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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行政法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参加人10目录页 CONTENTS PAGE 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2行政诉讼原告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3行政诉讼被告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4行政诉讼第三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5共同诉讼人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6行政诉讼代理人第 4 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与行政诉讼参加人相关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 5 页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第 6 页(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二、与行政诉讼参加人相关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
2、与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行政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行政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第 7 页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述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原告资格的转移 三第 8 页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述u 1行政诉讼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u 2行政诉讼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u 3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第 9 页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第 10 页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原告资格非常复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受害人的原告资格确认行政复议后的原告资格确认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的原告资格(一)原告资格确认的其他规则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
4、确认第 11 页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确认投资人的原告资格确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确认非国有企业案件中的原告资格确认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确认合伙案件中原告资格确认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第 12 页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由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其原告资格。原告资格转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注意:近亲属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 13 页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第 14 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原告指控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是行政主体 2被告必须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3必须是被原告指控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第 15 页1直接起诉的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一)被告资格确认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在经过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告应当如何确定呢?主要视复议决定而定。对此,我
6、们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说明:第一,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第三,复议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的对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 16 页3被授权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受委托方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5.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 17 页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1.文
7、书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被告资格确认的其他规则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做出后,还需经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此时被告应是在生效文书上署名或盖章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当事人无需判断该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具体做出的,当事人只需选择生效文书上署名或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可,这样便于当事人选择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实践中,行政机关会组建一些行政机
8、构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由于这些机构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被告,只能以组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 18 页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 3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为被告(二)被告资格确认的其他规则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 19 页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二第三人资格
9、的确认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三第 20 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u 1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u 2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u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诉讼程序已经发生但尚未终结之前u 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第 21 页二、第三人资格的确认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或者加害人不服该行政处罚而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者加害人1第 22 页 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
10、人,其中一方起诉后,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共同被处罚人中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人2三、行政程序的分类第 23 页 在土地、森林、草原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确权裁决后,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三、行政程序的分类第 24 页 行政机关或组织和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或组织共同署名做出行政行为,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非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三、行政程序的分类第 25 页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被诉,另一个行政机关可
11、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行政机关做出矛盾行为案件中的第三人5三、行政程序的分类第 26 页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只起诉其中的部分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拒绝追加,则这一部分未被追加的“被告”就转化为第三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6三、行政程序的分类第 27 页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要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u 1享有当事人具有的诉讼权利,也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u 2有权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三、第三人的诉
12、讼地位第 28 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二共同诉讼人的分类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 29 页共同诉讼人,是指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原告一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为共同原告;如果被告一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为共同被告。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第 30 页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1)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2)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给予处罚,如果当事人均不服提起诉讼,则为共同原告。行政机关
13、在同一行政决定中,给予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若被制裁人均不服,提起诉讼,则为共同原告。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不服,提起诉讼,则为共同原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决定,处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若果一个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若干个当事人都提起行政诉讼,则会出现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的情形。必要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二、共同诉讼人的分类(一)必要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第 31 页理解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u (1)诉讼标的是同样具体行政行为u (2)普通共同诉讼并不
14、是必须要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诉讼标的是同样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二、共同诉讼人的分类第 32 页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第六节行政诉讼代理人第 33 页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否则他就不是代 理人,而是当事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活
15、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 34 页五、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一)法定代理人1.代理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2.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4.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可以代理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但是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果的承担者仍是当事人,而非法定代理人。
16、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第 35 页指定代理的条件是: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或不能行使代理权;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需被指定人同意。指定代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二)指定代理人五、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第 36 页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三)委托代理人五、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产生,而非由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参与诉讼活动。3.委托代理人主要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