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一章-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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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信服的理论。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2、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3、现代经济法概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

2、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20年代,“经济法”概念在德国流行,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受。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二)通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2、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3、 3、刑法,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的具体规定-经济法调整,公司不纳税偷税-行政法调整 偷税到应缴税款20%-刑法 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民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参加协定

4、的成员有24个,出口成员6个,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18个,由发达国家和中国组成。主要目标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征:1、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2、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3、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5、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1、发生: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变更: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上发生变化。3、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消灭。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4、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1)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2)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二节 经

6、济法法律关系 事件包含:(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亡。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特征:1、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分类(三)有效要件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三)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7、公共利益。2、形式有效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讨论: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1、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愿意出50万购买李某的奔驰车一部。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3、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8、;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

9、生当事人意思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财产给第三人【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

10、那就构成欺诈了。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

11、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2、除斥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差别:(1)可撤销行为

12、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探亲,

13、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问题:1、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分别是谁?2、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3、甲的权限是什么?4、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5、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

14、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离婚、结婚、遗嘱 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按照

15、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含义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16、的代理。2.委托授权的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授权委托书的含义 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授权不明的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2.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主要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血缘或配偶)。3.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指定代理 1.指定

17、代理含义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指定代理的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理人。(2)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是一次性或暂时性就特定事务的指定代理。(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行为。滥用代理权行为主要包括:(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五)无权代理 1.

18、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2、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是最终无效,还是转变为有效行为取决于:1)本人是否追认;2)第三人是否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何谓“本人的追认”?1.追认的含义 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2.追认选择权 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或不追认的选择权。思考:无权代理

19、应承担何种责任?1行为人对本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不发生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本人受到的损失。2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和第三人未撤销,如果无权代理的行为本身内容合法,且第三人为善意,行为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履行的义务,或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第三人对本人的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代理行为,是对本人的共同侵权,给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

20、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明知没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行为人误认为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代理行为。(六)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由于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从而由本人承担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般要件(1)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特殊要件(1)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确信是由于有本人过失的原因所致;(3)第三人基于主观善意与行为人

21、实施法律行为。3、效力 本人承担行为有效责任。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案例: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所有餐费?为什么?案例:王为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刘为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某日刘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正好王要到上海出差,于是刘委托王将草药带去卖掉。王却将草药带到邻村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李是一名老中医,看了之后请王把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王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

22、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李。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刘来此处打听草药的市场价格,李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在上海都不值钱了。恰巧此事被在李家看病的刘的远房亲戚听见,告诉了刘。刘遂要求王和李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1、王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刘是否有权要求王和李两人赔偿?为什么?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制度(一)概述 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2、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1)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条件(2)以一定的时间为条件第四节 诉讼时效(二)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1、取得时效:又称

23、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2、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第四节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制度(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3、避免证据灭失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二)特征 1、属于消灭时效,使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2、不消灭实体

24、权利。3、强制性的规定。第四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为3年。(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了)第四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于主观上不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他对权利被侵害的不知情,是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注意的情况。第四节 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

25、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含义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的情形。2、中止的事由第四节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3.

26、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第四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含义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2.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四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含义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

27、第四节 诉讼时效 2.中断的法定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第四节 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第一,发

28、生的事由不同 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四节 诉讼时效 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

29、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案例:200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8年7月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虽然多次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情。2010年8月胡某回国。2010年10月张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2010年11月,当张再次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

30、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胡某对张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所欠的钱?测 试 1、陈某承包的镇办工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2007年8月,供电站的站长的弟弟吴某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拒绝了。但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了,供电站站长告知线路需要维修。第二天,吴某再次拉来西瓜,并说只要陈某买了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以高于市场价买了西瓜,当晚电也真的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气,于2008年9月提

31、起了诉讼。(1)吴某的的行为属于胁迫、趁人之危还是显示公平?为什么?(2)陈某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购买西瓜的合同?2、2007年10月,某书法装裱店和某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008年2月前交付20副对联作品。但2007年12月赵某不慎摔伤,不能创作,就委托就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交到装裱店。店里感觉风格与赵某不同,经鉴定发现是他人作品。问题:赵某委托儿子代为书写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某时装公司急于推销产品,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按照推销额2%放奖金。该公司职员张某就去找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朋友李某帮忙。该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

32、该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李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不久,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代收货款。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百货公司是否应当付款?为什么?4、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甲本想催讨但一直忙于其他事务而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为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直到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就向乙追讨。乙认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愿偿还。(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止点是什么时间?为什么?(2)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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