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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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1节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魏某是被害人,检察院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武某是本案的证人,胡某是鉴定人,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姜某可以直接向王某发问B:姜某经过审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魏某发问C:如果武某是王某提供的证人,王某可以直接向武某发问D:胡某可以旁听以保证在被传唤时及时出庭答案:B,C,D解析:法庭调查。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不需经审判长许可,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

2、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可见,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须经审判长准许,B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见,C项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选B、C、D项。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

3、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习俗”在我国仅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故A项错误。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故B项错误。赵某与陈女并未结婚,仅仅订婚而已,故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故C项错误。婚姻法属于法律,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属于司法解释,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故D项正确。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

5、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B: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是债权的让与,丙受让债权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另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 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 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 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

7、 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搬出房屋,甲不得以与乙的租赁合同对抗 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 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 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 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延支付租 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 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

8、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 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 失,而不能径行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 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2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

9、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

10、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走私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甲在走私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淫秽光盘,因此也就没有以此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时,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B选项认为乙走私弹头、弹壳的行

11、为不构成走私弹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包含运输、邮寄、存储等行为,因此,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罪,但是走私行为并不能够必然包含入境后的出售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后又出卖的,不属于吸收犯,出售行为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选项认为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法律职业资格(原

1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2节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陛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答案:A,C解析:。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在三种情况下,一成员可以提起争端解决:(1)另一成员违反了协定的义务,即违反之诉;(2)另一成员采取了

13、某种措施,即非违反之诉;(3)其他情况。从字面看,在这三种情况下,该成员都必须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但在WTO实践中,在违反协定义务的情况下,该措施就被视为初步构成了利益的抵销或减损,即违反规则就是对其他成员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起诉方没有义务证明其利益被抵销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故B项错误。非违反之诉指如果一方实施的某种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符,或因其他任何情况,而造成他方利益损失,则另一方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审理仅限于一方实施的造成他方损失的措施,对此,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

14、无义务撤销其措施,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故AC项正确,D项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答案:D解析: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AB两项均是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而非补强证据的证明力。C项与补强对象之间

15、重叠,不具有独立来源,因此不属于补强证据。D项属于补强证据。依国际法中的河流制度,下列关于河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外国商船可以在领海和内河享有无害通过权B.界河分属沿岸国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但沿岸国均可利用界河C.在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D.根椐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运河所属国不享有领土主权答案:B解析:考点:河流制度讲解:国家对内河拥有完全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所以,A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但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16、,但多国河流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所以,C错误。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运河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但这种开放并不改变运河所属国的领土主权。所以,D错误。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答案:D解析: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7、,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在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之后与被告人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

18、业行为规范。 选项C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该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在再审中,依旧可以代理原告张某的案件,法律并未禁止。 #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 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 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答案:B解析:。魏医生的陈述应为言词证据而非实物证据,选 项D被排除。魏医生的陈述是对被害人陈述的转述,应为传来证据而非原

19、始证据,选项AC错误。间接证据与案件 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者片断。魏医生转述的被害人 陈述的被侵害事实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就可以直观地 说明案件主要亊实,应为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甲与乙长期不和,某日又因口角相互争吵,乙大打出手,当着众人的面把甲骑的自行车砸坏。甲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下列关于本案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证人丙为村里德高望重的村长、中共党员,虽然其为乙的伯父,但是却对法庭作了不利于乙的证言,则丙的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由于丙为乙的伯父,所以其所作的不利于乙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

20、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C:证人丁年龄只有7岁,所以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D:证人丁年龄为7岁,但是其对案件前因后果的陈述非常细致,法院认为其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符,则该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证据的补强规则。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依据该项规定,可以看出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无论是否对该当事人有利,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A项错误,当选。而未成

21、年人所作的证言只有在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时,才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相当,则仍可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C项错误,当选。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证言在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情况下,证明力受到损害,但并不是没有证明力,由此,D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依据此项规定,只有在证人提供的是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时,其证言的证明力才受到损害,如果是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其

22、证言证明力并不会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此B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解析:(1)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不再将法律

23、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2)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是社会共同体意志,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是各种利益,但利益本身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故利益并非“决定性因素”,利益背后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才是“决定性因素”,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3节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 )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

24、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25、,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或常委会主任

26、会议,或常委会1/5成员书面联名,撤销本级法院、检察院除正职以外的其他成员,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D.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可以撤换该下一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答案:A,B,D解析:A、B、D 考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讲解: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免。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任期最多两届。C项正确,根据监督法第44、4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成员书面联名,撤销本级法院、检察院除正职以外的其他成

27、员,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地方组织法第44条)。D项错误,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检察院检察长(而非下一级人大常委会) 的建议,可以撤换该下一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在侦查中,侦查机关可以为了解决某些专门问题而进行鉴定。关于鉴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B: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C: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侦查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D: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被害人可以提出同样的申请答案:A,B,C解析:鉴定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

28、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对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不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故ABC选项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D选项正确,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B、C2022 年8 月,中国顺昌公司与新加坡星恒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食用椰子油的合同。12 月底,中国顺昌公司向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货物为顶级食用椰子油8000 箱。新加坡星恒公司将货物发运后,凭所获单据向银行要求付款。中国银行广东

29、分行审单时发现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时间。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中国顺昌公司,如果收到中国顺昌公司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B.银行的审单期为5 个工作日C.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可以单证不一致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如果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已灭失的,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有权拒绝收单付款答案:A,B,C解析: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果收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选项A 正确。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最多为收单翌日起

30、第5 个工作日,故选项B 正确。信用证下银行承担的是单证、单单相符的责任,C 选项正确,选项D 错误。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22年)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

31、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A、B、D项与该条第2、3及5项相符,正确;C项与第4项不符,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

32、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答案:B解析:定金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本题中,乙未交付定金,表明定金合同未生效,甲不能请求乙支付定金,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本题中,尽管

33、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按期履行主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选项B正确。根据前述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交付汽油并不能使定金合同生效,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在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主合同效力不受定金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甲已经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有权要求乙支付价款,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4、A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B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C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A选项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35、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期内不能被经济性裁员,也不能预告解除,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B选项正确。C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36、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

37、此,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4节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磋商是必经程序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

38、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实质上,争端解决机构只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来解决争端。故A项正确。张某涉嫌抢劫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由办案人员王某负责看守。在看守时,王某接到朋友电话,便离开监室出去接电话,20分钟后返回监室,发现张某竟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B.王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C.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D.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答案:A,D解析:A项正确。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

39、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从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来看,张某对自杀行为早有准备,则办案人员王某综合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应该认识到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会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发生,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离开监室接电话长达20分钟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B项错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轻信能够避免张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因此,王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本案中,如A

40、项解析所述,办案人员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因此,张某的死亡对王某而言不属于意外事件。 D项正确。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看守过程中,离开监视接电话,致使张某自杀身亡,也即使张某的生命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题答案:AD。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种形式构成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在双方就加工物的质

41、量标准问题以传真方式互相磋商过程中,在双方往来的传真件中记载,如果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因乙公司拖欠工程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就该工程款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文件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口头表示对该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此有在场的3名证人为证答案:A,B,C解析:仲裁协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42、、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A、B、C三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而D项中的口头约定不构成书面形式,故该仲裁协议无效。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A.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B.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C.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D.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

43、的个人信息答案:A,B,C,D解析:考查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

44、识别特定自然人;(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故ABCD选项正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下列各项中,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可以提供作为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有()。A.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B.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C.

45、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D.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答案:B,C,D解析: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2)银行等金融

46、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张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根据司法解释“归个人使用”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

47、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A中,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第一种情形;B选项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D选项中,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符合了第三种情形。唯有C选项不属于挪用公款罪情形。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一划分标准是由谁首先提出的?()A.布莱克斯通 B.蒲莱士C.狄骥 D.斯托里答案:B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宪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

48、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蒲莱士首次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故选B。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7节 第5节刑罚的特性是:( )A.本质上的严厉性 B.适用对象的特定性C.:根据的法定刑 D.适用主体的单一性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特性讲解: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措施。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

49、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 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 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3)根据的法定性。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 法条文载于条文。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 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 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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