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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关于印发宜兴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宜房2023第4号 宜价2023第2号 市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和无锡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对原宜兴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暂行方法(宜价费2023费字第38号)进展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宜兴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宜兴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进展,
2、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宜兴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治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效劳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治理供应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
3、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制定和治理工作,指导和监视全市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工程、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依据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除以下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外,其他物业(以下简称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 (一) 房地产开发工程立项为别墅(含独立式、拼联式、联
4、排式)、公寓式写字楼、公寓式办公用房; (二) 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 (三) 其他按规定可以认定为非一般住宅的物业。 满意局部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和代收代办效劳收费等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等级收费治理。各等级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局,依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公布执行。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即前期物业治理阶段,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后,其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
5、到市物价局备案。 (二)参加投标单位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经市住房局批准,开发建立单位实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其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局核准;其他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应到市物价局备案。 (三)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因政策性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实行公开方式,征询全体业办法见,同意率超过50%,且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时,须供应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标通知、物业效劳合同、前期物业治理方案、公建配套文件、物业清单和面积、公共效劳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物价局、市住房
6、局要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视和治理。同时要加强对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引导与标准,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商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一般住宅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效劳合同中商定执行。物业效劳企业可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供应能够反响业主真实意见的具体资料、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效劳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物业清单、公共效劳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效劳企业
7、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用构成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一) 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人员费用; (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 物业效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 物业效劳区域清洁
8、卫生费用; (五) 物业效劳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 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七) 物业效劳企业治理费分摊; (八) 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 合理利润,其中:一般住宅最高不超过8%; (十二) 法定税费。 第十四条 物业的共用电梯、水泵、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数额合理、公开分摊,详细分摊方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商定方式由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五条 物业效
9、劳收费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费交纳的起始时间为:开发建立单位取得房屋交付验收证明文件后,房屋出售交付之日次月起计算,此前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 物业效劳企业可按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协议或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分期预收物业效劳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协议或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治理和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立、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规定交纳
10、。 已交付使用但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效劳费应由业主按不低于合同商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效劳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按不低于合同商定标准的70%交纳。 第十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效劳收费按(宜价费2023费字第39号)文件规定执行。业, 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代办经营本钱后,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效劳费用支出,70%纳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打算并合同商定使用。 第十九条
11、 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效劳企业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将局部专业效劳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效劳质量、削减效劳内容和提高收费标准。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收支约束。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按物业治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企
12、业应对实施治理和效劳的详细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根据效劳合同的商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承受监视。 实行物业公共效劳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费用的收支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费用年度预决算和收支状况进展审计,审计费用的担当,应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工程、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效劳地点醒目位置公布。物业效劳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效劳费用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状况,承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市物价局、市住房局的监视。 其次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