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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门牌标志治理方法(2023修正) (2023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2023年6月30日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门牌标志治理方法的打算修订公布) 天津市门牌标志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标志的治理,依据天津市地名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门牌标志是指巷牌、楼牌、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均应设置巷牌;楼房应设置楼牌;院门、楼门以及街道或里巷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设置门牌。 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村庄,其居住区分为区、排的,应设置巷牌;院落、房屋应设置门牌。 第
2、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标志治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公安机关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牌标志的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需要设置、更换、补领门牌标志的房屋全部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个月内,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办理;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应于建筑物竣工后1个月内持建筑物全部权证明、 建筑物平面图办理; (三)门牌标志被损坏、丧失的,应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建筑物全部权证明办理更换或补领登记手续。 第五条 门牌标志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监制、
3、编排、设置、更换和治理。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命名、更名地名涉及门牌标志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巷牌、楼牌应设置在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巷牌应设置在距离地面2至3米处。楼牌应设置在临街面明显处,距离地面2至3米;3层以上楼房应设置在2至3楼之间。 第八条 门牌按院落、楼栋或独立成间的房屋设置。院落设有两个以上门的,应在一个常用门设置正门门牌,其他门设置余门门牌。门牌设置在门楣右上端。 第九条 城镇门牌号编排,原则上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排;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 (四)西北东南走
4、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 门牌号不宜采纳上述原则编排的,由市公安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村庄门牌号可以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编排,也可以依据房屋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按排编号。 第十一条 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自起编处按挨次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自起编处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道路穿插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设置、变更、移动、涂改、撤除或有意损毁门牌标志。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撤除或有意损毁门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门牌标志治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的编排、设置、更换和治理所需经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