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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 第1章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
2、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对于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选项D是正确做法。本题是选非题,故本题选ABC。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
3、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答案:A解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此可知,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诉讼费用无须预先缴纳。选项A错误。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
4、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选项BCD均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没有申请撤诉,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如何处理?()A.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B.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维持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赵某在A市第三人
5、民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赵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赵某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第三人民医院则辩称由于涉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有权亲自为赵某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B:法院可以推断医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C: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赵某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D:法院应要求赵某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答案:B解析: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
6、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的情况正是如此,医院拥有手术记录是必然的事情,其拒不提供,自然可以推断其存在过错,因此选B,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去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D、错误,C的说法错误,就算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医疗纠纷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件,对于医疗不存在过错应该由院方负责证明。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
7、: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BC)。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案情:2022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
8、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2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问题: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
9、得到支持?为什么?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
10、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11、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
12、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需要 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 )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b明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c.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d.甲的挚友,某单位法律顾问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下列各项中,属于服务贸易
13、总协定中所列举的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跨境服务的是哪项?( )A.甲国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B.甲国高等教育机构向乙国人提供远程教育服务C.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李某赴欧洲十国旅游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法_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四种类型的服务:一是跨境 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 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 划拨,B为跨境服务。二是跨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D项中的出境旅游。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
14、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 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者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C是商业存在。四是自然人流动。A属于货物贸易,而非服务贸易。答案为B。徐某违章驾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徐某既可以依法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只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选择其一,且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徐某选择了行政诉讼,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依然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D.徐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
15、:A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属于选择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徐某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徐某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 第2章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既然强迫幼女卖淫都不并罚,引诱幼女卖淫就更不并罚了B.组织男性对男性卖淫的,也可成立组织卖淫罪C.帮助卖淫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从犯D.甲以恋爱为名将女青年乙骗到上海,卖给卖淫场所。甲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答
16、案:B解析:B。A,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犯罪,需要并罚;B正确,卖淫的对象无限制;C错误,该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D成立拐卖妇女罪。长生公司拟拆除该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下列叙述中,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是:()A.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自行拆除,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公司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拆除C.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拆除D.该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查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
17、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C。关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C、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D、建立
18、健全司法人员职务终身制答案:A,B,C解析: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而非“职务终身制”。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甲国政府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乙国某公司遂在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政府,甲国是绝对豁免主义国家,而乙国是相对豁免主义国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国政府派代表出庭阐述甲国的立场,要求乙国法院不得受理本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B.乙国法院可以本国是相对格免主义立场为由管辖本案C.甲国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员出庭进行庭审,可视为甲国放弃豁免权D.乙国在甲国未派员出庭情况下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放弃豁
19、免权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讲解:国家豁免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主要考查默示放弃。本题中,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可视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因为甲国若坚持其豁免权则完全可以不派员出庭应诉, 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终结诉讼,所以C正确。而甲国派员出庭阐述其绝对豁免主义立场不能视为甲国派员出庭应诉,因为这并不是走诉讼程序,而是希望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就终结它,所以A不正确。乙国不能以自己的立场来改变甲国立场,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所以B 不正确。乙国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可视为甲国在诉讼终结后试图否定诉讼,也不能视为甲国默示放弃豁免权,所以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
20、中的被告人()。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面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开枪射击
21、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射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被疾驶的汽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重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死亡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
22、活上的,因此这里的“因”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而非所有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如若同时排除甲、乙的行为,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因此甲、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我们只需要明确,被害人是如何死亡的,即不是毒发身亡,而是死于枪击,故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
23、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 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
24、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王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B:李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C:马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D:赵某向安监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安监局
25、既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赵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之。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 第3章下列
26、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任何情况下新法都应该优于旧法B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时候,以新的一般规定为准C“法律规制将来,法官裁判过去”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答案:A,B,C,D解析: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答案:B解析:本
27、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A选项中司法豁免是有限的,受到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限制;B选项所述为协议管辖正确;C选项错误在于30天的上诉期只适用于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并不是双方当事人;D选项错误在于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只能向在该国的我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而不能对住在该国的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B.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C.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在我国,实现
28、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形式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22年)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 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
29、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30、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见,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错误,当选。D项:
3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补充侦查,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C.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
32、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某伤害案,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B: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C: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3、。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机构是()。A.商务部B.财政部C.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D.国家税务总局答案:C解析:关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B.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C.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为纳税公民带来了享受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权利D.履行宪法基本义务是公民享受宪法基本权利的前提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讲解:A项错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而非基本权利。 B项错误。依法获得赔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C项正确。纳税
34、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它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基础与条件。D项错误。宪法基本义务与宪法基本权利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不存在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的可能性。比如说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们并不对应着某一宪法基本义务。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锦秋花园”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锦秋花园”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项是正确的?()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
35、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详解: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
36、生转移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 第4章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
37、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
38、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甲因离家出走被依法宣告死亡,甲父死亡,其遗产为甲之兄弟继承。15年后,甲回,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对其父已被继承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A.享有,但其继承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B.享有,其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20年,故应受法律保护C.不享有,在继承开始时,甲被宣告死亡,丧失继承人资格D.不享有,因其离家时间过长未对甲父尽赡养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甲返回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其作为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得以恢复,未尽赡养义务不能作为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继承权诉讼时效为20年。本题正确选项为B。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22年度的财政预
39、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 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22 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 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 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当事人向人民法
40、院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被申请人认为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该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C.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D.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7条、第8条、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D项错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营者提供
41、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B.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口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D.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答案:C,D解析:考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后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受欺诈的赔偿为3倍而不是2倍。根据第5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时
42、间限制。李小萌曾是某高校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向 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李小萌向该企业投资的3台电脑自个人独 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 )A.该独资企业所有B.李小萌所有C.既属于李小萌也属于该独资企业D.该独资企业和李小萌共同所有答案:B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本题正确答 案为B。以下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的是()。A. 清凉饮料 B. 雪茄烟 C. 彩电 D. 空调答案:B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
43、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某地居民李某一家因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急救,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其邻居刘某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取得了以下相关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搜出只剩下一半的“毒鼠强”,经化验与被害人李某一家所中毒药相同;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其投毒杀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刘某曾到过其厨房的陈述;刘某妻子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刘某妻子仍然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根据上述论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在刘某家中搜出的只剩一半的“毒鼠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B:刘某所作的供述经查证
44、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C:李某所作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D:刘某妻子在刑讯逼供之下所作的辩解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答案:D解析:证据的种类和排除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只规定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三种证据排除规则,而被告人辩解不能被排除在外,故D项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C项都是有效的证据形式,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本题答案为D项。下
45、面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魏律中正式确立了“八议”、“官当”制度B、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来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C、开皇律把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第一次宣布废除了宫刑,从而结束了肉刑在中国的历史D、在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首次设立了“奸党罪”答案:A,C,D解析:魏律正式公布了“八议”制度,“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开皇律确立两项制度:封建制五刑和十恶制度,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最终废除的。明太祖年间,首次设立了“奸党罪”。因此,A、C、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5章 第
46、5章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
47、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2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
48、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10月14日,检察院尚未批准逮捕王某,所以检察院不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选项B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据此可知,12月3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而不是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12月10日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应由公诉部门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羁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下列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是: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C.宣告票据无效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