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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原理与案例(第商法学:原理与案例(第2版)版)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社会与政治基础:近现代法律与社会 本章从现代市民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的形成和特点出发,介绍商法的社会与政治基础。商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本章概要商法的社会和经济、政治基础。本章重点本章难点第一节市民社会的传统与精神一、市民社会概念的发端市民社会理论的渊源西塞罗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亚里斯多德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二、市民社会概念的三个层次第一,市民社会是道德意义的结合;第二,古典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结合在一起,是在政治与法律层面上的讨论;第三,基于上面两个理由,市民社会的主要表象特征是公民社会。三、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意

2、义市民社会是构建西方社会与制度的传统的基础与核心: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提升个人的能力和发挥个人的潜力,政治社会必须以保障市民社会的完整与发展为基础。第二节经济在近代优越地位建立的原因经济在近代社会优越地位的确立,并不是由于经济本身原因,而是由于政治在近代善的属性的丧失(一)文艺复兴后欧洲复原的古希腊的政体危机重重(二)18世纪的欧洲继续上演“共和国”悲剧第三节经济在近代优越地位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设计一、市场经济取代政治成为社会基础的制度形式,近代的市场法律制度和整体社会制度就在这一基础上构建出来的.近代的市场法律制度与市民社会私法(民法)成为基本的法律物权法阻止侵犯私人财产权意识自治实现社会分工

3、和比较优势商法使人和资本结合,增加财富侵权法提供权利救济二、法律的出现,使受约束的竞争而不是无限的竞争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第一,通过法律保障财富的积累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第二,尽可能地减少资本对市场整体的控制与影响;第三,资本的残忍性通过社会性的立法来得到制约;第四,股份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垄断所带来的影响。第四节现代社会所包含的社会素及其对应的法律一、现代社会三大因素市民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彻底地分离使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最终确立起来,催生了民法、商事法等基本法律;第二,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作为政治社会的基础,导致了宪法和宪政的思想的出现。二、在中国,200

4、6年的物权法、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2007年的反垄断法是规制市民社会、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它与构成整体社会基本法的宪法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课后练习题1.什么是市民社会?2.经济在近现代社会的优越地位是如何建立的?3.商法为什么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第二章第二章 商人与商法商人与商法本章界定商人和商法,介绍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人的特征和分类(一)。2.商法的概念和特征。3.商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概要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本章重点本章难点第一节商人的界定一、商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商法中的“商”,有自己特定的意义,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

5、切营利性活动的总称。(二)商人的概念1.商人的出现是历史的产物2.世界各国对于商人的定义,在立法上并不统一。本书认为,所谓商人就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又可称为商事主体,商主体。(三)商人的特征1.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行为。2.商人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3.商人主体资格由商法予以规定。二、商人的分类(一)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这是根据商人的组织形态进行的分类,分类的标准在于商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二)法定商人、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这是依据商人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资格要件而进行的划分,德国商法是此种分类

6、的典型代表。(三)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这是依据商人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着眼于采取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四)小商人和大商人这是依照商人的规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德国、日本等国的商法均采用此种分类。(五)独立商人与商事辅助人依据在商业经营中所发生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独立商人和商事辅助人。第二节商法的基本范畴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可称为商事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商法典。多出现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日等国,但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因此各国所采取的编撰原则和编撰体例则有所不同。实质意义上

7、的商法是指各类调整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可以分为广义商法与狭义商法。广义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以及国内商法。狭义的商事法,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商法,专指国内商法中的商私法。(二)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营利性公私交融性技术性国际性1.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法的制度规范设计以促进商人营利目标的实现为宗旨。商法的意义就在于提供和创造商事主体能够得以实现自身利益需要的法律条件,并突出营利性的目的。2.商法的公私法交融性。商法兼有私法与公法的性质。私法,主要关系到个人利益,而公法关乎国家利益。最早关于公法(p

8、ubliclaw)和私法(privatelaw)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3.商法的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是指商法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与民法等偏重伦理性规范特点不同;技术性规范,不关乎道德伦理,仅仅是为了使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具可操作性,有效率。伦理性规定,则关乎价值和道德、伦理等的判断,如婚姻法规定的,近亲不得结婚,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等。4.商法的国际性。(1)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人习惯法,本身就具有国际性特征。(2)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也日益增强,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兴起。(3)商事国际立法层出。二、商法的

9、地位和体系(一)商法的地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是传统的商法部门。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存在一定交叉。商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二)商法的体系商法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商法规范所组成的多层次有机联系整体。从学理上进行归类,我国的商法体系大体应当包括四个部分。商法总论商法总论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管理法商事管理法(三)商法的渊源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规章。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6.其他渊源。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三、商法的基本

10、原则(一)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也就是法律的根本准则,是构成其他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原理。商法原则是商法部门的灵魂,是贯穿于商事法律规范之中并起着统帅意义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商法通常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和设立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所谓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是指商法贯彻众多的重要手段,力求减少交易的环节,加快交易的进程,使商事主体的营利目标得以高效的实现。主要体现在:(1)商法积极引导商事主体设立快捷以降低成本。(2)通过交易定型和交易简便以提高效率。如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便捷支付。3.维护交

11、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对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可能会产生冲突。第三节商法的历史一、国外商法的历史中外学者一致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或者完成于中世纪。(一)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是商法的最初形式。(二)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法。1681年海事条例。德国普鲁士邦于1727-1776年先后制定了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三)现代商法的形成1.1807年法国商典2.1900年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4.其他民商合一的

12、国家5.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二、我国商法的历史二、我国商法的历史(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商法我国古代法中,均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国的商事立法,开始于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活动。(二)新中国的商法商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和建立。新中国的商事立法概览1949年,费国民党六法全书。1950年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五种公司的形式。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西方的上市组织在我国消失。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1年经济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外资企业法1987年技术合同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

13、管理条例、1990年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1992年海商法1993年公司法1995年票据法、海商法1997年合伙企业法1998年证券法1999年合同法2006年企业破产法课后练习题1.如何理解商人的概念和特征?2.商法具有什么特征?3.商法的体系包括哪些?4.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5.结合商法的社会政治基础,评述我国商法的历史。第三章商业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本章介绍当前我国关于商事争议的三大体系四项司法制度。1.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基本构架。2.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基本程序。3.商事仲裁的“仲裁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本章概要民事诉讼制度和商事仲裁制

14、度的区别和联系。本章重点本章难点商事争议解决制度争端解决制度民商事商事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第一节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制度一、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5、。(3)独立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调解原则。(6)辩论原则。(7)处分原则。(二)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由专门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制度。其他管辖制度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

16、法院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案件的管辖制度。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1.当事人的范围公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公民法人作为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其他组织(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

17、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的各种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所负担的证明事实真伪的责任。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五)期间和送达1.期间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的期限和日期。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2.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

18、人送交各种诉讼文书的行为。(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行了妨害诉讼的行为或者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审判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根据情形:根据情形:判决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二审第二审程序程序审判监审判监督程序督程序二、商业仲裁制度(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决的行

19、为。目前仲裁已经成为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的特征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独立性(二)仲裁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申请仲裁的条件是:发生纠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争议的内容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事项的可争讼性。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不公开仲裁原则(三)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员仲裁员是对仲裁案件进行裁决的人员,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

20、员名册。仲裁法第13条第1、2款规定了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仲裁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的或者有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协议。2.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以及具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协议无效,不具有约束力。(五)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与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商事主体与政府之间的争议解决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

21、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程序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申请启动。(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3)行政复议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4)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活动。(二)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1.行政复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2.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管辖行政复议法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五种情形(三)

22、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或者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申请人(2)被申请人(3)第三人(四)行政复议程序1.行政复议的申请2.行政复议的受理3.行政复议的决定二、行政诉讼制度二、行政诉讼制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管辖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23、行政案件的范围,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的范围。2.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1.原告原告是指能够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3)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2.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执行第三节商事主体内部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一、劳动争议概述一、

24、劳动争议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范围1.劳动争议的概念2.劳动争议的范围(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处理原则1.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着重调解原则。二、劳动争议的调解二、劳动争议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主要是指在相关组织的主持之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通过劝说、教育、宣传等方式解决的行为。三、劳动争议仲裁三、劳动争议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原则。2.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3.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4.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二)劳动争议仲

25、裁的程序1.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2.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3.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4.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案课后练习题1.比较民事诉讼制度和商事仲裁制度的区别和联系?2.哪几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3.试述行政复议的范围。4.什么是行政赔偿?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5.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包括哪些?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介绍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和运行等公司法基本制度。1.公司的特征。2.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资本制度。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章概要1.公司的特征。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本章重点本章难点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一、公司的特

26、征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备以下特征:(一)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是社团性人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权益,法院在个案中不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不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的、永久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定。三、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应有广义和狭义公司法之分。狭义的公司法,又称形式意义的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公司法,又称实质意义的公司法,泛指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第

27、二节公司的类型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依据股东所负责任的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这种分类是立法上的分类,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兼公司资本信用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三、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三、本国公司、外国公

28、司、跨国公司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四、母公司、子公司四、母公司、子公司(一)母公司、子公司的概念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子公司。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的或者按照协议的方式对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多数表决权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控制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二)母公司与关联观念五、总公司、分公司五、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根据公司内部整体和部分关系或隶属关

29、系所作的分类。总公司与分公司是相对而言的。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2)公司募集资本受到限制(3)股东出资转让受到限制(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

30、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程序如下: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报经审批(如适用)3.订立公司章程4.认缴出资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6.申请登记Attention:以上:以上3-5有时不分先后有时不分先后三、股东出资方式、缴纳与法律责三、股东出资方式、缴纳与法律责任任(一)股东出资方式、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31、,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3四、股东股权的转让四、股东股权的转让(一)协议转让股东可以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的特殊规则:(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法院强制执行转让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因继承、夫妻共有则产分割而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也可能因继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四)股权回购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投

32、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组成、法律地位及职权股东会,是指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是由股东自然组成,凡公司股东即为股东会成员。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2股东会会议(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4)股东会决议。(二)董事会1董事会组成及其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2.经理3.董

33、事会的职权4.董事会会议(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无效和撤销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程序和内容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可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1、撤销之诉撤销之诉仅仅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对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4、的,属于无效决议。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人为股东,而且股东属于单独股东权,诉讼时效为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2、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无效的诉讼是针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诉讼主体不限于股东,与该决议有关的利益关系人都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六、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六、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只有一个股东,所

35、以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成员有两部分成员组成,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一

36、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2)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1)公司设立规定。(2)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3)一人公司的出资。(4)责任承担。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开募集资本(三)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四)股东转让股份

37、不受限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公司设立程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无需向社会公众招募,其设立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基本相同。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

38、立(三)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其职权2.股东大会会议种类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4.股东的提案权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和表决权的行使6.股东大会的决议(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关。董事会的法

39、律地位、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三)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四、上市公司四、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特征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股票已经公开发行(3)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

40、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1、处分公司资产的特别规定2、独立董事特别规定3、关联关系特别规定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的发行一、股份的发行(一)股票发行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股票的发行都作了规定。(二)股份发行的原则和价格同股同权、不得低价发行

41、二、股份的转让二、股份的转让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对下列特殊人员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给予一定的限制: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一年限售期。第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限制。第三,公司收购自己股票的限制。(三)股份转让的方式1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六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42、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董监事高管的人员。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义务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七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的权利利润分配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和表决权股权转让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一)起诉权1、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自身权益受到直

43、接侵害,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而以身份对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2、代表诉讼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公司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二、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义务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2)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3)遵守公司章程;(4)诚信义务等。第七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概念一、公司债与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债务。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44、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律表现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公司法使用的是公司债券。两者在使用上一般不加区分,含义相同。二、公司债与股份、其他债务的比二、公司债与股份、其他债务的比较较(一)公司债与公司般借贷之债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2债权凭证性质不同3债权内容不同(二)公司债与股份的异同公司债与股份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公司筹集资金的手段;两者的权利凭证,即公司债券与股票均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公司债与股份有以下本质的区别:1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而公司债券的所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2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而股份的红利有无、多少取决于公司经营情况。3公司债期限届满,

45、公司应向债权人归还本金,而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不得请求公司归还其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股权。三、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三、公司债的发行与转让(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具体由证券法第16条、第18条作出规定。(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三)公司债的转让。第八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二、公司的利润分配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有税后利润时,按以下顺序分配:第一,弥补

46、亏损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第三,分配股利第九节公司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解散原因(一)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任意解散,又称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基于其公司或股东的意志而自行终止公司。具体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定解散。3.公司的合并和分立。(二)公司强制解散公司强制解散,是指公司非因自身的意愿而因第三人的干预而被迫解散。导致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如下:1.法院判决解散。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3.公司破产。二、公司清算二、公司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

47、程序,且在公司解散之后,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清算完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从此消灭。三、清算义务人及法律责任三、清算义务人及法律责任(一)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又称清算义务主体,是指负有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工作,启动清算程序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解散之后,需由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在普通清算中,(1)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2)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义务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1.未尽清算义务的民事赔偿责

48、任。2.恶意处置财产的赔偿责任。3.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民事赔偿责任。4.清偿责任。5.对外承诺的担保责任。6.违反出资义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课后练习题1.简述公司概念和特征。2.简述我国公司的出资制度。3.简述代表诉讼的特征、行使条件。4.简述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5.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6.试述股东会会议瑕疵及法律救济。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第五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 本章介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和运行等基本制度。1.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财产制度、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和退伙。

49、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责任承担。本章概要1.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和事务执行。2.各种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本章重点本章难点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的概念所谓合伙,是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联合。合伙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二)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由全部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成立合伙企业必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2.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50、风险。3.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4.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二、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一)国外合伙企业的立法概况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合伙,而德国也仿效法国在其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合伙。20世纪中期以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对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共六章,对各类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和退伙、解散及清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组建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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