水电被停。 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2023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

3、、旅店、款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户口治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治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治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进展治理。 乡(镇)政府及治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气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需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治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需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

4、屋治安治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需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治理的法律、法规,催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治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根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供应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准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安全设施; (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 (四)发觉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准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状况,帮助公安机关查处

5、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难事故。 第八条 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根据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治理规定2023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治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安康进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

6、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催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治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分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准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治理工作状况进展考核。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治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治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治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标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爱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视治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

7、务征收治理; (五)人口与规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规划生育治理; (六)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视治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转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视治理; (八)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视治理。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承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规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规划生育治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 出租房屋制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

8、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立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制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 出租商住楼的商用局部用于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根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催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

9、屋常常进展安全检查,准时发觉和排解担心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催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发觉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规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规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嘉奖; (六)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准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治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治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 年满1849周 岁的非本地户

10、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承受人口和规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治理和效劳;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常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根据房屋规划用途、构造、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觉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 (六)承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展的检查; (七)不得阻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

11、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全部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制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

12、当根据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商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商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治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展综合治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治

13、理的指导和监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把握的相关信息准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把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治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详细状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应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准时进展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公司应当协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

14、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觉本公司物业治理效劳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状况的,应当准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效劳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惩罚。 其次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赐予以下行政惩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展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15、款,情节严峻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规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规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规划生育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次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赐予以下行政惩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物业效劳公司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出租人将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根据职责撤除违法建立。 其次十四条 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视职责的部门依法惩罚。 其次十五条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规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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