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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办法(2023试行) 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方法(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方法(试行)一、本方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实施方法(试行) 一、本方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到达构造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的状况下,建立单位对住宅工程以户为单位(含屋面
2、、楼梯、通道电梯平台、无障碍设施、地下室等公共部位),就其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观感质量等内容进展特地检验的过程和结果。 二、全装修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在进展装修时,建立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根据DB33/T1132-2023、DB33/T1140-2023要求进展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及分户检验;同时应托付具有全装修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装饰、水电安装、智能化、通风采暖、室内环境(检验数量按标准要求)及公共部位等进展全过程100%(即每套)分户检验,出具分户检验报告。分户检验应包括以下必需检验工程: (一)户内空间尺寸; (二)防水工程; (三)门窗工程; (四)顶棚与吊顶; (五)轻质隔墙; (
3、六)墙饰面工程; (七)楼地面饰面工程; (八)涂饰工程; (九)细部工程; (十)厨房工程; (十一)卫浴工程; (十二)电气工程; (十三)智能化工程; (十四)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十五)通风与空调工程; (十六)室内环境污染掌握; (十七)屋面、楼梯、通道电梯平台、无障碍设施、地下室等公共部位。 三、分户检验内容实行定期公布制。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依据肯定时期内本区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标准,定期公布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内容(以下简称内容)。 四、分户检验应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一)检验工程所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须完成合同所商定的
4、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后续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不会对检验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二)由建立单位组织该工程的设计负责人、施工工程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人员等组成检验小组。其中分包单位专业质量治理人员应参与涉及分包工程的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分户检验工作。 (三)检验前应根据内容的要求编制检验方案。方案应确定详细检验工程、检验数量、检验部位,并制定相应的分户检验记录表。 (四)检验工作按已编制的方案逐户逐部位进展。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规程进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展检验: 1.材料和部品的品种、
5、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展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负责分户检验的检测单位应对分户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展全数、全过程质量检验,隐藏部位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影像留存),形成书面的检测报告。 注:受托付进场检验的检测单位每月5日前需向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递交分户检验月报。 4.分户检验开头前应做好以下预备工作: (1)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 (2)做好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预备工作。 (3)在图纸上对暗埋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
6、线的位置和用于空间尺寸测量的点位进展标识。 (4)配电掌握箱内电气回路应标识清晰。 (五)检验完成后应逐户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同时检测单位应单独填写相应检验表格,各工程经检验均合格的方可形成分户检验评估报告。 (六)检验合格的,方可填写全装修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检验中发觉不符合建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状况进展复查。整改
7、、复查状况应相应做好记录。 (七)建立单位负责按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状况,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和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五、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建立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六、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立单位在出售房屋或房屋交付时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七、建立单位应负责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和分户检验汇总资料。已选定物业公司的,建立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
8、准时将分户检验资料移交物业公司保管。 八、建立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担当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消失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立单位担当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九、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及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应按本规定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视治理。发觉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予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发觉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的,依照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知2023年4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检验标准 3.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 4.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 5.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 6.全装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8.余杭区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质量检测机构评分排名 表(2023年度)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