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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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讲座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一、房产税概述一、房产税概述n n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n n19511951年,我国发布年,我国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n n1986198

2、6年,国务院发布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房产税。,开征房产税。其中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其中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n n根据根据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546号令,自号令,自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废止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内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及个人统一执行及个人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

3、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暂行条例)国税发国税发【19991999】4444号: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号: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各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制镇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域行政区域行政区域。(。(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三、征税对象三、

4、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三、征税对象三、征税对象n n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

5、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n n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财税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008123123号号 文件)文件)n 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财税20052005181181号)的规定,自号)的规定,自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

6、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收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四、纳税义务人四、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缴纳。缴纳。1 1、产权产权属国家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纳税。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纳税。2 2、产权产权出典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的,由承典人纳税。3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4 4、产权未

7、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5 5、融资租赁的房产,由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承租人纳税。纳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五、税率五、税率 房产税采用固定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第三篇第三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六、计税依据六、计税依据(一)对纳税人(一)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计税余值值作为计税依据。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一次性

8、减除一定比例一次性减除一定比例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1 1、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簿“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 2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 按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

9、车船使用税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87财税地字财税地字3 3号)的解号)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升

10、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52005173173号号)进一步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为了维持和)进一步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以

11、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

12、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入房产原值。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3、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n n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02010121121号)中号)中“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括为取得土地

13、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0.5的,按房产建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筑面积的2 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值的地价。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二)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二)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如果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

14、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合理,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的有关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计税依据。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计税依据。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 几种特殊情形几种特殊情形:n n 1 1无租使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无租使用房产的计税依据(财税财税20091282009128号):无租使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税。n n2 2出租房产免租期间房产税计税依据(财税出租房产免租期间房产税计税依

15、据(财税20101212010121号):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n n3 3出典房产的计税依据出典房产的计税依据 (财税财税20091282009128号号):产权出典的房产,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n n4 4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财税财税20091282009128号号):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

16、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七、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应纳税额的计算n n(一)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一)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算n n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额的计算公式为:n n全年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全年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1.2%n n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

17、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 1原值减除原值减除比例)比例)n n重庆市一次性减除比例为重庆市一次性减除比例为30%30%。n n补充:地下建筑相关规定:财税补充:地下建筑相关规定:财税20051812005181号,渝号,渝地税发地税发200619200619号。号。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n n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n n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八、纳税义务时间八、纳税义务时间八、纳税义务时间八、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

18、生时间n n自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自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n n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计征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n n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n n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19、起计征房产税。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n n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税。n n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二)纳税义务终止时间n n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九、纳税期限

20、九、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重庆市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重庆市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年的纳税期限为4 4月月1-30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10月月1-311-31日。日。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季或全年一次缴纳。-(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十、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十、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一)纳税地点(一)纳税地点(一)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

21、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二)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如实向当地税时间、用途、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如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应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应税房产发生变化,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房产发生变化,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

22、变更登记。记。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十一、主要税收优惠十一、主要税收优惠n n(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条)n n 1.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n n 2.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房产;n n 3.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自(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23、自20112011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52015年年1212月月31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30201230号)。号)。n n(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820082424号文件)号文件)n n 1.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

24、产税。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n n 2.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 3税率的基础上减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半征收营业税,按4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n n 3.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四)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自(四)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2013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

25、52015年年1212月月31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地使用税。(财税20131182013118号)号)n n(五)教育系统税收优惠政策(五)教育系统税收优惠政策n n1.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n n2.2.对国家拨付事业经

26、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20043939号)号)n n3.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税201320138383号)号)n n4.4.我市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我市职业技术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渝地税发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渝地税发20122012115115号)号)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六

27、)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从(六)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从20132013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52015年年1212月月31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20135959号)号)n n(七)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七)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

2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0009797号)号)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自(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2013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20152015年年1212月月31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

29、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财税201220126868号)号)n n(九)对在我市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九)对在我市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渝地税发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渝地税发20072422007242号)号)n n 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

30、策:(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优惠政策:n n1.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n n2.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3年内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3.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对疾病控

31、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财税(财税200020004242号)号)n n4.4.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字19991999264264号)号)n n(十一)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十一)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免征房产税。(用房免征房产税。(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十二、房产税热点问题十二、房产税热点问题n

32、n1、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n n答: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2 2、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计征房产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计征房产税?n n答: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答: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由基建单位出

33、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n n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3 3、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产税?n n答: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答: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34、房产税。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n n4 4、闲置房产、无产权房产是否应征房产税?闲置房产、无产权房产是否应征房产税?n n答:房产税是对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是保有环节答:房产税是对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是保有环节的财产税,不管是否使用闲置,只要没有免税规的财产税,不管是否使用闲置,只要没有免税规定,都应征收房产税。应税房产不论是否有产权,定,都应征收房产税。应税房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应征收房产税。都应征收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5 5、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n n答: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答:房屋

35、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后,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n n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房屋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房屋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6、对于以

36、房产投资联营,如何征收房产税?n n答: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7 7、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如何征收房产税?n n答:(答:(1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

37、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n n(2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n n重庆市规定: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重庆市规定: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50%作为应税房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70%作为应税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n n(3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

38、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n n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收房产税。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8 8、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n n答: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答: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

39、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第一篇第一篇 房产税房产税n n9 9、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收房产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收房产税问题?问题?n n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答

40、: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n n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使用土地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使用土地或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

41、要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n n1988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7号发布号发布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n n2 0062 006年年1212月月3131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的决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并自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并自20072007年年1 1月月

42、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n n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n n 国税发国税发【19991999】4444号: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号: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行。n n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

43、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域行政区域行政区域。(。(重庆市城镇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三、纳税义务人三、纳税义务人三、纳税义务人三、纳税义务人n n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包括:n n1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n n2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

44、使用人为纳税人。n n3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为纳税人。n n4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有各方分别纳税。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集体土地征税规定:集体土地征税规定:n n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656200656号)规定: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在城镇土地使用

45、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四、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n n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平方米)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算征收。n n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理部门核发的

46、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未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五、适用税额五、适用税额n n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n n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标准的通知(渝府发(渝府发200736200736号):城镇土地使用号):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税应税土地分为8 8等,各等级

47、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下:n n一等一等 1515元至元至2020元元 二等二等 1212元至元至1616元元n n三等三等 9 9元至元至1212元元 四等四等 7.57.5元至元至1010元元n n五等五等 6 6元至元至8 8元元 六等六等 4.54.5元至元至6 6元元n n七等七等 3 3元至元至4 4元元 八等八等 1.51.5元至元至2 2元元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渝府发201320135757

48、号)号)n n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为8 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方米年税额如下:n n一等一等 2020元元 二等二等 1616元元n n三等三等 1212元元 四等四等 1010元元n n五等五等 8 8元元 六等六等 6 6元元n n七等七等 4 4元元 八等八等 2 2元元n n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主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20132013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应纳税额的计算n n城镇使用税的应纳

49、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n n全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七、纳税义务时间七、纳税义务时间n n(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n n1 1、新征用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新征用土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满1 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n n2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

50、,自办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篇第二篇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n n3 3、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从土地行政主管、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部门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按时间,按“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实际取得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的原则确定。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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