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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 4 号楼 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公告日期:2014 年 1 月 22 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2、,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同时,本公司另有如下重大事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自公司
3、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肖成、江志勇、朱鹤、袁建军、邱召海、巩博华、居直贵、成七一、王进、孙敏杰、李慧明、周亚华、何恩杰、曹铁孩、陈宝珍、付俭、赵红力、李宏亮、赵亮、蔡长华、陈勇、王洪兴、张春凤、马振华、李根宏和智汇创投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吴爽、伍建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
4、、罗新伟、陈显龙、胡宝良、杨志鹏、牛仁义及本公司董事吴章华的关联方智汇创投、吴爽、伍建勇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或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或其关联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杨志鹏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5、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
6、入交付公司。上述相关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股价稳定计划 本公司制定了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股价: (一)鼓励增持或回购措施 1、 具体条件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其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2、 具体
7、措施 (1) 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持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各控股股东增持金额按照触发增持义务前最后一次公告的持股比例分摊。如设定增持价格上限,则单笔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2)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回购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
8、取的措施 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第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20%。 (4) 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9、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相关惩罚措施
10、1、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
11、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况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股东(简称“大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陈晓龙、胡宝良、智汇创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四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龙目前担任
12、公司总经理助理,胡宝良担任监事会主席兼总经理助理。上述六名股东均为公司经营核心团队成员,为公司的市场开拓、业绩增长、技术创新、客户维护、经营稳定做出了贡献,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智汇创投为公司财务投资者,自 2010 年 4 月开始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样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上述股东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减持行为将由公司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13、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公司大股东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股份回购和购回义务触发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和购回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和购回股份数量、价格
14、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涉及公司回购和购回本公司股份的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和购回价格为股份回购和购回义务触发当日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吴章华、刘泉军、许贤泽、胡晓光、胡宝良、牛仁义、戚红、杨志鹏、孟令军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措施如下:本公司将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市当年全年各自从公司所领取全部薪金,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15、赔偿的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
16、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公司本次 IPO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 五、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涉及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则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股东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
17、赔偿相应金额。同时,上述股东应申请冻结所持有全部本公司股票,自冻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将违规操作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赔偿相应金额。同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聘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恒
18、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 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和网上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计发行 1,208.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632.00 万股,老股转让 576.00 万股。网下配售 604.40 万股,网上发行 603.60 万股,发行价格为 43.2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9、,股票简称“恒华科技”,股票代码“300365”;本次公开发行的 1,20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以及发行人网站()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4 年 1 月 23 日 (三)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四) 股票代码:300365 (五)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8
20、32.00 万股 (六) 公开发行股数:1,208.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632.00 万股,老股转让576.00 万股 (七)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及网上发行的 1,208.00 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序号
21、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江春华 848.1017.55% 2017 年 1 月 23 日2 方 文 568.4011.76% 2017 年 1 月 23 日3 罗新伟 568.4011.76% 2017 年 1 月 23 日4 陈显龙 442.109.15% 2017 年 1 月 23 日5 陈晓龙 177.453.67% 2015 年 1 月 23 日6 胡宝良 177.453.67% 2015 年 1 月 23 日7 杨志鹏 72.901.51% 2015 年 1 月 23 日8 肖 成 25.
22、000.52% 2015 年 1 月 23 日9 江志勇 15.000.31% 2015 年 1 月 23 日10 朱 鹤 12.500.26% 2015 年 1 月 23 日11 袁建军 7.500.16% 2015 年 1 月 23 日12 邱召海 7.500.16% 2015 年 1 月 23 日13 巩博华 4.800.10% 2015 年 1 月 23 日14 居直贵 4.000.08% 2015 年 1 月 23 日项目 序号 股 东 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遇非交易日顺延)15 成七一 3.700.08% 2015 年 1 月 23 日1
23、6 王 进 3.5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17 孙敏杰 3.5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18 李慧明 3.5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19 何恩杰 3.5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0 陈宝珍 3.2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1 付 俭 3.2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2 赵红力 3.2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3 赵 亮 3.2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4 蔡长华 3.200.07% 2015 年 1 月 23 日25 陈 勇 3.000.
24、06% 2015 年 1 月 23 日26 王洪兴 3.000.06% 2015 年 1 月 23 日27 马振华 3.000.06% 2015 年 1 月 23 日28 李根宏 3.000.06% 2015 年 1 月 23 日29 智汇创投 647.213.39% 2015 年 1 月 23 日 小计 3,624.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0 网下配售股份604.4012.51% 2014 年 1 月 23 日31 网上发行股份603.6012.49% 2014 年 1 月 23 日 小计 1,208.0025.00% -合 计 4,832.00100.00% -注:1、周亚华
25、、曹铁孩、李宏亮、张春凤、牛仁义原为公司股东,本次发行中上述股东公开发售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上述股东已不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公开发行中,部分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208.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632.00 万股,老股转让 576.00 万股,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其中承销费用由公司和老股东按照本次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比例进行分摊。 经本公司股东平等、自愿协商确定,公司共有 9 名股东参与本次老股转让,老股转让共计 576.00 万股,截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老股转让计划之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时间均在 36 个月以上,本次公开发行上
26、述股东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量(万股) 计划转让上限(万股) 本次公开转让股份数量 (万股) 本次公开转让后持股数量(万股) 本次公开转让后持股比例 1 智汇创投 750.00 750.00102.80647.20 13.39%2 周亚华 3.50 3.503.50- -3 曹铁孩 3.40 3.403.40- -4 李宏亮 3.20 3.203.20- -5 张春凤 3.00 3.003.00- -6 牛仁义 126.60 126.60126.60- -7 陈晓龙 315.80 157.90138.35177.45 3.67%8 胡宝良 315.80 157.901
27、38.35177.45 3.67%9 杨志鹏 129.70 64.8556.8072.90 1.51%合计 1,651.00 1,270.35576.001,075.00 22.25%本次参与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包括持股 10%以上的股东智汇创投,及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牛仁义、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 本次老股转让计划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老股转让股东中,智汇创投为公司财务投资者,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周亚华、曹铁孩、李宏亮、张春凤4名股东为已离职员工;陈晓龙、胡宝良、杨志鹏3名股东转让上限为其持有股份的 50%,本次公
28、开转让完成后,其仍持有公司股份,因此,本次老股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FOREVER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4,2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832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方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 4 号楼 3 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
29、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面向智能电网的信息化服务供应商,致力于运用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并秉承信息技术与物联网技术相结合的理念,为智能电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专业化信息服务。 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 I65)。 电话:010-8207 8686 传真:010-6203 2013 公司网址:www. 电子邮箱:irm 董事会秘书:陈显龙
3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万股)(发行前) 直接持股(万股)(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万股)(发行前) 直接持股(万股)(发行后) 江春华 董事长 2013.1-2015.12 848.10 848.10 方 文 董事、总经理 2013.1-2015.12 568.40 568.40 罗新伟 董事、副总经理 2013.1-2015.12 568.40 568.40 陈显龙 董事、董事会秘书
31、兼副总经理 2013.1-2015.12 442.10 442.10 吴章华 董事 2013.1-2015.12 - - 刘泉军 独立董事 2013.1-2015.12 - - 许贤泽 独立董事 2013.1-2015.12 - - 胡晓光 独立董事 2013.1-2015.12 - - 胡宝良 监事会主席 2013.1-2015.12 315.80 177.45 牛仁义 监事 2013.1-2015.12 126.60 - 戚 红 职工监事 2013.1-2015.12 - - 杨志鹏 常务副总经理 2013.1-2015.12 129.70 72.90 孟令军 财务负责人 2013.1-2
32、015.12 -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恒华科技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等四人组成的经营团队。实际控制人团队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发行人实施实际控制,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57.78%的股份,发行后合计持有公司 50.23%的股份。 江春华,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笑祖塔院天兆家园。1994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华北电力设计院;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4 月历任恒华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先后在上海恒桦、天津恒华和云南电顾
33、任职;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恒华有限副经理;2010 年 1 月至今担任恒华科技董事长。江春华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本科学历。方文,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今典花园。1993 年至 2001 年就职于华北电力设计院;于 200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恒华有限,并于 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执行董事及经理;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天津恒华监事;于 2010 年 1 月至今担任恒华科技董事兼总经理。方文毕业于河海大学,本科学历。 罗新伟,中国国籍,未有
34、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1994 年 7 月至 2001 年 1 月就职于华北电力设计院;2001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恒华有限,并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执行董事、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恒华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恒华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罗新伟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本科学历。 陈显龙,中国国籍,未有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000 年至 2002 年就职于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2
35、月在恒华有限任副经理;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天津恒华任执行董事、经理;2009 年 12 月担任恒华有限副经理,2010 年 1 月至今担任恒华科技董事,现任恒华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陈显龙毕业于武汉大学,获硕士学位。 (二)实际控制人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春华、方文、罗新伟、陈显龙,上述四人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1,794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春华 848.
36、1017.55%2 智汇创投 647.2013.39%3 方 文 568.4011.76%4 罗新伟 568.4011.76%5 陈显龙 442.109.15%6 陈晓龙 177.453.67%7 胡宝良 177.453.67%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联保险产品 84.6281.75%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保险产品 84.601.75%10 杨志鹏 72.901.51%小 计 3,671.22875.9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208.00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632.00 万股,老股转让 576.00 万股;网下配售 604.40
3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0.03%,网上发行 603.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9.97%。 二、发行价格及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43.21 元/股。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42.1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36.6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和网上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
38、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604.40 万股,有效申购为 6,052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 603.60 万股,中签率为 2.0491058925%,认购倍数为 48.80177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308.72 万元,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2014)京会兴验字第 0404000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128.67 万元,其中保荐
39、承销费用 3,379.80 万元(不包括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应分摊的承销费用)、审计费用 249.00 万元、评估费用 116.40 万元、律师费用 80.00 万元、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303.47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3.4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3,180.0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为 23,183.73 万元。 本次发行中,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总额为 24,888.96 万元,扣除应由该部分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后,该等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净额为23,658.76 万元。
40、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76 元(按 2013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0 元(按照 201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关于募集资金的承诺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 2013 年财务数据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20
41、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229,372,967.09 160,283,319.22 43.10流动负债(元) 42,851,829.83 28,360,060.46 51.10总资产(元) 291,103,423.31219,275,168.0132.76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37,251,593.48177,915,107.5533.3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5.65 4.24 33.25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42、198,227,846.44 164,770,400.59 20.31营业利润(元) 63,016,768.21 57,423,838.47 9.74利润总额(元) 65,333,351.01 62,286,074.52 4.89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59,336,485.93 53,006,113.05 11.9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57,251,561.4149,525,240.8815.60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1.41 1.26 11.9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1.361.1815.2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
43、8.58%35.01%-6.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27.58%32.71%-5.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924,966.74 21,488,897.34-86.3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70.51-86.27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2013 年末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本公司 2013 年末流动资产较 2012 年末增长 43.10%,总资产较 2012 年末增长 32.76%,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截至 2013 年末,公司部
44、分项目正在执行中,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已经发生的支出在存货中列示,使存货规模有所增加;同时公司随着收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增加。 本公司 2013 年末流动负债较 2012 年末增长 51.10%,主要是由于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新增部分短期借款。 本公司 201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较 2012 年末分别增长 33.35%、33.25%,主要是由于 2013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006,113.05 元,使公司未分配利润增长53,402,837.34 元。 2、2013 年利润表主要数据分析 本公司 2013 年业务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承接项目的规模和数量继续增加,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同比均保持较快的增长。 3、201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本公司 201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24,966.74 元,较 2012 年减少 18,563,930.60 元,同比下降 86.3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 86.27%,主要是由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15,884,774.84 元。 三、2014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预测 2013 年一季度,公司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713.35 万元,净利润为 324.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