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贵州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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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贵州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户籍制度第一节户籍性质第一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 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实行居民账户统一登记。第二条贵州省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取消登记性质栏目。在户型栏 中,登记户为家庭户或集体户。第三条本省不统一补发户口本和补填常住人口登记表。2015年6 月1日前的常住户口簿是否换领,视居民意愿而定,新填写的常住人口登 记表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二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第四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核发农业户籍证明和非农业户 口证明。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户口登记证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在下列情况下可

2、以出具证明:(一)公民死亡并注销户 口的,需要证明公民的原户籍或者与原家庭成员的关系;(二)公民户籍迁出, 证明公民迁出前的户籍情况或者与原户籍成员的关系;(三)需要证明同一户 口簿内除户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且不能在居民户口簿中反映 且公安机关已登记关系的(4)公民户籍信息主要项目发生变更、更正的,需要 出具证明;(五)因办案需要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公民身份的,派出所应当全力 协助核实,并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正反两面,注明复印件与正本一致并加 盖户口登记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无需审批;证明。第七条使用对于可以用居民身份证、居民登记簿、结婚证、出生医学 证明等合法证件证明的事项,派出

3、所不予出具证明。第三节户籍迁移证明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填写户口迁移证原地址内容时,必须填写(镇) 或 (村)例如贵阳市(镇)云岩区富水路10号1单元6楼5号、毕节 市七星观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街道组8号(村庄)第四节出生登记计划生育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户口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落 户。第十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 户籍登记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籍登记设置前置条件,前置条件是指除公安 机关要求的证件和其他材料外。第十一条公民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 出生医学证

4、明或不能提供父母或母亲户口本的,由社区民警调杳核实,经部 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是指无法核实母亲信 息的新生儿。第十三条社区民警确不能核实出生登记或者认为核实不明的,社区民警应 当如实填写核实信息,经户籍民警领导批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派出所,派出所 建立困难户口簿,如实登记户口信息,日后如遇与事实不符,按程序注销即可。第14条1996年3月1日(含)未来生育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无论是在机构内出生还是在机构外出生,公民均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 部通知关于使用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国卫福佑发201352号) 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地

5、申领;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安置。第十五条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公民进行出生登记亲子 鉴定,公民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调查材料。特殊情况是指:1、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非户籍非婚生申请 与父亲定居;,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公众出具非居住证明。户籍民警可以查询父 母双方的户口簿,也可以上网查询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家庭成员。第五节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第十七条城镇人口是指常住户口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市 区和乡镇。市区是指市辖区和未设区的市内与区、市政府驻地实际建设相关的居 委会和其他区域;到居委会和其他地区。独

6、立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 院校等与政府驻地实际建设无关联且常住人口 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以及农 场、林场被视为乡镇。第十八条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在农村的人口。农村地区是指城市地区以 外的地区。第十九条实施意见对户籍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放宽。主体是全国农 村人口。乡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的转移,简称农村 向城市转移。第二十条中等城市是指城镇常住人口 50万至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常 住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的城市。目前,除贵阳市外,我省其他城市均为中 小城市。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指经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认定,取得引进来绿卡的人

7、才。贵州省高层次人才。第二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城市、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是否为农村 人口限制,但落户地必须在城市范围内和城镇。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集体户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 集体户管理,对符合户籍迁移政策的家庭成员,动员迁移。第二十四条在普通高校所在地派出所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集体账户,引导 和鼓励普通高校学生将账户转入学校集体账户。第二十五条建立100个示范小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产业园区、 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旅游景区单位集体台账,鼓励、引导农 民工在“5100个到农业向城市转移第二章程序第一节出生登记第二十六条办理出生登记所需材料:1 .一

8、份;2 .出生医学证明;3 户主或监护人申请。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 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 本规定中的监护人主要指父母。对有特殊情况的监护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材料齐全如属实有效,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处理。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规范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福利法(2013) 52号)按照规定,书 面告知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八条符合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办好

9、公民证后,办理出 生登记。第二节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第二十九条农村转城镇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人员所需材料:1 .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归属证明及申请人与单位关系证明;2 .居民登记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各一份,复印件各一份;.第三十条农民工进城居住在城市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1 .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己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3、填写农业转移入市审批表一式两份。本条房屋的所有人应登记为户主。业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 人应当登记为户主。第三H 条租房者所需材料:1、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入住,并在农业转让审批表上签字。2、出租人

10、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已经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3、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时已经报 派出所备案且已满半年;4.出租人、承租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填写农业转移入市审批表一式两份。本条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账户中登记为XX (亲属)或非亲属。满足加工条 件。第三十二条办理流程:一、省内农村转移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试点入户转移网络一站式 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钱工通2011161号)执行进行处理。2,外省农村人口迁入我省城镇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批准迁入证明, 并在申请人户口登记(落户)。户口迁移证。3凡是农村转移到城市的,都要填写农村转移支付审批表。

11、城镇由公安 派出所领导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第三节高层次人才落户第三十三条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n2.、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卡;3、落户本单位集体户的,出示本单位验收证明;证明。第三章附则第三十四条2009年9月8日印发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 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工通2009119号)及批复废止非农转业申请 表和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季度报告农村转业。第三十五条除贵阳市人民政府在贵阳市制定实施农村改造城市政策外,本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第三十六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适用。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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