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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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1节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陶瓷的合同,付款方式是D/P。提单由“凌云”航运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出现乙公司未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美国商业银行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D、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

2、人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答案:B,D解析:A项错误,因为美国商业银行只负责通知和代收,并不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项正确,因为乙公司未付款读单就将货物提走,显然乙公司手中没有提单,但是承运人仍放货,故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D项主要是考查对D/P的掌握,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所以D项正确。C项是承兑交单,故错误。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

3、、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选项C);(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选项A);(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选项B.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4、的(选项B);(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D)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

5、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在诉讼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实施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3款的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

6、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D项错误。某市东城区建委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其所属人民大街实施改造。高某的房屋位于改造区范围之内。某日,东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高某并未按通知要求搬迁。几日之后,东城区建委两名工作人员带领二十多个人强行拆除了高某的房屋。于是,高某提起诉讼。下列哪个选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A:市政府B:东城区政府C:东城区建委D:东城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东城区

7、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系区建委组建的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尽管指挥部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由组建该指挥部的东城区建委作为被告。因此,只有C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特别提

8、款权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国际金融法。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 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答案:B解析:。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

9、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2节共用题干 被告人甲于某日下午将过路女青年乙的背包抢走。当乙追赶索要时,甲抓住乙的头发进行殴打,抢走金项链1条、人民币380元,并对乙进行猥亵。被告人甲又于次日两次将过路女青年截住,抓住头发,拳击面部,抢走金戒指两枚,并对女青年进行猥亵。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夺罪B:盗窃罪C:抢劫罪D: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答案:C,D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

10、、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

11、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

12、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

13、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

14、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下列情形中,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A.丈夫张某为自己的妻子李某投人身保险B.田某为自己投人身保险C.甲公司为自己单位的劳动者投人身保险D.甲未经朋友乙的同意,为乙投人身保险答案:D解析: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15、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有关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中宣称:该小区开发有温泉休闲中心2处,面积共计200平方米,24小时免费向居民开放,且可为小区提供生态热源。此广告发布后,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比市价高出10%,但仍被抢购一空。而该内容并未订入吉祥公司与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销售广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B.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C.该内容属于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D.吉祥公司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第

16、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吉祥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对开发温泉休闲中心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购房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A.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B. 高级技术人员C. 高级管理人员D. 一

17、般管理人员答案:A,B,C解析: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 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締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A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哪项正确?()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A公司送达D.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后,发

18、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D解析:。A错,依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亊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髙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B错,依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第13条,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C错,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曰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D对,依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

19、通知,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下列关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针锋相对B. “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本质是军阀专制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本质是个人专制统治D.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试图通过保障孙中山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答案:D解析:考点: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讲解:D项错误,应该是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试图遏制袁世凯的 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A项正确,临时约法在政体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 别修

20、改程序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天坛宪草则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 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而“袁记约法”以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以立法 院代国会制,试图扩大个人权力,它们是针锋相对的。B、C项表述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3节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李女与林男离婚后

21、,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贏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答案:C,D解析: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2、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其妻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侦查人员获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传来证据的是:( )A.吴某供述钱某为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深夜趁 张某熟睡之际,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其打死B.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 吴某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C.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某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某报复,所以不敢声张D.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某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的法医鉴定答案:B解析:。B属于传来证据,A、C、D属于原始证

23、据。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该条规定主要在描述特定的事实,并没有规定法律上的命令B.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规定表述的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法律规则C.我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该条规定表述的是义务性规则D.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该条规定完整表达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答案:C解析:A错:这是规范句,并不是在描述事实,表达的是命令性

24、规则;B错: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D错:仅表达了行为模式。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而且,关爱老人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法院遂判决被告每月看望老人1次。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看望老人次数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B、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没有规定法律后果C、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规定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D、法院判决主要是依据道德作出的答案:D解析:该法条属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法院据此

25、判决,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道德。当然,该规则本身也是道德规则,是道德内容的法律化,故D错误。共用题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甲见某乙锁上自行车后忘记拿走车筐里的钱包,乘某乙进屋之后将钱包从车筐里拿走,钱包中装有3000元现金。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C:某甲雇某乙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

26、押送。途中,某乙谎称车胎漏气,骗某甲下车观看,某甲下车后,某乙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己有。某乙构成抢夺罪D:某甲与某乙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某乙信用卡的密码。某日某甲一人在宿舍时发现某乙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某甲捡起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万元现金后,又将信用卡放到原处。某甲构成侵占罪答案:A,C解析: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

27、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

28、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

29、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4节甲画家名画买卖纠纷案甲是一知名画家,其代表作为一幅名为“武昌起义”的油画。A画廊打

30、算在201 1年10月7日至1 3日举办为期一周的“辛亥百年”主题画展。于是,A画廊与甲接洽,欲出高价购买这幅画。甲告知A画廊,他将于201 1年6月1日至9月30日在S市举办自己出道十年的个人作品展,这幅油画要在作品展结束后才能交给A画廊。A画廊觉得交画时间并无影响,但担心油画被他人买走,遂于201 1年5月2日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油画“武昌起义”卖给A画廊,合同生效后该画即归A画廊所有,但由甲继续保留该画至9月30日。 A画廊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预付款60万元,甲在10月1日将画送至A画廊。 5月7日,A画廊向甲支付了60万元。甲在筹备作品展的过程中,与乙签

31、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租赁乙的店面,租期1年,自乙交付房屋时开始计算,租金每月1万元。乙于201 1年4月15日将店面交付给甲使用。5月8日,丙在地铁站看到宣传海报,发现甲作品展的地点是自己出租给乙的店面,乙未经其同意转租给了甲。A画廊与B公关公司于201 1年5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由B公关公司负责策划、组织“辛亥百年,的主题画展,酬劳200万元,由A画廊在画展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为了扩大公司的规模,B公关公司于201 1年6月7日向银行贷款700万元,并将其一处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其对A画廊200万元的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后B公关公司越做越大,于9月2

32、0日并购了包括A画廊在内的5家画廊。陈某在甲的作品展上被甲的画深深吸引,希望可以买下“武昌起义”留作纪念。甲看陈某出价很高,遂于8月8日以350万元将画卖出,并当天交付。 10月1日,A画廊催促甲送画,却被告知画已卖给陈某。A画廊找到陈某,要求其返还“武昌起义”,陈某拒绝。1 1月28日,丙来到其所有的店面,发现甲的画作放在该店面中,丙要求甲马上搬出,甲拒绝。 1 1月30日,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私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1油画“武昌起义”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至A画廊?如果是,何时转移?如果不是,为什么?2陈某能否拒绝A画廊的返还请求?为什么?3A画廊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买卖合同?

33、为什么?4如果甲与A画廊的买卖合同解除,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5B公关公司并购A画廊对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无影响?为什么?6对于丙诉乙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件,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答案:解析:1是。油画“武昌起义”的所有权在201 1年5月2日合同生效时即转移至A画廊。2可以。因为陈某已善意取得该画,是画的所有权人。3可以。因为甲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画廊因此有权解除合同。4合同解除后,A画廊有权拒绝支付油画的剩余价款,并要求甲返还预付款60万元,赔偿其临时更改主打画的损失。5没有影响。虽然并购导致债权和债务同归于B公关公司,但由于该债权上存在银行的质权,因此不能因混同而

34、消灭。6法院应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因为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再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题涉及对合同法定解除情形的辨识。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点内容,法定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都是每年司法考试必定涉及的考点。掌握法定解除情形的关键在于理解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什么叫“根本违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如提存、抵销、混同等也需要掌握。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2022年新出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非常详细,考生也需注意。A地所有人甲,于乙所有的土地B地上设定通行地役权,并进行登记,

35、后甲将A地卖给丙。请问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无效B.在办理相关登记前,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C.甲出卖土地之后,仍可享有地役权D.甲出卖土地之后,地役权只能由丙享有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地役权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地役权的效力采物权对抗主义。故办理登记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约定有效,仅仅是不具有对抗效力。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当事人让与需役地所有权

36、,其地役权随同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D正确,本题应选ABC。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达成的谅解协议不能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选项A错误。对于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选项B错误。

37、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选项C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选项D正确。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B正确,公

38、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据此可知,董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公司法强制规定,此项内容不能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39、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据此可知,监事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能全部由股东出任。关于中央军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D、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答案:A,C,D解析:关于中央军委,宪法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40、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不受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CD。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的,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3题:A.乙、丙

41、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B.乙、丙之间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C.因为存在欺诈,合同具有瑕疵,丙单方通知乙可撤销合同D.丙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乙将甲的货物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的瑕疵,不能仅仅因为乙是无权处分得出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结论,这意味着,买卖合同即便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依然是有

42、效的。基于可撤销的瑕疵分析,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故A正确,B错误。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乙使用了伪造的质检报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被欺诈人丙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丙可以在知道欺诈的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合同,但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是单方通知,因此C错误。由于乙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明显构成违约,因此丙也可以选择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6节 第5节关于行政机关公务

43、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选项A错在没有表明“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错误认定单位违法违纪责任承担人,因此,不应选。根

44、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工商局的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构成的是应当从轻处分的法定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第38条的规定可知,并不是只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就应暂停其履行职务,因此,C选项以偏概全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选。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方式,财政局的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不应允许其办理挂职锻炼手续。因此,D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

45、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答案:A,B,C,D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46、假设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届满后该三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某日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所在的乙工厂厂房发生地震。导致厂房坍塌,3台设备全部损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甲租赁公司仍有权要求乙工厂支付租金B.甲租赁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租金,只能要求乙工厂赔偿损失C.因乙工厂无法在租期届满后返还设备给甲租赁公司,甲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合理补偿D.因设备的灭失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乙工厂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无需支付租金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

47、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且当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时,如果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还有权要求适当补偿。故本题答案为AC。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B、C、D、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48、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正确。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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