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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2023修正) (2023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批准 依据2023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治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局部行政强制规定的打算修正)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2023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2、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制造干净、美丽、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安康,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治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治理区域的详细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公众参加、社会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
3、卫生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帮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发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展教育;依法应当赐予惩罚的,准时向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状况。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准时查处,并将处理状况准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立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效劳,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 第八条 提倡和鼓舞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发动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立干净、美丽、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
5、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惜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展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展嘉奖。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赐予嘉奖。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文化、教育、卫
6、生、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加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治理者,应当实行各种形式进展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播送、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其次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
7、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治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治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临街店铺的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的责任区,由开办者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消遣、巡游、公园、公共绿地和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治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大路、铁路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治理单位负责; (七)珠江广州河段、河涌沿岸单位使用的岸线水域的责任区,由使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的
8、责任区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全部权人负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干净,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根据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干净、完好。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托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效劳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
9、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准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实行物业治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没有特定经营治理单位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
10、环境卫生的有关质量标准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视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展常常性的监视检查。 第三章 市容治理 其次十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筑等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城市容貌标准。 其次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干净、完好、美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和该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的治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其次十二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