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优秀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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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优秀8篇】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教委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意见。现就有关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生录取严格按照年龄把关,个别特殊情况有校长同意方可录取入学,获得学籍成为我校正式学生。 2、学籍档案有:学生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籍卡、健康卡、体育合格卡,学校建立1-11周岁少年儿童名册。义务教育登记号码册,小学生名册,学生流动情况登记表,(外学区就读名册、流生名册、留级生册、转学证书存根,休学证书存根)小学生毕业生名册及证书存根,6-11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师生奖惩登记等。 3、一至五年级均实行不留级制度。 4、休学

2、。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期(三个月以 上)休学者,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有关证明,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即在次年与休学开始时间相应月份,前一月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5、转学: (1)学人因特殊原因须转出的,由家长提出申请书,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2)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本校就读的(包括借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填好借读申请表)参加插班考试及格录取后,“一证四件”(转学证、义教卡、学籍卡、体育登记卡、健康卡)齐全才可办理插班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 篇二 一、学生学籍档由班

3、主任负责填写,学籍栏目必须按要求填写,书写工整,无墨迹。 二、学校操行评语要全面、具体、明确,富有教育和鼓励性。 三、学生操行的评定由班主任在期末进行,用书面形式写出评语,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操行评定要依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文体、社会等方面的表现概括地反映实际表现及特点,不可千篇一律没有特色。 五、评语要有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创造精神,不得单纯以分数的高低、听话的程度来论优劣,决不能在评价学生时掺杂个人的私念。 六、评定要中肯,宽严恰当,实事求是,以肯定成绩为主,缺点中指出主要的,并指出努力方向。 七、学籍档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4、,如实填写,按时上交,不得拖拉。 学籍管理制度 篇三 一、新生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本、父母房产证、接种证等证件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进行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鱼峰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

5、学证明,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末结束前或学期初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柳州市区户口的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在班额人数空缺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按上级文件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留级 按上级文件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实行留级制度。 六、毕业 我校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

6、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

7、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

8、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

9、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10、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

11、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

12、,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13、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

14、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

15、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16、,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

17、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

18、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

19、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

20、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

21、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22、。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

23、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

24、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

25、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

26、,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27、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

28、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

29、,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

30、),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

31、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

32、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

33、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篇五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

34、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

35、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

36、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

37、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38、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

39、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学籍管理的制度 篇六 学籍管理是教育

40、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

41、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

42、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

43、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 篇七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

44、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

45、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 篇八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入学 1、录取在本校的。新生,在开学时准许办理人学手续。 2、新生报到时须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新生按学校在公告栏中公布的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按学校公布的分班情况到班主任处报到。 5、新生无任何手续和原因,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新生人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资料。 二、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详说明理由。

46、2、交验区级以上医院有关病情证明。 3、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报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5、任何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建议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 三、关于复学 1、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恢复学习者,应继续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期满的可在学期前向教导处提出复学申请,并交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书等相应证明。 3、教务处审核后交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编入相应班级。 4、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可以提前复学。 5、班主任须凭教务处通知方能接受复读学生,任何老师不得违规私自接受、安排复读生。 四、关于学生档案资料管理 1、学生档案资料包括花名册、招生表、学籍卡、学生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学习成绩记分册、学分认定记录表、青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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