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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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行政法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04目录页 CONTENTS PAGE 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2行政立法单击此处添加文字内容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 4 页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三第 5 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属于行政立法。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第 6 页1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

2、非特定的人或事,因而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2可反复适用性 抽象行政行为失效前,能够被反复适用,这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但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日益暴露出其弊端。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可能会发生改变,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会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第 7 页 以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可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以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不同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第 8 页 以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可将其分为依授权

3、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以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不同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第 9 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二行政立法的性质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分类三行政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四第 10 页五行政立法的位阶及冲突解决规则六行政立法程序第二节 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七第 11 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主体法定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法定立法程序 4行政立法是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概念补充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第 1

4、2 页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必须经过立法程序。1.体现(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2.行政立法与权利机关立法的区别第一,立法的主体不同。第二,立法来源不同。第三,立法的内容不同。第四,立法程序不同。第五,立法的形式不同。二、行政立法的性质第 13 页1.体现(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立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立法的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2.行政立法与权利机关立法的区别q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q 第二,对象的不同。q 第三,是否能反复适用不同。q 第四,程序不同。二、行政立

5、法的性质第 14 页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一般授权立法(一)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类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立法。特定的法律、法规是指除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特殊授权立法第 15 页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立法活动,主要是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中央行政立法(二)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类 地方行政立法指地方人民政府(即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

6、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地方行政立法第 16 页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执行性立法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其本身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执行性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通常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执行性立法(三)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功能不同分类 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这类立法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通常称做“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创新性行政立法第 17 页 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有以下三种:1为执

7、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2执行国务院自身的职权 3执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四、行政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一)国务院第 18 页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且部门规章的制定不能与其依据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四、行政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二)国务院各部门第 19 页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也不能与其依据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四、行

8、政立法主体及其立法权限(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第 20 页五、行政立法的位阶及冲突解决规则(一)行政立法的位阶123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立法的位阶是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在行政法体系中,行政立法的位阶表现为:第 21 页五、行政立法的位阶及冲突解决规则(二)冲突解决规则1同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位阶不同的法3不同行政机关制定的位阶相同的法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9、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就同一法律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以下规则予以解决:第一,当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第二,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分两种情况处理:首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第 22 页六、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听取公众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立项是指有权的主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编制一定时期内的行政立法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时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拟定、修改、废止等各项工作。起草是指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列入立法计划的行政法规和

10、规章拟定草案。听取公众意见是指在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应听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审查是指起草单位将拟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应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核查。通过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起草、审查完以后,交由主管部门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签署是指行政首长对会议决定通过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签署姓名。发布是指将已签署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公之于众。第 23 页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为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必须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撤销不适当的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1权力机关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

11、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体现在授权立法上,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撤销和备案两方面。司法机关的监督2法院没有撤销和改变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只有建议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可以不予使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 政机关的监督3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体现在改变或撤销和备案两方面。第 24 页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三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第 25 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

12、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决定、命令等。u 1制定主体的广泛性u 2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u 3具有从属性特征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第 26 页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这类规范虽然由立法机关发布,但由于没有达到立法的标准或没有经过立法的程序,所以不属行政立法的范畴。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 部分国务院直属机构和某些国家局,宪法和组织法并没有赋予其规章制定权,然而,它们行使着非常广泛的行政权力,发布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 目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市的政府,其他的市、县、乡、镇政府只

13、能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文件数量最多、领域最广泛。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第 27 页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主体不同效力不同内容不同 两者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前者制定的主体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后者制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与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前者无权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后者在法定权限内可以设定。程序不同 前者的制定程序较之后者简易。第 28 页三、其

14、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下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行政管理领域的体现1第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 行力。第二,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 政行为具有适用力。第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领域的体现2第一,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 据。第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应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 据是否合法。第 29 页四、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文件,应向相应文件的发布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撤销或变更。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时,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该种监督主要通过备案和行政复议来实现。(一)权力机关监督(二)司法机关监督(三)行政机关监督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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