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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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论一、 企业的概论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1、 企业的概念(领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领会)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二)、企业的分类(识记)1、按照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领会)1、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

2、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期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二)、法律的渊源(识记)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的人民政府。)6.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7.国际惯例。(国际经济贸易中较多见)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

3、体形式。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领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特征: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符合两项要求:(1)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是因所从事职业或者身份特殊而受到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管理人员等。2.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领会)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

4、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领会)审请核准登记营业执照成立1.行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2.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识记)投资人自行管理,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以对委托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权限进行限制,但是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通知该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识记)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

5、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领会)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于公告。2、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求偿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领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50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

6、单位)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的几乎全部重要事项(如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等)都必须在协议中约定,而且在合伙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也将以其约定作为基本的活动准则。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基于信赖关系)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识记)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设立条

7、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领会)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财产性质:合伙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擅自使用、处分,不得要求提前分割、不得擅自处置等。)(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合伙.事务执行。方式灵活多样;对合伙人或事务执行人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决策。一般事务,过半数通过;下列事项,须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

8、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1)协议约定优先;(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协商;(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4)比例不明,平摊。特殊禁止:协议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部分人承担。4.入伙。(1)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退伙。退伙1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

9、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情形4种5+1种4种前提约定期限1.未约定期限2.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30日内未起诉要求提前30日财产处理协议约定退还办法。可退还货币也可退还实物。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1.

10、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合伙人或执行人越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企业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债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人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用于清偿,但不得代位行使其在企业中的权利。重要规则:内外有别。(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领会)是指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主要反映在两点:1.业务特殊 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2.责

11、任特殊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重点掌握其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其他问题一般掌握(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领会)1、由 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综合应用)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原则上可同本企业交易;(2)原则上不受竞业禁止限制;(3)原

12、则上可将其在企业中的份额出质。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综合应用) 1、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2、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领会) 1、普通转有限或有限转普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转普通对其作为有限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转有限对其作为普通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识记):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

13、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清算程序(简单应用):公告债权人,解散清算人由合伙人承担,指定清算人(解散后15日未指定,由法院指定),清算事务3、清偿顺序(简单应用):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保障费用;2)法定补偿金;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4)合伙企业的债务。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识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

14、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采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法人,属中国管辖。其特征有: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领会)1、审批。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各方同意可不订立协议而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要求(重点注意知识产权出资要求)(领会)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

15、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四)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重点注意董事长和经理的产生方式)(领会) 1、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名额分配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其它需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3、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1名)和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和其他高员。(五)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重点注意解散的六种原因)(领会) 合营企业的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改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16、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期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是指中外合作者依中国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按合作合同约定投资、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特征: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前回收投资)组织形式管理形式种 类形式责任种 类职权结构法人型有限公司

17、有限董事会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非法人型实为合伙无限连带联合管理制联合管委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委托管理制董事会或联合管委会一致同意可委托一方或他方管理投资方式与回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法人型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一般注册资本的25%。由于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因此允许外国合作者以适当方式先行回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收益比例;2.经财税机关审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回投资;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另外,外国合作者在企业亏损弥补后,才能回收。(二)

18、合作企业的设立(领会)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取营业拍照日期为成立日期。(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领会) 1、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伙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特征是:1、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2、 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国投资都承担。3、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原则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形式。(二)外资企业的设立(领会)设立外资企业,应由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外资企业的终止清算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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