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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穗国房字202376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23年2月4日公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物业治理,促进物业治理行业进展,维护物业治理企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治理专家系统,引导物业治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专家的治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物业治理专家从事物业治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物业治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治理行业的人员担当,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
2、人员不得担当物业治理专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担当广州市物业治理专家: (一) 工作单位为广州市(区)物业治理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物业治理资质; (二) 从事物业治理工作八年以上且担当工程经理(物业治理处主任)三年以上;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 (四) 热心物业治理行业进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较高的声誉。 第六条 经广州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来自:),确定符合条件的物业治理专家,受当事人托付,参加以下工作: (一) 广州市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工作; (二) 广州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3、 (三) 广州市物业治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 (四) 广州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治理行业指导工作; (五) 物业治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 (六) 物业治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七) 受托付的其他物业治理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广州市物业治理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广州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消其物业治理专家资格: (一) 本人自愿退出的; (二) 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 不再从事物业治理效劳的; (四) 无正值理由放弃当事人托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 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
4、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治理重大投诉大事的; (六) 徇私舞弊,猎取不正值利益的; (七) 被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八) 其他不相宜担当物业治理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物业治理专家因故不能参与物业治理工程考评、招投标评标工作的,应准时向邀请方书面说明缘由。 第十条 物业治理专家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必需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受托付参加的工作工程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当事人有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 当事人事先供应询问或者参谋效劳的; 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专家在受托付参加的工作工程中不正值收受财物或猎取其他不正值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治理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值得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加工作工程的商业隐秘及招投标等状况。 第十三条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