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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23167 号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加强土地整理储藏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融通城市建立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藏证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负责土地储藏证治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理储藏范围、规划、机构等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藏治理方法(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依据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申请,核发土地储藏证。 土地储藏证记载土地整
2、理实施单位、规划文号、坐落位置、面积等内容,并附地块图,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藏专用章。 第六条 土地储藏证有效期限为2年,依据土地整理储藏的需要,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第七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藏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储藏证申请书; (二)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托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整理储藏工程实施规划; (四)储藏地块图和测绘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供应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依据需要持土地储藏证与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藏证副本,土地储藏证正、副本记事栏上注记有关事项。 依法将储藏土地供地后30日内,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土地储藏证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取得土地储藏证的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根据土地储藏证确定的范围,实施土地整理储藏工作。 第十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对储藏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来自:)、构筑物、管线等设施进展拆迁整理,并须到达供地条件。 第十一条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整理本钱按规定返还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向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支付土地整理本钱。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