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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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嘉奖、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贴合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凭录用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实行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2、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 成果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果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科成果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果和平时的成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果,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3、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果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果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进展,学业成果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班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

4、)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学 第十六条 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

5、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 嘉奖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嘉奖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嘉奖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果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学校学籍管理

6、制度 篇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准时订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准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

7、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根据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订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掌握班额。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育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准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班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班级

8、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根据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全都,如不全都,须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方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

9、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由于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行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行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头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行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行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11、。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协作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判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根据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方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假如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3 一、行为准则 1.监控室执行专人(政教处负责安排)值班制度,值班人

12、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3.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 4.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 6.留意防潮,防腐,常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8.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二、管理准则 1.政教处要亲密留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

13、异常和故障要准时报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学校设立门房值班室监控系统和校园内监控系统,门房监控系统保卫人员随时检查、管理,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校内监控设备主由政教处管理和维护。 3.系统管理员不得擅自转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4.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5.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6.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平安的程序或软件。 7.娴熟把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若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准时实行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 8.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三、保密准则 1.非监控室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政教处及相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谈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4.经学校领导同意,协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清涧县城关二小 二xx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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