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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的通知 津政发202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治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1号)、天津市根本住房保障治理方法(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立、申请准入、
2、经营治理、使用退出和监视治理等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供应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视和协调。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详细实施和监视治理。 市进展改革委、市建立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等治理部门和市公积金治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
3、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资金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 投资建立、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建立优待。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立交通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投资规划进展建立,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立优待政策。 (二)税收优待。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待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肯定比例赐予垫息,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
4、住房保障资金垫付。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可以规划建立配套商业效劳设施,统一治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立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立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立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立教育、社区效劳、商业金融等公共效劳设施和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应当为国有建立用地,土地实行划拨、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给。实行土地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取
5、得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投资规划、工程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讨论报告批复文件、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给规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功能齐、配套全、安全牢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根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立程序,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根据经济、环
6、保原则进展适当装修,具备根本使用功能,到达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 收购价格由市进展改革委核定,市国土房管局协作做好价格核定相关工作。 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工程的,应当商定竣工期限,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购新建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建住宅小区治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治理职责,实施社区综合治理。
7、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居民委员会,工程入住时同步开展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应当实行 物业治理,物业治理效劳标准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入住前,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收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治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
8、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进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状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本市实际状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
9、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照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承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依据家庭实际状况,选择签订履约承诺、供应保证等方式,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履行。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房管局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核实,并反应核实结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应当准予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配租治理 其次十条 公
10、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治理和修理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治理阅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其次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工程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详细工程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经市进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根据核定的工程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工程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其次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国土房管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
11、配租标准、供给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其次十三条 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以下次序进展摇号、选房: (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三)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优先租赁。 其次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展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其次十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根据规
12、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根据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根据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中心专户存储,根据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 其次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租赁合同联网打印。 其次十七条 除不行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承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