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采购统一配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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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药物采购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实施国家根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精神,结合2023年度省根本药物集中选购和配送企业招标文件条款,制定区根本药物集中选购统一配送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 一、工作目的 确保根本药物制度顺当实施,保障群众根本用药。详细而言,一是加强根本药物集中选购统一配送的治理;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视治理;三是标准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五是明确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违约责任。 二、集中选购统一配送流程 区卫生局选购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选购配送合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依据本院和村卫生室用药状况,根据区卫

2、生局依据国家和省根本药物名目选定根本药物的药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制定药品选购规划选购规划报区卫生局选购中心审核选购中心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选购与监视平台向配送企业发出选购单配送企业对选购单响应(包括准时回复选购中心、对选购单信息进展处理)配送企业将选购药品配送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验收入库或退货。 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治理(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的药品需到达以下标准性要求: 1药品的规格、计量和数量:交付药品的规格必需与选购合同规定的规格相全都;计量、数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 2技术

3、标准:技术标准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相应标准和标准为准; 3有效期:除非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所供应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4专利权: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标品种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害其专利权、商标权或爱护期的起诉; 5包装:除非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爱护措施进展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每个批号的药品应供应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特别要求; 7价格:在合同有效

4、期内,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交药品和履行效劳的价格是省集中招标选购药品中标价格。 (二)交货时间、数量、运费的担当: 1配货时间:每次供货配送的时间以医疗机构的选购规划和网上订单时间为准; 2交货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选购规划和网上订单数量为准; 3交货时间:急救药品在接到医疗机构订单后4小时送达,一般品种在24小时内送达,局部缺货品种在一周内送达; 4交货方式:一般采纳现场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别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指定仓库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担当。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药品

5、送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指定仓库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准时组织人员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配送员或托运人共同根据乙方的销售清单(随货同行联)进展验收入库,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验收(收货)人员须协作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人员在商品销售回执(签收)单或托运单上签字以确认货物全部签收。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当场验收,如发觉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缺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当场签字确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觉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缺少、整件数目不符或药品外包装挤压

6、、破损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需在收到医疗机构书面或网上通知24小时内与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取得联系并到现场确认,超出上述时间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未确认的将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确认数量为准。 5全部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选购人收货签字日期为准。 (三)伴随效劳: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需供应以下效劳工程。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供应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觉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的产品准时更换; 4对贮存有特别需求的,要进展现场讲解或培训; 5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力量,如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发觉问题,生产企业和

7、配送企业应准时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现场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检验。 1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成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全都,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2假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确认需要进展药品质量检验,应准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详细要求通知配送企业。假如配送企业同意进展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展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配送企业担当。检验在配送企业交货的最终目的地的法定机构进展; 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展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

8、,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有权拒绝承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使用。 (五)转让和分包: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选购期内,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不得局部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六)准时响应选购中心的网上订单。 (七)配送过程中供应真实证明。 四、医疗机构的治理(责任和义务)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必需履行选购合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无违约行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不得无正值理由中止合同。 (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完成合同商定选购量(相应各乡镇(中心)卫生

9、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合同期内的实际需要量)的选购。如在合同规定的选购周期内合同选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选购周期连续选购,直至合同选购量全部完成。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必需要求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实际价格照实开具发票,并照实记帐。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自收到合同项下最终一批配送药品60天内,需付清配送企业全部货款。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按月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结算到期货款。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当月应结算的全部药品款项。 (五)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任何扣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费用、破损、缺少及

10、质量缘由等)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并确认,未经其书面认可,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不得擅自扣除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任何款项。 (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八)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九)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定时编制合理选购规划,每次选购规划量原则为本单位(包括社区效劳站)一月用量,尽量削减增补规划,选购规划中药品必需是省、市根本药物名目内的,于每月25日前将选购规划报区卫生局选购中心。 (

11、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不得进展标外选购(选购非名目药品)、违价选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选购。 (十一)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必需根据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选购与监视平台规定价格选购及销售(零差率销售)。 五、违约责任 (一)误期赔偿:假如配送企业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供应伴随效劳,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但应不影响合同项的其它补救方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供应效劳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缺乏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到达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医疗机构有权终止合同。 (二)配

12、送企业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假如发觉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全都,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有权中止局部合同或全部合同。 (四)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展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有权拒绝承受。配送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使用,如影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使用并造成损失,配送企业应担当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但由此

13、引起医疗纠纷的损失也应赔偿。 (五)如配送企业未能履行配送企业责任和义务中商定的条款,区卫生局选购中心有权责成其改正,违约超过3次以上时区卫生局选购中心有权终止局部合同或全部合同。 (六)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有权要求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支付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七)如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未能履行医疗机构责任和义务中商定的条款,配送企业有权向区卫生局选购中心要求责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改正,甚至终止合同。 六、不行抗力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因不行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

14、务,不担当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配送企业因不行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当担当误期赔偿的责任。 (三)本条所述的“不行抗力”是指但不限于:战斗、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大事。 (四)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配送企业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的状况和缘由通知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除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另行要求外尽实际可能连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实行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行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行抗力大事影响消退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结算方式 (一)结算条件:配送企业向各乡

15、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提出付款要求时,要提交已交易药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付款方式: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以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方式予以结算(支票不得开具延期支票或空头支票)。货款划入配送企业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结算流程: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依据上月配送企业配送药物金额做还款规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选购中心审核院长修改还款规划报区卫生局集中选购中心审核签字报区卫生局规财科局规财科转款至配送企业的银行账号 八、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全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根本药物集中选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做好日

16、常事务性、技术性、帮助性工作。 2签订选购合同。区卫生局选购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与配送企业签订区根本药物集中选购统一配送合同。 3组织审核把关。严格对药品选购发票进展审核,防止标外选购,违价选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选购。并定期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区根本药物集中选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状况。 4做好监视检查。承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气构,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本区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及配送企业网上选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状况进展实时监视,对未根据规定履行义务的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气构的违规行为进展处理。 5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依据相关规定制订详细监视治理细则,定期进展督导。对药品选购供给的品种价格、药品质量、药物合理使用状况、合同执行状况、患者满足度等进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区卫生局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九、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起诉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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