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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一章经济法.精品文档.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一)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物质利益分配的法律保障 1.摩莱里(Morelly)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经济法”一词。 2.德萨米(Dezamy)1842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作为经济部门的法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20世纪初产生的。 德国莱特(Ritter)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赫德曼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
2、济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 美国1890年颁布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 捷克1964年的经济法典等 19791992年是我国经济法的初创期;1993年至今,已建立较完善的经济法框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中国的经济法应该表明和记载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是经济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2、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3、也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4、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不是交叉、重叠的经济关系。如赠与、继承。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3、的经济关系 问题1:为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n 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n 经济运行需要“两只手”。有形的手,即国家的干预或协调。n 国家协调的手段有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主要的。 问题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吗? 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 1、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三、经
4、济法的定义(一)定义原则 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不需要列举经济法主体 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 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经济法就是经济法规的简称?(二)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法的范畴 属于国内法 属于与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问题: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n 联系:都调整经济关系,许多概念、原则等都可通用。n 区别: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5、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在本国经济协调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主要保护微观经济领域内社会个体的权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主要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 3)民法主体是法人与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 4)民法主要是民事手段,经济法采取奖罚相结合的方法。问题: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监管关系有些也具有行政关系性质,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 区别: 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法的关系主体都是经济权
6、利主体和经济义务主体,都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3)经济法的关系主体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不能单纯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志和意图。 4)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也以行政手段为辅。 二、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n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n 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n 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n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经济法体系(一)法的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n 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
7、系n 不同于法学体系(二)什么是经济法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不同于经济法律体系(或经济法规体系) 不同于经济法学部门 不同于经济立法体系 不同于经济法教材体系(三)经济法体系的结构1、市场监管法 市场准入与退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的设立、解散等;证券发行、上市等 竞争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障,等等2、宏观调控法 税法、固产投资、国资监管、自然资源能源、财政预算及支出、银行金融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等二、 经济法的渊源(一)何为经济法渊源? 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指经济
8、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又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分。(二) 经济法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其他。如国际协定、国家政策非制定法n 法律解释n 习惯法n 判例n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n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n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n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主体资格。 (二)经济
9、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标的)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失。 (四)经济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n 2、法律事件:能
10、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知识小贴士 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违法行为按其违法程度又可分为一般违法经济行为和严重违法经济行为。 一般违法经济行为,要承担赔偿损失、交纳滞纳金、履行合同义务等法律责任; 严重违法经济行为,除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外,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经济义务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应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n 1.国家机关n 2. 企业:把人
11、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从事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 n 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行独立核算、依靠国家拨款或有独立经费来源、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营利单位。n 4.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n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n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n 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定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知识小贴士 民法通则3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
12、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 要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n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的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n 法人单位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它也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成员大会的决议而撤销或解散。n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社会组织的职能机构和基层单位n 不具有法人资格。n 在实行独立承包和划小核算单位情况下,它们可以独立地与外部或内部其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n 与外部发生经济法律关系需经所属法人同意。
13、(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n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职权 财产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 请求权(1)经济职权n 经济职权指国家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决策权、许可权、批准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 1)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2)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 3)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2)财产所有权n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者
14、依法享有的权利 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3)经营管理权n 经营管理权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n 企业享有供、产、销、人、财、物各个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权。(4)请求权n 请求权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n 是一种救济性权利n 要求赔偿、请求调解、申请仲裁等n 2. 经济义务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
15、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n 财物(有形)n 经济行为n 智力成果(无形)三、实行奖罚制度 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奖励与惩罚是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制度,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必然要求。n 奖励:物质奖和荣誉奖n 惩罚:追究经济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非经济责任一、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新的、修改或废止原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制定的现状 经济法制定的原则 问题: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是一回事吗?二、经济法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行(Roscoe Pound) 经济法的实施: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
16、、经济司法。 经济法实施的现状p61n 强化经济法实施的对策现场调查 假如你的学费是某企业家赠与的,你们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你与学校是什么关系?你怎样给自己定位?是学生、是产品、还是消费者? 假如你听了一则有奖销售广告,你买回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又没中奖,你会怎样做案例n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应如何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17、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可以依民事诉讼法49条、民诉意见40条等,享有一定的独立缔约能力和诉讼主体资格。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2.1 公司法概述一、什么是公司?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2)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二、公司的分类 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合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2)国营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 3)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4)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5)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开放式公司(上市)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性质的规定
18、 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什么是公司法? 广义上,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 狭义上,公司法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立法原则: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19、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资本不划分等额股份,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 3)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20、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v 1)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v 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责任和义务v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21、可以在5年内缴足。v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v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董事会
22、成员3-13人,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不少于3人 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东会会议v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v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v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
23、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的议事原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4、;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25、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义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
26、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
27、司的股东名册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此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的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有约定的除外。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
28、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转让v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v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v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v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29、买权 。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
30、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指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
31、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设股东会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v 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v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或者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 v 设立董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v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v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
32、职工代表不低于1/3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3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知识小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 知识小贴士:股票的种类 普通股、优先股 记名股、无记名股 面额股、无面额股 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流
33、通股、非流通股 A股、B股、H股等。 知识小贴士:股票的特征 权利证券 有价证券 证权证券 要式证券 风险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到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v 发
34、起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v 募集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v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 。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v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v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但发
35、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 股份公司的筹办事项v 发起设立的,在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
36、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v 募集设立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
3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
38、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5-19人 经理 监事会不少于3人股东大会会议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
39、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41条 第102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40、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l 第48条 第110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41、,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l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l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l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可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l 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l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42、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l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l 第54、55、57、119条关于监事会弹劾、起诉、提案、签单报销权等的
43、界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职责v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v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票的交付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票的形式股票应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
44、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 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人代表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的转让v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v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v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v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等情形除外。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记名股票的失效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