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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津政令第121号 天津市菜市场治理方法 天津市菜市场治理方法已于2023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菜市场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菜市场建立,标准菜市场经营治理,保障市场供应,便利群众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市内六区及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投资建立、经营治理菜市场以及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其菜市场的建立、经营和治理,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经济
2、进展需要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菜市场,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立,进展果蔬、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立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标准治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菜市场建立和治理的领导,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菜市场安康进展。 对投资建立和经营菜市场并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嘉奖。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立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视治理。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建立的组织落实和监视治理。 工商
3、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秩序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菜市场周边地区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进展清理。 n bsp; 公安、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全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别状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菜市场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二)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便利
4、群众生活,满意群众需求。 (三)协调进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效劳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进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菜市场一般根据每万人1000至1500平方米、效劳半径1000至1500米的标准规划建立。 第十条 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居民区建立工程时,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菜市场位置和面积一经确定,应与主体建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使用。 第十一条 现有居民区未到达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规划要求组织改建、补建菜市场。 第十二条 开办菜市场应当设立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菜市场经营效
5、劳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菜市场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菜市场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本市菜市场建立标准的,可享受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赐予的优待扶持政策,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本市菜市场建立标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 定。 第十四条 菜市场应当在建成后6个月内开业经营。无法按时开业或无力连续经营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以本钱价收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菜市场转作他用。 第十五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可以在菜市场内划定肯定区域,允许其临时入场经营。 第十六条 菜
6、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治理制度 及卫生、消防、环保等其他治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治理效劳人员。 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菜市场治理制度的,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和订正。 第十七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对场内经营者进展经营资格审查,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并建立治理档案。 对粮油、禽蛋、肉类、水产等重点监查食品,可以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方式入场经营。国家和本市对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配备特地的检测设备或者托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7、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展抽检。抽检结果可以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负责催促场内经营者对主要经营商品货源进展登记,登记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登记内容包括: (一)商品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商标; (二)种植、养殖及捕捞的初级农产品来源、品种、数量; (三)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经营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状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九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机构的电话、地址。 其次十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对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状况进展公示
8、。 其次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治理制度,遵守协议、诚恳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效劳。 其次十二条 各级行政治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标准执法行为,供应良好效劳。对必要的执法检查应当实行联合、集中等方式进展。 其次十三条 对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和场内经营者在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应当予以免收,但涉及食品安全、人身安康的除外。 其次十四条 税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托付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向场内经营者代征税款。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其次十五条 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准时查处对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9、、乱检查等行为,对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的投诉,准时予以处理。 其次十六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将菜市场转作他用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其次十八条 菜市场经营效劳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履行相关治理职责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对其菜市场的认定,追缴有关补贴资金。 其次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方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菜市场,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