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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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E-techstar Co., Ltd.(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 A 区世纪科贸大厦 C 座 150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二一六年五月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下

2、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3、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自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4、该部分股份;在钱苏晋或其配偶、另一实际控制人张小红任一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钱苏晋或张小红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以晚离职者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3、 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5、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 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6、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6、

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7、 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学宁之妻范丽萍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

8、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李学宁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李学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李学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 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恒泰实达首

9、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9、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二、发行前股东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1、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6年11月3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0、;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2、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 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11、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5、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三、股份回购的承诺1、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12、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2、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同时启动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

13、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1、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保荐机构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5、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恒泰实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15、、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及具体措施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同时,公司

16、及相关主体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的,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2、控

17、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条件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18、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3)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公司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

19、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控股股东钱苏晋、张小红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20、司股票的具体安排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的次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21、理人员将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按照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除权除息、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

22、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5、 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2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2)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3)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6、 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如

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六、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1、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夫妇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2、 公司控股股

25、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苏晋之兄弟钱军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3、 公司董事梁秋帆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景治军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26、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5、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焱、申连松、诸沁华、丁涌承诺: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6、 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在企业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

27、本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七、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一系列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

28、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八、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1、通过多渠道业务拓展及严格的成本

29、控制,努力提高公司利润水平公司将在维护、深化与现有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和积极扩展渠道建设,力争实现公司业务在电网行业内向全业务环节的纵向延伸,保证核心业务的稳定、持续增长。同时,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各环节的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通过业务收入稳定增长及运营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2、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募投项目尽早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业务产品主线开展,系在现有核心产品及服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升级研发,同时拓展和建设公司覆盖全国的营销及服务网络

30、,涵盖了公司近期的核心研发计划及市场拓展计划。该等研发和市场拓展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将进一步充实公司核心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核心产品的性能及产品化程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引领公司业务发展的新趋势,为公司核心产品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技术优势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从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对公司营销服务网络覆盖率的提升,在配合公司核心产品研发、生产的基础上,还会将公司的销售和服务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公司将通过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尽快给予公司股东更多回报。3、 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31、,在吸引和聘用国内各行业人才的同时,也将陆续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增长。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4、 提升对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随着公司全国营销网络的建立、上下游业务的拓展,以及异地分支机构的逐步建立,公司跨区域经营管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持续提升内部管理效率。5、 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公司投资价值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32、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方式,将有利于公司股东获得更多投资回报,降低中小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风险,增加公司投资价值。但是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承诺不

33、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本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2、 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

34、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3、 利润分配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在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等因素后,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同时,公司在利润分配时,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35、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

36、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

37、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5、 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6、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

38、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小于现金分红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资金缺口由借款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在该等

39、企业、机构、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 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3、 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四)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担发行人“五险一金”补缴或处罚风险的承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五险一金”的主管部门均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均能够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

40、规章的行为;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同时,为进一步避免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五险一金”补缴或处罚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苏晋、张小红承诺,如恒泰实达及其子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五险一金、缴纳滞纳金,或受到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将代恒泰实达及子公司补缴欠缴金额,并缴纳相关滞纳金、罚款。17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41、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6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906万股。公司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11.7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33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300513”;本次公开发行的1,9

42、06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5月30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查询,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6年5月30日3、 股票简称:恒泰实达4、股票代码:300513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616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90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43、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9、 本次上市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906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类别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钱苏晋1873.20 24.60%2019 年 5 月 30 日2张小红789.60 10.37%2019

44、 年 5 月 30 日3景治军767.08 10.07%2017 年 5 月 30 日4新余百合永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 6.57%2017 年 5 月 30 日5钱军420.00 5.51%2019 年 5 月 30 日6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85.50 3.75%2017 年 5 月 30 日7程杰126.00 1.65%2017 年 5 月 30 日8范丽萍126.00 1.65%2017 年 5 月 30 日9贾晓红126.00 1.65%2017 年 5 月 30 日10申连松64.00 0.84%2017 年 5 月 30 日11杨彬64.00

45、 0.84%2017 年 5 月 30 日12张雷53.00 0.70%2017 年 5 月 30 日13梁秋帆46.60 0.61%2017 年 5 月 30 日14马健中42.00 0.55%2017 年 5 月 30 日15叶盛37.80 0.50%2017 年 5 月 30 日16丁涌32.00 0.42%2017 年 5 月 30 日17李焱32.00 0.42%2017 年 5 月 30 日18诸沁华32.00 0.42%2017 年 5 月 30 日19刘爱军27.60 0.36%2017 年 5 月 30 日20陈建辉19.20 0.25%2017 年 5 月 30 日21施永

46、志16.00 0.21%2017 年 5 月 30 日22朱勇涛16.00 0.21%2017 年 5 月 30 日23顾春彦13.80 0.18%2017 年 5 月 30 日24陈宝丰13.33 0.18%2017 年 5 月 30 日25曹世鹏12.00 0.16%2017 年 5 月 30 日26刘宇红10.0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27张艳10.0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28陈智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29李朝阳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30孟凡华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31张俊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32赵鹏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33杨成9.60 0.13%2017 年 5 月 30 日34李皓6.40 0.08%2017 年 5 月 30 日35李振6.40 0.08%2017 年 5 月 30 日36漆湘6.40 0.08%2017 年 5 月 30 日37郝刚4.80 0.06%2017 年 5 月 30 日38麻旭东4.80 0.06%2017 年 5 月 30 日39张刚4.80 0.06%2017 年 5 月 30 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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