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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信服的理论。信服的理论。1 1、“经济法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典中提出。(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
2、代经济法。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2 2、1865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产物。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3 3、现代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概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
3、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经济法概论第一章有的直接以有的直接以“经济法经济法”命名。如命名。如19191919年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法。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2020年代,年代,“经济法经济法”概念在德国流行,概念在德国流行,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受。受。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通说(二)通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
4、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 1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系。2 2、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3 3、刑法,刑事法律关系、刑法,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例如: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那么: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
5、,那么: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的具体规定的具体规定-经济法调整,经济法调整,公司不纳税偷税公司不纳税偷税-行政法调整行政法调整 偷税到应缴税款偷税到应缴税款20%-20%-刑法刑法 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民法民法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 2 2、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 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 3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内部经
6、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三、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参加协定的成员有参加协定的成员有2424个,出口成员个,出口成员6 6个,个,都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进口成员1818个,由发达个,由发达国家和中国组成。国家和中国组成。主要目标
7、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主要目标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概念 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特征:特征:1 1、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是人们有
8、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2 2、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3 3、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4 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1 1、发生:、发生: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
9、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 2、变更:、变更: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上发生变化。上发生变化。3 3、终止:、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消灭。况的出现而消灭。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4 4、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1 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 2 2)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 3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
10、济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包括:1 1)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2 2)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事件包含:事件包含:(1)(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2)(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社会事件。是指
11、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亡。亡。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特征:特征:1 1、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的行为;2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 3、具有法律约束
12、力的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分类(二)分类 (三)有效要件(三)有效要件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三)有效要件(三)有效要件 1 1、实质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3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 2、形式有效要件、形式有效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讨论:讨论: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1 1、潘某与李某签
13、订合同,愿意出、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愿意出5050万购万购买李某的奔驰车一部。买李某的奔驰车一部。2 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嫁给你 。3 3、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4 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抽筋溺水身亡。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1、概念、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4、,行为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律效力的行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2 2、类型、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所为的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法形式掩
15、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欺诈: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誉
16、、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人之危。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3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
17、,自行为开始时起即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生一定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财产给第三人返还财产给第三人 【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五)可撤销的民
18、事行为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销的民事行为。销的民事行为。1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 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是
19、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2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要件是:要件是:1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2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
20、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3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3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
21、民事行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4 4)欺诈、胁迫)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
22、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事行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 1、撤销权、撤销权 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撤销权须以诉为之,2 2、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成立时起超过1 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 3、被撤销后,自
23、始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行为差别:差别:(1)(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3)(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不同。无效
24、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
25、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时,则还具有其效力。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代理二、代理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1010斤,斤,并付款并付款1000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 3月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10斤斤上等茶叶,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上等茶叶
26、,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问题:问题:1 1、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分别是谁?分别是谁?2 2、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3 3、甲的权限是什么?、甲的权限是什么?4 4、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5 5、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7、(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6363条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 1、概念、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 2、特征、特征 经济法概论第一
28、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的行为:1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离婚、结婚、遗嘱如离婚、结婚、遗嘱 4 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
29、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按照现行按照现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法律法律行为行为 以意思表以意思表示为必备示为必备要素要素依据行为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的内容而发生效力生效力本质在于意
30、思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于事实构成以行为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为生效条件件事实事实行为行为不以意思不以意思表示为其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律后果只有在行为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律规定的效果不要求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人具有相应的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事行为能力力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1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3 3、指定代理。、指
31、定代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1.1.委托代理的含义委托代理的含义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2 2.委托授权的形式委托授权的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 3.授权委托书的含义授权委托书的含义 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文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
3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4.4.授权不明的责任授权不明的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2.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直接规定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主要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主要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
33、缘关系(血缘或配偶)。亲缘关系(血缘或配偶)。3.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 1.1.指定代理含义指定代理含义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2.2.指定代理的情形指定代理的情形 (1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理人或者是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理人。或者人民
34、法院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理人。(2 2)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或者没有)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争议的,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无能力代管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是一次性的,由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是一次性或暂时性就特定事务的指定代理。或暂时性就特定事务的指定代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四)(四)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行
35、为。使代理权行为。滥用代理权行为主要包括:滥用代理权行为主要包括:(1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2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3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理人利益。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五)无权代理(五)无权代理 1.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权的行为。2 2、无权代理的效
36、力:、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行为是最终无效,还是转变为有无权代理行为是最终无效,还是转变为有效行为取决于:效行为取决于: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1 1)本人是否追认;本人是否追认;2 2)第三人是否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是否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848条第条第2 2款: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经济
37、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何谓何谓“本人的追认本人的追认”?1.1.追认的含义追认的含义 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以积极的意思表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2.2.追认选择权追认选择权 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或不追认的选择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或不追认的选择权。权。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思考:无权代理应承担何种责任?思考:无权代理应承担何种责任?1 1行为人对本人的责任行为人对本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无权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不发生法律关系。行代理行为与本人不发生法律关系。行为人的行为
38、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为人的行为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本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应当向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本人受到的损失。包括赔偿本人受到的损失。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2 2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行为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和第三无权代理,本人拒绝追认和第三人未撤销,如果无权代理的行为本身人未撤销,如果无权代理的行为本身内容合法,且第三人为善意,行为人内容合法,且第三人为善意,行为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履行的义务,或者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履行的义务,或者向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向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3 3第三
39、人对本人的责任第三人对本人的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代理行为,是对本人的共同侵权,之实施代理行为,是对本人的共同侵权,给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给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6666条条4 4款: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3.3.无权代理的
40、情形无权代理的情形 (1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明知没有代理权为代理行行为人明知没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为;行为人误认为有代理权为代理行行为人误认为有代理权为代理行为。为。(2 2)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3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代理行为。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六六)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由于本人的行为足行为人无代理权,由于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以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从而由本人承担授权
41、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从而由本人承担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责任的无权代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2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般要件一般要件 (1 1)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2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3 3)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特殊要件特殊要件 (1 1)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 2)确信是由于有本人过失的原因所致;)确信是由于有本人过失的原因所致;(3 3)第三人基于主观善意与行为人实施法律)第三人基于主观善意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3、效力、
42、效力本人承担行为有效责任。本人承担行为有效责任。经济法概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案例:案例: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付乙所签单的餐费。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所有餐费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所有餐费?为什么为什么?案例:案例:王为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王为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刘为其邻居,平时以采撷
43、山地出差。刘为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某日刘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为生。某日刘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药,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正好王要到上海出差,于是刘委托王正好王要到上海出差,于是刘委托王将草药带去卖掉。王却将草药带到邻将草药带去卖掉。王却将草药带到邻村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李是一名村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李是一名老中医,看了之后请王把草药卖给他,老中医,看了之后请王把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并表示愿给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王以元的好处费。结果王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李。卖给了李。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双方还约
44、定,如果事后刘来此处打听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刘来此处打听草药的市场价格,李就说此草药现在草药的市场价格,李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在上海都不值钱了。已经大跌价,连在上海都不值钱了。恰巧此事被在李家看病的刘的远房亲恰巧此事被在李家看病的刘的远房亲戚听见,告诉了刘。刘遂要求王和李戚听见,告诉了刘。刘遂要求王和李赔偿自己的损失。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问题:1、王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王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行为?2、刘是否有权要求王和李两人赔偿、刘是否有权要求王和李两人赔偿?为什么?为什么?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一、时效制度一、时效制度 (一)概述(一)概述 1 1、时效、时效,一定
45、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2 2、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 (1 1)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条件)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条件 (2 2)以一定的时间为条件)以一定的时间为条件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二)时效的种类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将时效区分为:1 1、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
46、得该项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财产权的时效。2 2、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不行使权。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二、诉讼时效制度二、诉讼时效制度 (一)概念(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权利的时效制度。(二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1 1、稳定法律秩序、稳定法律秩序 2 2
47、、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3 3、避免证据灭失、避免证据灭失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三、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一一)概念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构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二二)特征特征 1 1、属于消灭时效,使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属于消灭时效,使权利人丧失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救济的权利。2 2、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实体权利。3 3、强制性的规定。、强制性的规定。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
48、诉讼时效期间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为3 3年年。(二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了)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日起超过20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年的,法院不予保护。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现实地于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
49、事实的发生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指权利人尽管于主观上不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于主观上不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他但他对权利被侵害的不知情对权利被侵害的不知情,是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是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注意的情况。未尽必要注意的情况。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 1、含义、含义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6 6个月内个月内,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50、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的情形。继续计算的情形。2 2、中止的事由、中止的事由经济法概论第一章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